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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保险法上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中文摘要第1-5页
Abstract第5-7页
引言第7页
一、保险法上的危险增加的认定第7-12页
 (一) 危险增加的涵义及其构成条件第7-10页
  1、显著性第8页
  2、持续性第8-9页
  3、未被评价性第9-10页
 (二) 危险增加的类型第10-12页
  1、主观危险增加与客观危险增加第10-11页
  2、约定危险增加和非约定危险增加第11-12页
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理基础第12-14页
 (一) 诚实信用原则第12-13页
 (二) 情势变更原则第13-14页
三、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第14-20页
 (一) 通知义务的主体第14-16页
 (二) 通知的时间第16页
 (三) 通知的方式第16-17页
 (四) 通知义务的免除第17-18页
 (五)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第18-20页
  1、是终止保险合同而非解除保险合同第18-19页
  2、主、客观危险增加应当规定不同的通知后的法律效果第19页
  3、保险人应当优先选择增加保险费第19-20页
结语第20-21页
主要参考文献第21-23页
致谢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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