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文) | 第1-6页 |
摘要(英文) | 第6-27页 |
绪论 | 第27-61页 |
第一节 选题的提出和研究状况 | 第27-39页 |
一、蒙古—卫拉特的族源和衍变 | 第27-31页 |
二、问题的提出和研究状况 | 第31-36页 |
三、研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 第36-39页 |
第二节 本论文所涉及的理论和方法 | 第39-46页 |
一、本论文所选择的理论 | 第39-41页 |
二、本论文的主要研究方法 | 第41-46页 |
第三节 选题的新颖性、研究目的和意义 | 第46-52页 |
一、选题的新颖性 | 第46-47页 |
二、《卫拉特法典》的法律地位 | 第47-49页 |
三、选题的目的 | 第49-51页 |
四、选题的意义 | 第51-52页 |
第四节 论文的主要内容及研究思路 | 第52-61页 |
一、主要内容 | 第52-58页 |
二、研究思路 | 第58-61页 |
第一章 生活史和卫拉特法的源流 | 第61-102页 |
第一节 《卫拉特法典》的形式渊源 | 第61-67页 |
一、法的渊源 | 第61-62页 |
二、卫拉特法的形式渊源 | 第62-67页 |
第二节 《卫拉特法典》的历史渊源 | 第67-75页 |
一、族源的差异性 | 第67-70页 |
二、原始宗教、民俗的迥异 | 第70-71页 |
三、俗词源学中的习俗和神话故事 | 第71-75页 |
第三节 准法律功能:习俗制度和禁忌 | 第75-81页 |
一、作为准法律制度的习俗制度 | 第75-78页 |
二、禁忌(Taboos)的准法律功能 | 第78-81页 |
第四节 社会变迁和对“约孙”的接受 | 第81-86页 |
一、法律制度的调适性 | 第81-84页 |
二、对称性理论和对称性的法律 | 第84-86页 |
第五节 象征符号和《大札撒》 | 第86-97页 |
一、《大札撒》的起源、编修和颁行 | 第86-89页 |
二、《大札撒》本质和特征 | 第89-96页 |
三、成吉思汗《大札撒》的内容 | 第96-97页 |
第六节 森林、毡帐百姓:不同的文化根基 | 第97-102页 |
一、文化根基的意义 | 第97-98页 |
二、森林、毡帐百姓的不同文化根基 | 第98-102页 |
第二章 元、明朝时期卫拉特社会的法律 | 第102-127页 |
第一节 元朝时期的疆域 | 第102-105页 |
一、元代的疆域 | 第102-103页 |
二、属人法原则和属地法原则的混合适用 | 第103-105页 |
第二节 法律形式和司法管辖 | 第105-109页 |
一、法律形式 | 第105-107页 |
二、判例法源的出现 | 第107-108页 |
三、蒙古至上主义的理念 | 第108-109页 |
第三节 烧埋银、私和钱、赡养金与蒙古族刑罚的变迁 | 第109-114页 |
一、元代烧埋钱和命价赔偿 | 第109-111页 |
二、私和钱、打合钱 | 第111-112页 |
三、蒙古族刑罚的变迁 | 第112-114页 |
第四节 北元草原法对《卫拉特法典》的影响 | 第114-123页 |
一、政权更叠和汗位的争夺 | 第114-115页 |
二、族称的变迁:从斡亦剌惕、瓦剌到卫拉特 | 第115-116页 |
三、关于四卫拉特联盟和北元时期的法律 | 第116-123页 |
第五节 新《察津·必扯克》:《蒙古—卫拉特法典》 | 第123-127页 |
一、《卫拉特法典》 | 第123-125页 |
二、《卫拉特法典》的内容 | 第125-127页 |
第三章 卫拉特法的基础理论 | 第127-151页 |
第一节 《卫拉特法典》的编纂 | 第127-131页 |
一、四卫拉特的崛起 | 第127-128页 |
二、《卫拉特法典》产生的时间和地点 | 第128-129页 |
三、地方性政权:《卫拉特法典》的编纂者 | 第129-130页 |
四、活佛参与盟会的意义 | 第130-131页 |
第二节 卫拉特法的法律效力 | 第131-140页 |
