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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法的文化阐释--《蒙古—卫拉特法典》和卫拉特法研究

摘要(中文)第1-6页
摘要(英文)第6-27页
绪论第27-61页
 第一节 选题的提出和研究状况第27-39页
  一、蒙古—卫拉特的族源和衍变第27-31页
  二、问题的提出和研究状况第31-36页
  三、研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第36-39页
 第二节 本论文所涉及的理论和方法第39-46页
  一、本论文所选择的理论第39-41页
  二、本论文的主要研究方法第41-46页
 第三节 选题的新颖性、研究目的和意义第46-52页
  一、选题的新颖性第46-47页
  二、《卫拉特法典》的法律地位第47-49页
  三、选题的目的第49-51页
  四、选题的意义第51-52页
 第四节 论文的主要内容及研究思路第52-61页
  一、主要内容第52-58页
  二、研究思路第58-61页
第一章 生活史和卫拉特法的源流第61-102页
 第一节 《卫拉特法典》的形式渊源第61-67页
  一、法的渊源第61-62页
  二、卫拉特法的形式渊源第62-67页
 第二节 《卫拉特法典》的历史渊源第67-75页
  一、族源的差异性第67-70页
  二、原始宗教、民俗的迥异第70-71页
  三、俗词源学中的习俗和神话故事第71-75页
 第三节 准法律功能:习俗制度和禁忌第75-81页
  一、作为准法律制度的习俗制度第75-78页
  二、禁忌(Taboos)的准法律功能第78-81页
 第四节 社会变迁和对“约孙”的接受第81-86页
  一、法律制度的调适性第81-84页
  二、对称性理论和对称性的法律第84-86页
 第五节 象征符号和《大札撒》第86-97页
  一、《大札撒》的起源、编修和颁行第86-89页
  二、《大札撒》本质和特征第89-96页
  三、成吉思汗《大札撒》的内容第96-97页
 第六节 森林、毡帐百姓:不同的文化根基第97-102页
  一、文化根基的意义第97-98页
  二、森林、毡帐百姓的不同文化根基第98-102页
第二章 元、明朝时期卫拉特社会的法律第102-127页
 第一节 元朝时期的疆域第102-105页
  一、元代的疆域第102-103页
  二、属人法原则和属地法原则的混合适用第103-105页
 第二节 法律形式和司法管辖第105-109页
  一、法律形式第105-107页
  二、判例法源的出现第107-108页
  三、蒙古至上主义的理念第108-109页
 第三节 烧埋银、私和钱、赡养金与蒙古族刑罚的变迁第109-114页
  一、元代烧埋钱和命价赔偿第109-111页
  二、私和钱、打合钱第111-112页
  三、蒙古族刑罚的变迁第112-114页
 第四节 北元草原法对《卫拉特法典》的影响第114-123页
  一、政权更叠和汗位的争夺第114-115页
  二、族称的变迁:从斡亦剌惕、瓦剌到卫拉特第115-116页
  三、关于四卫拉特联盟和北元时期的法律第116-123页
 第五节 新《察津·必扯克》:《蒙古—卫拉特法典》第123-127页
  一、《卫拉特法典》第123-125页
  二、《卫拉特法典》的内容第125-127页
第三章 卫拉特法的基础理论第127-151页
 第一节 《卫拉特法典》的编纂第127-131页
  一、四卫拉特的崛起第127-128页
  二、《卫拉特法典》产生的时间和地点第128-129页
  三、地方性政权:《卫拉特法典》的编纂者第129-130页
  四、活佛参与盟会的意义第130-131页
 第二节 卫拉特法的法律效力第131-140页
  一、《卫拉特法典》的时间效力范围第131-133页
  二、《卫拉特法典》对人的效力第133-135页
  三、《卫拉特法典》的空间效力第135-137页
  四、《卫拉特法典》的秘藏第137-140页
 第三节 卫拉特法的体系第140-144页
  一、形式逻辑理性和体系化第140页
  二、卫拉特法制史的分期第140-141页
  三、游牧民族的固有法第141-142页
  四、卫拉特法的体系第142-144页
 第四节 《卫拉特法典》的性质第144-147页
  一、柯津的军事联盟协议说第144-145页
  二、习惯法说第145-146页
  三、宗教法说第146-147页
