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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以吕某盗窃QQ号码案为例

摘要第4-6页
abstract第6-7页
引言第9-11页
一、案件基本情况第11-12页
    (一)案由第11页
    (二)案情简介第11页
    (三)争议焦点第11-12页
二、争议与分歧意见第12-14页
    (一)关于QQ号码是否属于刑法保护财产范围的分歧第12-13页
    (二)关于被告人吕某的行为成立何种犯罪的分歧第13-14页
三、分析研究结论第14-20页
    (一)QQ号码属于刑法保护的财产范围第14-16页
    (二)被告人吕某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第16-17页
    (三)被告人吕某不成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17页
    (四)被告人吕某不成立侵犯著作权罪第17-18页
    (五)被告人吕某不成立诈骗罪第18-19页
    (六)被告人吕某成立盗窃罪第19-20页
四、案件启示第20-28页
    (一)明确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属于刑法保护的财产范围第20-24页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第24-27页
    (三)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犯罪行为的定性区别第27-28页
参考文献第28-30页
致谢第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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