一、《卫拉特法典》的时间效力范围 | 第131-133页 |
二、《卫拉特法典》对人的效力 | 第133-135页 |
三、《卫拉特法典》的空间效力 | 第135-137页 |
四、《卫拉特法典》的秘藏 | 第137-140页 |
第三节 卫拉特法的体系 | 第140-144页 |
一、形式逻辑理性和体系化 | 第140页 |
二、卫拉特法制史的分期 | 第140-141页 |
三、游牧民族的固有法 | 第141-142页 |
四、卫拉特法的体系 | 第142-144页 |
第四节 《卫拉特法典》的性质 | 第144-147页 |
一、柯津的军事联盟协议说 | 第144-145页 |
二、习惯法说 | 第145-146页 |
三、宗教法说 | 第146-147页 |
第五节 《卫拉特法典》的副本、抄本和译本 | 第147-151页 |
一、《卫拉特法典》的原本 | 第147-148页 |
二、《卫拉特法典》副本、抄本和译本 | 第148-151页 |
第四章 制定《卫拉特法典》的时代背景 | 第151-175页 |
第一节 《卫拉特法典》的产生条件 | 第151-157页 |
一、疆域、属民和人口 | 第151-152页 |
二、公共权力机构和杂居:区域性的地方政权 | 第152-157页 |
第二节 “丘尔干”和“代议制”的产生 | 第157-160页 |
一、“丘尔干”和政治联盟 | 第157-158页 |
二、对“丘尔干”政治功能的改造和代议制的产生 | 第158-160页 |
第三节 《卫拉特法典》产生的内部背景 | 第160-162页 |
一、内讧引起的思考 | 第160-161页 |
二、喀尔喀的法治需求 | 第161-162页 |
第四节 新型生计方式和经济背景 | 第162-167页 |
一、流动性的松驰 | 第162-163页 |
二、新型的生计方式 | 第163-167页 |
第五节 创制《卫拉特法典》的外部环境 | 第167-169页 |
一、卫拉特的外部环境和漠南蒙古的消亡 | 第167-168页 |
二、喀尔喀部的担忧 | 第168-169页 |
第六节 《卫拉特法典》诞生的思想基础 | 第169-175页 |
一、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的培育 | 第169-170页 |
二、理性思维对天命观的反思、批判 | 第170-172页 |
三、黄金家族汗权论和非正统主义观念 | 第172页 |
四、自然法、人定法、神定法的法律思想 | 第172-175页 |
第五章 《卫拉特法典》的整体性素材 | 第175-186页 |
第一节 《卫拉特法典》的辅助性素材 | 第175-176页 |
一、辅助性素材的定义 | 第175-176页 |
二、对辅助性素材的解释 | 第176页 |
第二节 《卫拉特法典》的整体构造 | 第176-179页 |
一、成文法典的结构 | 第176-177页 |
二、法条、法律规范与法律文本的自然段 | 第177-179页 |
三、安全性:以自然段为基本研究单位 | 第179页 |
第三节 《卫拉特法典》整体性素材的归类 | 第179-183页 |
一、分类与学理解释的体系 | 第179-180页 |
二、《卫拉特法典》的整体性素材归类 | 第180-183页 |
第四节 后世对《卫拉特法典》的两次增纂 | 第183-186页 |
一、《噶尔丹洪台吉敕令》 | 第183页 |
二、《敦罗布喇什补则》 | 第183-186页 |
第六章 本质特征:人类经验和法秩序的文化表达 | 第186-216页 |
第一节 法秩序的建立和维护 | 第186-189页 |
一、共同生活秩序 | 第186-187页 |
二、法秩序建立的对称性社会条件 | 第187-189页 |
第二节 法益和基本价值保护 | 第189-191页 |
一、法律利益 | 第189页 |
二、法秩序的不可破坏性 | 第189-190页 |
三、法秩序和基本价值保护 | 第190-191页 |
第三节 文化诠释:卫拉特法的本质 | 第191-198页 |
一、树立政主教辅和政教二道的立法原则 | 第191-192页 |
二、公开维护游牧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和特权 | 第192-193页 |