 第五节 《卫拉特法典》的副本、抄本和译本第147-151页
  一、《卫拉特法典》的原本第147-148页
  二、《卫拉特法典》副本、抄本和译本第148-151页
第四章 制定《卫拉特法典》的时代背景第151-175页
 第一节 《卫拉特法典》的产生条件第151-157页
  一、疆域、属民和人口第151-152页
  二、公共权力机构和杂居:区域性的地方政权第152-157页
 第二节 “丘尔干”和“代议制”的产生第157-160页
  一、“丘尔干”和政治联盟第157-158页
  二、对“丘尔干”政治功能的改造和代议制的产生第158-160页
 第三节 《卫拉特法典》产生的内部背景第160-162页
  一、内讧引起的思考第160-161页
  二、喀尔喀的法治需求第161-162页
 第四节 新型生计方式和经济背景第162-167页
  一、流动性的松驰第162-163页
  二、新型的生计方式第163-167页
 第五节 创制《卫拉特法典》的外部环境第167-169页
  一、卫拉特的外部环境和漠南蒙古的消亡第167-168页
  二、喀尔喀部的担忧第168-169页
 第六节 《卫拉特法典》诞生的思想基础第169-175页
  一、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的培育第169-170页
  二、理性思维对天命观的反思、批判第170-172页
  三、黄金家族汗权论和非正统主义观念第172页
  四、自然法、人定法、神定法的法律思想第172-175页
第五章 《卫拉特法典》的整体性素材第175-186页
 第一节 《卫拉特法典》的辅助性素材第175-176页
  一、辅助性素材的定义第175-176页
  二、对辅助性素材的解释第176页
 第二节 《卫拉特法典》的整体构造第176-179页
  一、成文法典的结构第176-177页
  二、法条、法律规范与法律文本的自然段第177-179页
  三、安全性:以自然段为基本研究单位第179页
 第三节 《卫拉特法典》整体性素材的归类第179-183页
  一、分类与学理解释的体系第179-180页
  二、《卫拉特法典》的整体性素材归类第180-183页
 第四节 后世对《卫拉特法典》的两次增纂第183-186页
  一、《噶尔丹洪台吉敕令》第183页
  二、《敦罗布喇什补则》第183-186页
第六章 本质特征:人类经验和法秩序的文化表达第186-216页
 第一节 法秩序的建立和维护第186-189页
  一、共同生活秩序第186-187页
  二、法秩序建立的对称性社会条件第187-189页
 第二节 法益和基本价值保护第189-191页
  一、法律利益第189页
  二、法秩序的不可破坏性第189-190页
  三、法秩序和基本价值保护第190-191页
 第三节 文化诠释:卫拉特法的本质第191-198页
  一、树立政主教辅和政教二道的立法原则第191-192页
  二、公开维护游牧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和特权第192-193页
  三、紧密性联盟、政权组建和社会控制第193-194页
  四、主流文化的选择和双向报应的人道主义刑法第194-197页
  五、对习惯法的传承第197-198页
 第四节 卫拉特法的主要特点第198-205页
  一、法典的封建性第198-199页
  二、蒙古喇嘛教的宗教性和政主教辅性第199页
  三、紧密联盟性第199-200页
  四、刑法的宽宥性和刑罚的罚畜性第200-201页
  五、私法的相对平等性和稳定性第201-202页
  六、公法覆盖面的逐渐广泛性第202-203页
  七、程序法的公正性第203页
  八、法律的变迁性第203-204页
  九、生态循环性第204-205页
 第五节 钟摆现象、掠夺双义性和社会冲突角色的变迁第205-208页
  一、钟摆现象和掠夺双义性第205-206页
  二、社会冲突和政权角色的转变第206-207页
  三、掠夺禁止的法律思想根源第207-208页
 第六节 确定性、草根法度和地方权威的浅层干预第208-212页
  一、确定性和法律重述第208-210页
  二、草根法度和地方科层权威的浅层干预第210-212页
 第七节 对卫拉特法的小结第212-216页
第七章 《卫拉特法典》中的序言第216-237页
 第一节 总则:《卫拉特法典》序言的译文第216-219页
  一、《卫拉特法典》序言的译文第216页
  二、两种版本的译文比较第216-218页
  三、参与盟会的“26人说”第218-219页
