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8页 |
Abstract | 第8-13页 |
引言 | 第13-15页 |
第1章 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概述 | 第15-30页 |
·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概念 | 第15-17页 |
·国际民事诉讼竞合的类型 | 第17-19页 |
·原告、被告相同型(重复诉讼) | 第17-18页 |
·原告、被告逆转型(对抗诉讼) | 第18-19页 |
·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产生的原因 | 第19-28页 |
·各国立法的差异而形成的管辖权的不同和各国竟相主张管辖权而产生的积极冲突是形成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法律原因 | 第19-22页 |
·全球经济一体化与各国司法制度独立性之间的矛盾是产生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根本原因 | 第22-25页 |
·诉讼利益和当事人选择法院的自由是产生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直接原因 | 第25-27页 |
·国际社会尚未建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普遍性机制是形成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另一重要原因 | 第27-28页 |
·对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现象的存在引发的法律思考 | 第28-30页 |
第2章 各国关于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法律规制制度及判例 | 第30-74页 |
·英美法系国家之一—美国 | 第30-48页 |
·美国法院体系及美国民商事诉讼竞合的形式 | 第31-32页 |
·美国国内诉讼竞合及相关规则 | 第32-35页 |
·联邦法院与外国法院之间的诉讼竞合及相关规定 | 第35-48页 |
·英美法系国家之二—英国 | 第48-62页 |
·英国法院体系及其管辖权规定概述 | 第48-51页 |
·英格兰法院解决诉讼竞合的规则及判例 | 第51-62页 |
·大陆法系国家之一—日本 | 第62-68页 |
·关于管辖权的概论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 第62-63页 |
·司法实践中的法律规制 | 第63-68页 |
·大陆法系其他国家 | 第68-74页 |
·法国法系国家 | 第68-71页 |
·德国法系国家 | 第71-74页 |
第3章 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国际法律规制 | 第74-92页 |
·《布鲁塞尔公约》 | 第74-79页 |
·关于同一诉讼 | 第75-76页 |
·关于相关诉讼 | 第76页 |
·关于专属管辖 | 第76-79页 |
·《卢迎诺公约》 | 第79页 |
·《民商事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条例》(《布鲁塞尔条例》) | 第79-80页 |
·《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民事和商事判决公约》(海牙公约) | 第80-87页 |
·《海牙公约》 | 第80-81页 |
·《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 第81-87页 |
·《统一船舶碰撞中关于民事管辖权、法律选择、判决承认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则公约》 | 第87-88页 |
·《汉堡规则》 | 第88-89页 |
·《协议选择法院公约》 | 第89-90页 |
·《承认离婚和分居公约》 | 第90页 |
·《管辖权冲突示范法》 | 第90-92页 |
第4章 我国关于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规制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判例 | 第92-106页 |
·我国的国内立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评述 | 第92-96页 |
·《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 第92-93页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第93-94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规定 | 第94-96页 |
·我国缔结的双边国际条约中关于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问题的规定 | 第96-99页 |
·国内判决优先原则 | 第96-97页 |
·国内判决优先原则和国内诉讼优先原则 | 第97-98页 |
·国内判决优先原则与国内先诉优先原则 | 第98-99页 |
·我国学者对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观点 | 第99-102页 |
·大陆学者的观点 | 第99-100页 |
·我国台湾学者的观点 | 第100-101页 |
·香港学者的观点 | 第101-102页 |
·我国关于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司法实践 | 第102-106页 |
·旅美华侨张雪芬重复起诉离婚案 | 第102-103页 |
·中国公民忻清菊与美国公民曹信宝离婚案 | 第103页 |
·日本公民大仓大雄离婚案 | 第103页 |
·赵碧琐确认产权案 | 第103-106页 |
第5章 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规制的法律体系设置和实现途径构想 | 第106-127页 |
·关于规制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法律体系设置 | 第109-114页 |
·建立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统一法(形成全球性的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公约) | 第109-111页 |
·意思自治 | 第111-113页 |
·最密切联系原则 | 第113-114页 |
·实现解决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法律途径 | 第114-127页 |
·“不方便法院原则” | 第114-119页 |
·一事不两诉原则 | 第119-120页 |
·协议管辖 | 第120-123页 |
·强化国际司法协调—麦克思韦尔通讯公司(Maxwell Communication Corporation MCC)重整案给我们的思考 | 第123-127页 |
第6章 我国区际诉讼竞合的法律规制 | 第127-137页 |
·我国区际诉讼竞合产生的原因 | 第127-131页 |
·祖国大陆与港澳台分属不同的法域 | 第127-128页 |
·“四地”之《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各不相同 | 第128页 |
·“四地”之间的经济往来日趋紧密,市场经济主体之间频繁的交往产生了大量的民商事纠纷 | 第128-131页 |
·我国区际诉讼竞合的法律规制 | 第131-137页 |
·制订一个关于我国“一国四域”的民商法律冲突的法规,合理确定“四地”之间的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依据 | 第131-133页 |
·确立“不方便法院原则” | 第133-134页 |
·尊重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协议选择 | 第134-135页 |
·设立适应“四地”关系现状的待决诉讼制度 | 第135-137页 |
第7章 我国规制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立法选择 | 第137-149页 |
·合理确定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标准,坚持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国际协调 | 第137-140页 |
·确立先受诉法院原则和未决诉讼命令制度 | 第140-141页 |
·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 | 第141-145页 |
·规范协议管辖 | 第145-149页 |
结论 | 第149-150页 |
参考文献 | 第150-156页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第156-157页 |
致谢 | 第157-158页 |
研究生履历 | 第15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