三、紧密性联盟、政权组建和社会控制 | 第193-194页 |
四、主流文化的选择和双向报应的人道主义刑法 | 第194-197页 |
五、对习惯法的传承 | 第197-198页 |
第四节 卫拉特法的主要特点 | 第198-205页 |
一、法典的封建性 | 第198-199页 |
二、蒙古喇嘛教的宗教性和政主教辅性 | 第199页 |
三、紧密联盟性 | 第199-200页 |
四、刑法的宽宥性和刑罚的罚畜性 | 第200-201页 |
五、私法的相对平等性和稳定性 | 第201-202页 |
六、公法覆盖面的逐渐广泛性 | 第202-203页 |
七、程序法的公正性 | 第203页 |
八、法律的变迁性 | 第203-204页 |
九、生态循环性 | 第204-205页 |
第五节 钟摆现象、掠夺双义性和社会冲突角色的变迁 | 第205-208页 |
一、钟摆现象和掠夺双义性 | 第205-206页 |
二、社会冲突和政权角色的转变 | 第206-207页 |
三、掠夺禁止的法律思想根源 | 第207-208页 |
第六节 确定性、草根法度和地方权威的浅层干预 | 第208-212页 |
一、确定性和法律重述 | 第208-210页 |
二、草根法度和地方科层权威的浅层干预 | 第210-212页 |
第七节 对卫拉特法的小结 | 第212-216页 |
第七章 《卫拉特法典》中的序言 | 第216-237页 |
第一节 总则:《卫拉特法典》序言的译文 | 第216-219页 |
一、《卫拉特法典》序言的译文 | 第216页 |
二、两种版本的译文比较 | 第216-218页 |
三、参与盟会的“26人说” | 第218-219页 |
第二节 《卫拉特法典》序言的功能 | 第219-221页 |
一、序言首部祷文的功能 | 第219-220页 |
二、政主教辅:对“政教并行”立法原则的修正 | 第220-221页 |
第三节 《卫拉特法典》序言的译文诠释 | 第221-225页 |
一、三位一体的佛 | 第221-223页 |
二、印藏蒙一统论 | 第223-225页 |
第四节 《卫拉特法典》序言中的佛僧考释 | 第225-228页 |
一、序言中提到的三个佛祖 | 第225-227页 |
二、活佛呼图克图参与会盟立法 | 第227-228页 |
第五节 《卫拉特法典》序言中的宗教源流 | 第228-237页 |
一、战争和宗教文化的互动、交流 | 第228-229页 |
二、宗教自由和大众宗教 | 第229-231页 |
三、俺答汗引进黄教 | 第231-234页 |
四、黄教在漠西、北蒙古的传播 | 第234-237页 |
第八章 《卫拉特法典》中的根本法 | 第237-278页 |
第一节 部族关系法 | 第237-250页 |
一、根本法 | 第237-238页 |
二、紧密型的地方性政治联盟法 | 第238-239页 |
三、根本法和封建领主制下的“爱马克” | 第239-243页 |
四、掠夺边境地方小爱马克人民罪 | 第243-245页 |
五、战争掳获之俘虏的归属法律 | 第245-247页 |
六、对敌人来袭的信息的报告义务 | 第247-248页 |
七、引渡众多逃亡者 | 第248-250页 |
第二节 宗王法 | 第250-256页 |
一、宗王法的概念 | 第250页 |
二、遗弃王公罪 | 第250-252页 |
三、不报告动乱者罪 | 第252-253页 |
四、断绝王公食物者罪 | 第253-255页 |
五、助他人逃脱的褒奖 | 第255-256页 |
第三节 宗教关系法 | 第256-274页 |
一、宗教关系法的概念 | 第256-257页 |
二、反对宗教、杀人、掠夺僧侣爱马克罪 | 第257-259页 |
三、按人口的比例出家做僧侣 | 第259页 |
四、侮辱僧侣罪 | 第259-261页 |
五、侮辱在家僧侣罪 | 第261-264页 |
六、向僧侣征用大车罪 | 第264-266页 |
七、邀请萨满罪 | 第266-271页 |
八、萨满诅咒他人罪 | 第271-274页 |
第四节 立法法 | 第274-278页 |