 第二节 《卫拉特法典》序言的功能第219-221页
  一、序言首部祷文的功能第219-220页
  二、政主教辅:对“政教并行”立法原则的修正第220-221页
 第三节 《卫拉特法典》序言的译文诠释第221-225页
  一、三位一体的佛第221-223页
  二、印藏蒙一统论第223-225页
 第四节 《卫拉特法典》序言中的佛僧考释第225-228页
  一、序言中提到的三个佛祖第225-227页
  二、活佛呼图克图参与会盟立法第227-228页
 第五节 《卫拉特法典》序言中的宗教源流第228-237页
  一、战争和宗教文化的互动、交流第228-229页
  二、宗教自由和大众宗教第229-231页
  三、俺答汗引进黄教第231-234页
  四、黄教在漠西、北蒙古的传播第234-237页
第八章 《卫拉特法典》中的根本法第237-278页
 第一节 部族关系法第237-250页
  一、根本法第237-238页
  二、紧密型的地方性政治联盟法第238-239页
  三、根本法和封建领主制下的“爱马克”第239-243页
  四、掠夺边境地方小爱马克人民罪第243-245页
  五、战争掳获之俘虏的归属法律第245-247页
  六、对敌人来袭的信息的报告义务第247-248页
  七、引渡众多逃亡者第248-250页
 第二节 宗王法第250-256页
  一、宗王法的概念第250页
  二、遗弃王公罪第250-252页
  三、不报告动乱者罪第252-253页
  四、断绝王公食物者罪第253-255页
  五、助他人逃脱的褒奖第255-256页
 第三节 宗教关系法第256-274页
  一、宗教关系法的概念第256-257页
  二、反对宗教、杀人、掠夺僧侣爱马克罪第257-259页
  三、按人口的比例出家做僧侣第259页
  四、侮辱僧侣罪第259-261页
  五、侮辱在家僧侣罪第261-264页
  六、向僧侣征用大车罪第264-266页
  七、邀请萨满罪第266-271页
  八、萨满诅咒他人罪第271-274页
 第四节 立法法第274-278页
第九章 《卫拉特法典》中的刑法(一)第278-309页
 第一节 报应:《卫拉特法典》的刑法思想第278-284页
  一、报应的法律表述第278页
  二、双向报应、法的弱度约束和罪行法定主义第278-281页
  三、便捷、实效主义的刑法思想第281-282页
  四、现实主义和功利思想第282-283页
  五、维护僧俗封建等级阶层利益的思想第283-284页
 第二节 危害政权安全罪第284-287页
  一、接纳逃亡者罪第284-286页
  二、资助犯人逃亡罪第286-287页
 第三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287-289页
 第四节 杀人罪(一)第289-294页
  一、儿杀父母、父杀儿子罪第289-290页
  二、故意杀害奴隶罪、故意杀害遗弃之妻罪第290-292页
  三、妻杀他妻罪第292页
  四、狂犬咬死人、畜和疯子杀人罪第292-293页
  五、但书:杀死习惯杀人之疯子的免责事由第293-294页
  六、牲畜杀人罪第294页
 第五节 杀人罪(二)第294-299页
  一、围猎误杀人罪第294-295页
  二、互殴致死罪第295-296页
  三、嬉戏误杀人罪第296-297页
  四、安装自动弩杀人罪第297-299页
  五、杀害逃入者罪第299页
 第六节 殴打罪、伤害罪第299-309页
  一、任意殴打罪第299-300页
  二、殴打使者、马夫罪第300-301页
  三、殴打老师及父母罪第301-302页
  四、殴打公公和婆婆罪第302-303页
  五、尊者打人罪第303页
  六、切断手指罪第303-305页
  七、用凶器伤人罪第305-306页
  八、用棍、石、鞭殴打他人罪第306页
  九、伤害眼睛、牙齿罪第306-309页
第十章 《卫拉特法典》中的刑法(二)第309-351页
 第一节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罪第309-316页
  一、侮辱俗官罪第309-310页
  二、言词侮辱下等官吏罪第310-311页
  三、辱骂罪第311-312页
  四、强奸罪和通奸罪第312-314页
  五、诬告夺财罪第314-316页
 第二节 侵犯财产罪(一)第316-325页
  一、侵犯财产罪的含义第316页
  二、偷盗牲畜罪第316-317页
  三、非法征用他人大车罪第317-318页
  四、冒充使者诈骗财产罪第318-319页
