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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第1-7页
Abstract第7-9页
引言第9-11页
第一章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述第11-20页
 第一节 缺陷产品召回的概念第11-13页
  一、产品召回第11-12页
  二、产品缺陷第12-13页
 第二节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特征和必要性第13-16页
  一、事前救济性第13页
  二、调整范围广泛性第13-14页
  三、自发性和强制性并重第14-15页
  四、私权救济与公法保障并存第15页
  五、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必要性第15-16页
 第三节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相关制度的比较第16-20页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三包”制度第16-17页
  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强制收回制度第17-19页
  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售后服务制度第19-20页
第二章 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第20-26页
 第一节 我国确信产品召回制度的历史考察第20-22页
 第二节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现行规定第22-26页
  一、《侵权责任法》项下缺陷产品召回的规定第22-23页
  二、汽车召回规定第23-24页
  三、食品召回规定第24-25页
  四、儿童玩具召回规定第25-26页
  五、药品召回办法第26页
第三节 现行规定的问题与缺失第26-30页
 一、立法缺乏系统性导致实践操作性较差第26-27页
 二、多头监管导致政府职能不清第27-28页
 三、缺陷的认定标准不统一第28页
 四、现行法律惩罚力度较小第28-29页
 五、缺陷产品召回的责任主体不统一第29-30页
第三章 国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比较研究第30-41页
 第一节 英美法系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第30-34页
  一、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第30-32页
  二、澳大利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第32-34页
 第二节 大陆法系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第34-36页
  一、欧盟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第34-35页
  二、台湾地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第35-36页
 第三节 国外及其他地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第36-41页
  一、应采取一般产品和特别产品并存的立法体制第37页
  二、应采取适当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相结合的惩罚机制第37-38页
  三、缺陷认定标准应当更加严格第38-39页
  四、责任主体范围应当更为宽泛第39-41页
第四章 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司法解释和行政立法建议第41-50页
 第一节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基本框架第41-42页
 第二节 基本框架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定性第42-43页
 第三节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之司法解释建议第43-47页
  一、缺陷产品召回的责任主体第43-45页
  二、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第45-46页
  三、缺陷产品召回民事赔偿范围第46-47页
 第四节 我国一般产品召回制度的行政立法建议第47-50页
  一、一般产品缺陷召回的概括第47页
  二、一般产品缺陷召回的程序第47-48页
  三、一般产品缺陷召回的监管第48-50页
结论第50-51页
注释第51-53页
参考文献第53-56页
后记第56-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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