第九章 《卫拉特法典》中的刑法(一) | 第278-309页 |
第一节 报应:《卫拉特法典》的刑法思想 | 第278-284页 |
一、报应的法律表述 | 第278页 |
二、双向报应、法的弱度约束和罪行法定主义 | 第278-281页 |
三、便捷、实效主义的刑法思想 | 第281-282页 |
四、现实主义和功利思想 | 第282-283页 |
五、维护僧俗封建等级阶层利益的思想 | 第283-284页 |
第二节 危害政权安全罪 | 第284-287页 |
一、接纳逃亡者罪 | 第284-286页 |
二、资助犯人逃亡罪 | 第286-287页 |
第三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 | 第287-289页 |
第四节 杀人罪(一) | 第289-294页 |
一、儿杀父母、父杀儿子罪 | 第289-290页 |
二、故意杀害奴隶罪、故意杀害遗弃之妻罪 | 第290-292页 |
三、妻杀他妻罪 | 第292页 |
四、狂犬咬死人、畜和疯子杀人罪 | 第292-293页 |
五、但书:杀死习惯杀人之疯子的免责事由 | 第293-294页 |
六、牲畜杀人罪 | 第294页 |
第五节 杀人罪(二) | 第294-299页 |
一、围猎误杀人罪 | 第294-295页 |
二、互殴致死罪 | 第295-296页 |
三、嬉戏误杀人罪 | 第296-297页 |
四、安装自动弩杀人罪 | 第297-299页 |
五、杀害逃入者罪 | 第299页 |
第六节 殴打罪、伤害罪 | 第299-309页 |
一、任意殴打罪 | 第299-300页 |
二、殴打使者、马夫罪 | 第300-301页 |
三、殴打老师及父母罪 | 第301-302页 |
四、殴打公公和婆婆罪 | 第302-303页 |
五、尊者打人罪 | 第303页 |
六、切断手指罪 | 第303-305页 |
七、用凶器伤人罪 | 第305-306页 |
八、用棍、石、鞭殴打他人罪 | 第306页 |
九、伤害眼睛、牙齿罪 | 第306-309页 |
第十章 《卫拉特法典》中的刑法(二) | 第309-351页 |
第一节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罪 | 第309-316页 |
一、侮辱俗官罪 | 第309-310页 |
二、言词侮辱下等官吏罪 | 第310-311页 |
三、辱骂罪 | 第311-312页 |
四、强奸罪和通奸罪 | 第312-314页 |
五、诬告夺财罪 | 第314-316页 |
第二节 侵犯财产罪(一) | 第316-325页 |
一、侵犯财产罪的含义 | 第316页 |
二、偷盗牲畜罪 | 第316-317页 |
三、非法征用他人大车罪 | 第317-318页 |
四、冒充使者诈骗财产罪 | 第318-319页 |
五、大王公禁猎区猎杀野山羊罪 | 第319-320页 |
六、盗窃各类牲畜罪 | 第320-321页 |
七、用死畜不公告罪 | 第321页 |
八、盗窃其他物品罪 | 第321-325页 |
第三节 侵犯财产罪(二) | 第325-332页 |
一、下层单身汉盗窃牲畜罪 | 第325-326页 |
二、伪称是物主而侵占他人家畜罪 | 第326-327页 |
三、集体偷盗罪 | 第327页 |
四、恶意占有和杀害他人牲畜罪 | 第327页 |
五、盗窃大物品和生产工具罪 | 第327-328页 |
六、盗窃小物品罪 | 第328-330页 |
七、擅取饿死之牲畜罪 | 第330页 |
八、非法挤他人母畜奶罪 | 第330-332页 |
九、盗窃大锅及三脚铁架罪 | 第332页 |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 | 第332-341页 |
一、拒绝他人投宿罪 | 第332-334页 |
二、将许嫁他人之女另嫁他人罪 | 第334-337页 |
三、诱拐他女私奔罪 | 第337-338页 |
四、兽奸罪 | 第338页 |
五、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罪 | 第338-339页 |