  五、大王公禁猎区猎杀野山羊罪第319-320页
  六、盗窃各类牲畜罪第320-321页
  七、用死畜不公告罪第321页
  八、盗窃其他物品罪第321-325页
 第三节 侵犯财产罪(二)第325-332页
  一、下层单身汉盗窃牲畜罪第325-326页
  二、伪称是物主而侵占他人家畜罪第326-327页
  三、集体偷盗罪第327页
  四、恶意占有和杀害他人牲畜罪第327页
  五、盗窃大物品和生产工具罪第327-328页
  六、盗窃小物品罪第328-330页
  七、擅取饿死之牲畜罪第330页
  八、非法挤他人母畜奶罪第330-332页
  九、盗窃大锅及三脚铁架罪第332页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第332-341页
  一、拒绝他人投宿罪第332-334页
  二、将许嫁他人之女另嫁他人罪第334-337页
  三、诱拐他女私奔罪第337-338页
  四、兽奸罪第338页
  五、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罪第338-339页
  六、拔掸妇女发缨罪、坠胎罪、猥亵妇女罪第339-341页
 第五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二)第341-348页
  一、轻度侵犯他人财产罪第341-344页
  二、在他人兀鲁思(ulus)里存放赃物罪第344-345页
  三、妨害正常的司法活动罪第345页
  四、不当得利罪第345页
  五、引者随意嫁人罪第345-346页
  六、诱拐他人之妻私奔罪第346-348页
 第六节 刑法类推罪第348-351页
  一、牲畜在非山谷环境下杀人的类推第348-349页
  二、有人骑乘之马的杀人类推第349-351页
第十一章 《卫拉特法典》中的行政法第351-378页
 第一节 行政法主体第351-360页
  一、行政的定义第351页
  二、行政法主体第351-357页
  三、国家公务员类的行政法主体第357-360页
 第二节 阿拉特:行政相对人第360-362页
  一、行政相对人第360-361页
  二、非行政法主体相对人第361-362页
 第三节 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行为第362-378页
  一、行政法的三大法定任务第362-363页
  二、完婚的行政撮合行为第363-366页
  三、胸甲制造的行政义务第366页
  四、对环境保护等行为的行政奖励第366-370页
  五、将无主财产上交行政官吏的义务第370-371页
  六、对照护病人、产妇等行为的行政奖励第371-372页
  七、对提供驿乘者的行政奖励第372-373页
  八、对拒不出差者的行政处罚行为第373-376页
  九、对救助婴儿的奖励第376-378页
第十二章 《卫拉特法典》中的军事法第378-396页
 第一节 临阵脱逃罪第378-382页
  一、临阵脱逃罪第378-382页
  二、平民的战时脱逃、累犯罪第382页
 第二节 不报告敌人进犯、掠夺的资讯罪第382-386页
  一、看见或听到大敌入侵而不报告者罪第382-383页
  二、未追回敌掠物资罪第383-386页
 第三节 盗窃军用物资罪第386-388页
  一、盗窃军用物资罪第386-387页
  二、盗窃军用物资武器罪的刑罚第387-388页
 第四节 战利品之所有权的归属第388-392页
  一、战利品之所有权的归属第388-390页
  二、其他战利品的全部上交义务第390-392页
 第五节 破坏围猎罪第392-396页
第十三章 《卫拉特法典》中的私法第396-423页
 第一节 人法第396-398页
  一、法的概念第396页
  二、人法的概念第396-397页
  三、自由人、属民、家臣、引者和奴隶第397页
  四、家长和家属的法律地位第397-398页
 第二节 物权法第398-407页
  一、物权和物权法第398-399页
  二、订婚礼酒宴完毕后动产所有权回复第399-400页
  三、非属地之属民对其增加物的所有权第400页
  四、因利他行为而获得所有权第400-401页
  五、从泥泞环境中救畜获得动产所有权第401-402页
  六、逃逸的牲畜之所有权的回复第402-403页
  七、孳息所有权的归属第403-404页
  八、居住权第404-405页
  九、牧地使用权第405-406页
  十、狩猎权第406-407页
