摘要 | 第1-8页 |
绪论 | 第8-9页 |
一、挪用公款罪数额认定的立法沿革 | 第9-11页 |
(一) 中国古代对挪用公款行为的立法 | 第9页 |
(二) 挪用公款罪在中国近代的立法发展 | 第9-11页 |
1. 挪用公款行为按贪污罪处罚 | 第9-10页 |
2. 挪用公款行为单独入罪 | 第10页 |
3. 挪用公款罪数额认定标准的变化 | 第10-11页 |
二、影响挪用公款罪数额认定的因素 | 第11-14页 |
(一) 挪用公款罪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 | 第11-12页 |
(二) 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释对犯罪数额的规定 | 第12-14页 |
1. 司法解释在数额认定上的明确规定 | 第12页 |
2. 引起挪用公款数额认定争议的司法解释规定 | 第12页 |
3. 挪用公款的用途对数额认定的影响 | 第12-14页 |
三、挪用公款罪数额一般性认定分析 | 第14-20页 |
(一) 司法解释不应另行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犯罪数额标准 | 第14-15页 |
(二) 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对数额认定的影响 | 第15-16页 |
(三) 追缴挪用公款罪利息数额应采用不同追息标准 | 第16-17页 |
(四) 对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退还的从重处罚于法无据 | 第17页 |
(五) 挪用救灾、抢险等特定物的犯罪数额应按购进价认定 | 第17-18页 |
(六) 挪用公款共同犯罪应区分用途认定挪用人使用人犯罪数额 | 第18-20页 |
1. 挪出的公款仅归使用人的情形 | 第19页 |
2. 挪出的公款挪用人和使用人均有使用的情形 | 第19-20页 |
四、多次挪用公款的数额认定应恪守罪行均衡原则 | 第20-27页 |
(一) 多次挪用公款作单一用途可直接累计犯罪数额 | 第20-21页 |
(二) 多次挪用公款数额交叉累计首先应区分用途进行认定 | 第21-22页 |
1. 进行营利活动和超三个月进行一般性使用可直接交叉累计 | 第21-22页 |
2.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在特定条件下可交叉累计数额 | 第22页 |
(三) 多次挪用公款是否归还的数额认定应区别对待 | 第22-25页 |
1. 多次挪用公款从未归还的情形 | 第22-23页 |
2. 采取直接归还公款的情形 | 第23页 |
3. 以后次挪用公款归还前次挪用公款的情形 | 第23-25页 |
(四) 归还挪用公款的数额应采取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 第25-27页 |
五、挪用公款罪数额认定的立法完善 | 第27-29页 |
(一) 可以借鉴盗窃罪数额认定的模式 | 第27-28页 |
(二) 适当采用“挪用积数”的模式 | 第28-29页 |
结论 | 第29-30页 |
参考文献 | 第30-32页 |
致谢 | 第3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