六、拔掸妇女发缨罪、坠胎罪、猥亵妇女罪 | 第339-341页 |
第五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二) | 第341-348页 |
一、轻度侵犯他人财产罪 | 第341-344页 |
二、在他人兀鲁思(ulus)里存放赃物罪 | 第344-345页 |
三、妨害正常的司法活动罪 | 第345页 |
四、不当得利罪 | 第345页 |
五、引者随意嫁人罪 | 第345-346页 |
六、诱拐他人之妻私奔罪 | 第346-348页 |
第六节 刑法类推罪 | 第348-351页 |
一、牲畜在非山谷环境下杀人的类推 | 第348-349页 |
二、有人骑乘之马的杀人类推 | 第349-351页 |
第十一章 《卫拉特法典》中的行政法 | 第351-378页 |
第一节 行政法主体 | 第351-360页 |
一、行政的定义 | 第351页 |
二、行政法主体 | 第351-357页 |
三、国家公务员类的行政法主体 | 第357-360页 |
第二节 阿拉特:行政相对人 | 第360-362页 |
一、行政相对人 | 第360-361页 |
二、非行政法主体相对人 | 第361-362页 |
第三节 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行为 | 第362-378页 |
一、行政法的三大法定任务 | 第362-363页 |
二、完婚的行政撮合行为 | 第363-366页 |
三、胸甲制造的行政义务 | 第366页 |
四、对环境保护等行为的行政奖励 | 第366-370页 |
五、将无主财产上交行政官吏的义务 | 第370-371页 |
六、对照护病人、产妇等行为的行政奖励 | 第371-372页 |
七、对提供驿乘者的行政奖励 | 第372-373页 |
八、对拒不出差者的行政处罚行为 | 第373-376页 |
九、对救助婴儿的奖励 | 第376-378页 |
第十二章 《卫拉特法典》中的军事法 | 第378-396页 |
第一节 临阵脱逃罪 | 第378-382页 |
一、临阵脱逃罪 | 第378-382页 |
二、平民的战时脱逃、累犯罪 | 第382页 |
第二节 不报告敌人进犯、掠夺的资讯罪 | 第382-386页 |
一、看见或听到大敌入侵而不报告者罪 | 第382-383页 |
二、未追回敌掠物资罪 | 第383-386页 |
第三节 盗窃军用物资罪 | 第386-388页 |
一、盗窃军用物资罪 | 第386-387页 |
二、盗窃军用物资武器罪的刑罚 | 第387-388页 |
第四节 战利品之所有权的归属 | 第388-392页 |
一、战利品之所有权的归属 | 第388-390页 |
二、其他战利品的全部上交义务 | 第390-392页 |
第五节 破坏围猎罪 | 第392-396页 |
第十三章 《卫拉特法典》中的私法 | 第396-423页 |
第一节 人法 | 第396-398页 |
一、法的概念 | 第396页 |
二、人法的概念 | 第396-397页 |
三、自由人、属民、家臣、引者和奴隶 | 第397页 |
四、家长和家属的法律地位 | 第397-398页 |
第二节 物权法 | 第398-407页 |
一、物权和物权法 | 第398-399页 |
二、订婚礼酒宴完毕后动产所有权回复 | 第399-400页 |
三、非属地之属民对其增加物的所有权 | 第400页 |
四、因利他行为而获得所有权 | 第400-401页 |
五、从泥泞环境中救畜获得动产所有权 | 第401-402页 |
六、逃逸的牲畜之所有权的回复 | 第402-403页 |
七、孳息所有权的归属 | 第403-404页 |
八、居住权 | 第404-405页 |
九、牧地使用权 | 第405-406页 |
十、狩猎权 | 第406-407页 |
第三节 债法 | 第407-412页 |
一、债法 | 第407-408页 |
二、债务的回收 | 第408-409页 |
三、债的免除 | 第409-410页 |
四、妇女所欠债务的减免 | 第410-411页 |
五、人和财产的交易法 | 第411页 |
六、习惯法中的家族共产和债务免除 | 第411-412页 |