 第三节 债法第407-412页
  一、债法第407-408页
  二、债务的回收第408-409页
  三、债的免除第409-410页
  四、妇女所欠债务的减免第410-411页
  五、人和财产的交易法第411页
  六、习惯法中的家族共产和债务免除第411-412页
 第四节 侵权法第412-414页
  一、侵权法第412页
  二、狂犬致人、畜损害的特殊侵权责任第412-413页
  三、公畜相斗致死的侵权责任的不成立第413页
  四、对他人迷畜所有权的侵害第413-414页
  五、过失侵犯财产权的责任第414页
 第五节 亲属法第414-417页
  一、亲属和亲属法第414-415页
  二、收养和拟制血亲关系法第415-416页
  三、养子女关系向亲子女关系的回复第416-417页
 第六节 养老法和继承法第417-418页
 第七节 婚姻家庭法第418-423页
  一、婚姻家庭法第418-419页
  二、大小王公子女与塔布囊子女间的婚约聘礼、嫁奁第419页
  三、得木齐子女的婚约聘礼和嫁奁第419-420页
  四、收楞额之女的婚约聘礼和嫁奁第420页
  五、下层王公子女的婚约聘礼和嫁奁第420-421页
  六、女子婚令、无聘礼和嫁奁、婚宴宰牲畜规定第421页
  七、订婚女子的完婚催告和转嫁权第421-423页
第十四章 《卫拉特法典》中的诉讼法第423-437页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第423-426页
  一、诉讼和诉讼法第423页
  二、足迹跟踪第423-424页
  三、互相指控罪行的消灭第424-425页
  四、女奴隶不能做证人第425页
  五、对证人的行政奖励行为第425-426页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第426-427页
  一、民事诉讼法第426页
  二、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则第426-427页
 第三节 刑罚体系第427-431页
  一、刑罚体系第427-428页
  二、刑罚种类第428-431页
 第四节 证据规则第431-437页
  一、证据规则概论第431-433页
  二、证人和证人证言第433-435页
  三、设誓制度第435-437页
第十五章 《卫拉特法典》的初次增纂第437-458页
 第一节 《噶尔丹洪台吉敕令》的制定背景第437-440页
 第二节 《噶尔丹洪台吉敕令》的副本、抄本第440-447页
  一、考古文献第440-441页
  二、《噶尔丹洪台吉敕令》的颁布日期考证第441-445页
  三、《噶尔丹洪台吉敕令》的效力范围第445-447页
 第三节 《噶尔丹洪台吉第1号敕令》第447-454页
  一、征税及贫困援助法第447-449页
  二、盗窃罪及属地征税法第449-450页
  三、被告必须到庭的义务第450页
  四、消灭时效和债务的免除第450-451页
  五、诉讼裁判法第451-452页
  六、从盗贼手中救出牲口的行政奖励行为第452-453页
  七、抓逃亡、投降者的行政奖励第453页
  八、限制属民迁离其爱马克、鄂拓克第453-454页
 第四节 《噶尔丹洪台吉第2号敕令》第454-458页
  一、法官责任、诉讼管辖第454-455页
  二、审级和收买贿赂的禁止第455-458页
第十六章 《卫拉特法典》的再次增纂第458-508页
 第一节 《敦罗布喇什补则》制定的背景第458-460页
  一、法律规范分类第458页
  二、制定的背景第458-460页
 第二节 法典化、信仰危急矫正和法律重述第460-462页
  一、法典化和形式理性第460-461页
  二、信仰危机矫正第461-462页
  三、社会变迁和法律重述第462页
 第三节 《敦罗布喇什补则》中的僧侣法(一)第462-469页
  一、赞美蒙古喇嘛教的祷文第462-465页
  二、僧俗法令和僧侣戒律第465-466页
  三、惩戒格隆道德败坏的行为第466-468页
  四、僧侣资格的取消第468页
  五、不得侮辱、殴打正当履行僧侣职责的僧人第468-469页
 第四节 《敦罗布喇什补则》中的僧侣法(二)第469-472页
  一、对僧人努力学习科学的奖励第469页
  二、全体僧人须穿袈裟的义务第469-470页
  三、对俗人经宣誓后不戒斋的惩罚第470页
  四、诵念“嗡嘛呢叭咪吽”六字真言和不杀生第470-471页
  五、僧侣禁酒令及僧侣从事世俗事务时的解酒令第471-472页
