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4页 |
ABSTRACT | 第4-7页 |
引言 | 第7-8页 |
一、 侵犯通信自由罪概述 | 第8-11页 |
(一)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立法沿革 | 第8-9页 |
(二) 侵犯通信自由罪立法模式的比较研究 | 第9-11页 |
二、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法益:公民的通信自由权 | 第11-13页 |
(一) 通信自由权观点综述 | 第11-12页 |
(二) 通信自由权:通信自由权和通信秘密权 | 第12-13页 |
三、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行为对象 | 第13-17页 |
(一) 行为对象——“他人信件”的理解 | 第13页 |
(二) 关于“他人信件”中“他人”的理解 | 第13-15页 |
(三) 关于“他人信件”中“信件”的理解 | 第15-17页 |
四、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行为类型 | 第17-23页 |
(一) 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三种行为方式的含义 | 第17-20页 |
1、 隐匿 | 第17-18页 |
2、 毁弃 | 第18-19页 |
3、 非法开拆 | 第19-20页 |
(二) 行为人以隐匿、毁弃或非法开拆之外的方式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的行为如何定性 | 第20-22页 |
1、 以其他方式非法获知他人通信秘密的行为 | 第20-21页 |
2、 冒用他人名义通信的行为 | 第21页 |
3、 恶意通信行为 | 第21-22页 |
(三) 侵犯他人电子邮件(E—MAIL)等网络数据资料信息的特殊规定 | 第22-23页 |
五、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认定 | 第23-33页 |
(一) 罪与非罪的区分: | 第23-29页 |
1、 成立本罪需要“情节严重” | 第23页 |
2、 误收、误拆他人信件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 | 第23-24页 |
3、 合法的扣押、检查信件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本罪 | 第24-25页 |
4、 父母、监护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未成年人信件是否构成本罪 | 第25-26页 |
5、 盗窃他人 QQ 号是否构成本罪 | 第26-29页 |
(二) 近似犯罪的区分——侵犯通信自由罪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区别和联系 | 第29-33页 |
1、 行为对象 | 第29页 |
2、 犯罪主体 | 第29-31页 |
3、 犯罪的行为类型 | 第31页 |
4、 定罪的条件 | 第31-32页 |
5、 刑事责任 | 第32-33页 |
六、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立法完善建议 | 第33-36页 |
(一) 立法完善建议概述 | 第33页 |
(二) 立法完善的两种途径 | 第33-34页 |
(三) 具体的立法完善建议 | 第34-36页 |
1、 扩大犯罪对象的范围 | 第34页 |
2、 增加客观行为的种类 | 第34页 |
3、 增加罚金刑 | 第34-35页 |
4、 增加亲告罪的诉讼方式 | 第35-36页 |
结语 | 第36-37页 |
参考文献 | 第37-39页 |
致谢 | 第39-4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