 第五节 《敦罗布喇什补则》中的军事法第472-476页
  一、对大敌入侵之资讯的报告义务,出征令、军人开小差和拒绝出征罪第472-475页
  二、先遣部队擅自攻打敌人的团体犯罪第475-476页
  三、给军队供应驮畜、粮食及礼品的义务第476页
 第六节 《敦罗布喇什补则》中的刑法(一)第476-481页
  一、隐容偷盗信息罪第476-477页
  二、偷盗外国、外族人之财产罪第477-478页
  三、对公开盗贼的即时处罚第478页
  四、公开盗窃者的处罚及求情免责第478-479页
  五、失主与公开偷盗者的私下和解的禁止第479页
  六、公开和解的允许第479-480页
  七、宰桑同盗贼私下和解的禁止第480页
  八、犯盗窃罪所罚财产额第480-481页
 第七节 《敦罗布喇什补则》中的刑法(二)第481-487页
  一、夜宿法令第481页
  二、对借宿人偷留宿人牲畜的处罚第481-482页
  三、夜宿声明制度第482页
  四、用枪枝偷盗罪、诬告罪第482-483页
  五、抢劫罪第483-484页
  六、对盗贼追捕与否的奖赏第484页
  七、抢劫偷窃外国、外族人的财产罪第484-485页
  八、故意杀封禁地之野山羊、践踏禁地禾苗罪第485-486页
  九、犯盗窃罪的罚金和连带责任第486-487页
 第八节 《敦罗布喇什补则》中的行政法第487-492页
  一、教育行政法第487-488页
  二、对王公不当行为的行政处罚第488页
  三、不提供大车的行政处罚第488-489页
  四、抢救处于危难的牲畜的奖赏和偷窃牲畜的惩罚第489页
  五、属民必须驻牧各自得沁不得擅自离开的义务第489-490页
  六、有关发式、冠穗、女人服装的强行性规定第490-491页
  七、对宰桑行政命令的服从和拒绝第491页
  八、迷畜的送交、声明义务第491-492页
 第九节 《敦罗布喇什补则》中的诉讼法(一)第492-499页
  一、诉讼法概述第492页
  二、法官应公正无私审判的原则第492-493页
  三、开庭时辩护人不得替盗贼辩护第493页
  四、对偷盗者的惩罚及相关规定第493-497页
  五、司法官雅尔奇的职责第497-498页
  六、对原告起诉的案件雅尔奇决定审理与否的程序第498页
  七、案件的审结及审判官的报酬第498页
  八、审判官审案时使用马、车的规定和有关喝酒的禁令第498-499页
  九、设誓法令第499页
 第十节 《敦罗布喇什补则》中的诉讼法(二)第499-505页
  一、被告缺席审判的,判决原告胜诉第500页
  二、被告拒绝应诉的合理诉权第500页
  三、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债务履行第500-501页
  四、足迹法令第501-502页
  五、证人证言的采信第502-503页
  六、司法人员的行为准则第503-504页
  七、宰桑对辖区内的盗窃案的调解第504页
  八、其他法律渊源的参照第504页
  九、宣誓的级别管辖第504-505页
 第十一节 刑罚体系和私力救济第505-508页
  一、刑罚体系第505-506页
  二、私力救济第506-508页
第十七章 余论:卫拉特法对后世的影响第508-515页
 第一节 卫拉特法对后世的影响第508-509页
  一、《喀尔喀·吉鲁姆法典》第508页
  二、卫拉特法对《喀尔喀·吉鲁姆法典》的影响第508-509页
 第二节 卫拉特法对土尔扈特人之法律的影响第509-513页
  一、汗权统治的终止第509-510页
  二、卫拉特法对土尔扈特人之法律的影响第510-511页
  三、津齐林会议和对周边民族、国家的影响第511-513页
 第三节 卫拉特法对清朝法律的影响第513-515页
  一、从《蒙古律书》到《蒙古律例》第513-514页
  二、卫拉特法对《理藩院则例》的影响第514-515页
结束语:对传统循环经济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文化诠释第515-519页
参考文献目录要览第519-545页
后记第545-549页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第549-551页
作者声明第5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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