第四节 侵权法 | 第412-414页 |
一、侵权法 | 第412页 |
二、狂犬致人、畜损害的特殊侵权责任 | 第412-413页 |
三、公畜相斗致死的侵权责任的不成立 | 第413页 |
四、对他人迷畜所有权的侵害 | 第413-414页 |
五、过失侵犯财产权的责任 | 第414页 |
第五节 亲属法 | 第414-417页 |
一、亲属和亲属法 | 第414-415页 |
二、收养和拟制血亲关系法 | 第415-416页 |
三、养子女关系向亲子女关系的回复 | 第416-417页 |
第六节 养老法和继承法 | 第417-418页 |
第七节 婚姻家庭法 | 第418-423页 |
一、婚姻家庭法 | 第418-419页 |
二、大小王公子女与塔布囊子女间的婚约聘礼、嫁奁 | 第419页 |
三、得木齐子女的婚约聘礼和嫁奁 | 第419-420页 |
四、收楞额之女的婚约聘礼和嫁奁 | 第420页 |
五、下层王公子女的婚约聘礼和嫁奁 | 第420-421页 |
六、女子婚令、无聘礼和嫁奁、婚宴宰牲畜规定 | 第421页 |
七、订婚女子的完婚催告和转嫁权 | 第421-423页 |
第十四章 《卫拉特法典》中的诉讼法 | 第423-437页 |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 | 第423-426页 |
一、诉讼和诉讼法 | 第423页 |
二、足迹跟踪 | 第423-424页 |
三、互相指控罪行的消灭 | 第424-425页 |
四、女奴隶不能做证人 | 第425页 |
五、对证人的行政奖励行为 | 第425-426页 |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 第426-427页 |
一、民事诉讼法 | 第426页 |
二、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则 | 第426-427页 |
第三节 刑罚体系 | 第427-431页 |
一、刑罚体系 | 第427-428页 |
二、刑罚种类 | 第428-431页 |
第四节 证据规则 | 第431-437页 |
一、证据规则概论 | 第431-433页 |
二、证人和证人证言 | 第433-435页 |
三、设誓制度 | 第435-437页 |
第十五章 《卫拉特法典》的初次增纂 | 第437-458页 |
第一节 《噶尔丹洪台吉敕令》的制定背景 | 第437-440页 |
第二节 《噶尔丹洪台吉敕令》的副本、抄本 | 第440-447页 |
一、考古文献 | 第440-441页 |
二、《噶尔丹洪台吉敕令》的颁布日期考证 | 第441-445页 |
三、《噶尔丹洪台吉敕令》的效力范围 | 第445-447页 |
第三节 《噶尔丹洪台吉第1号敕令》 | 第447-454页 |
一、征税及贫困援助法 | 第447-449页 |
二、盗窃罪及属地征税法 | 第449-450页 |
三、被告必须到庭的义务 | 第450页 |
四、消灭时效和债务的免除 | 第450-451页 |
五、诉讼裁判法 | 第451-452页 |
六、从盗贼手中救出牲口的行政奖励行为 | 第452-453页 |
七、抓逃亡、投降者的行政奖励 | 第453页 |
八、限制属民迁离其爱马克、鄂拓克 | 第453-454页 |
第四节 《噶尔丹洪台吉第2号敕令》 | 第454-458页 |
一、法官责任、诉讼管辖 | 第454-455页 |
二、审级和收买贿赂的禁止 | 第455-458页 |
第十六章 《卫拉特法典》的再次增纂 | 第458-508页 |
第一节 《敦罗布喇什补则》制定的背景 | 第458-460页 |
一、法律规范分类 | 第458页 |
二、制定的背景 | 第458-460页 |
第二节 法典化、信仰危急矫正和法律重述 | 第460-462页 |
一、法典化和形式理性 | 第460-461页 |
二、信仰危机矫正 | 第461-462页 |
三、社会变迁和法律重述 | 第462页 |
第三节 《敦罗布喇什补则》中的僧侣法(一) | 第462-469页 |
一、赞美蒙古喇嘛教的祷文 | 第462-465页 |
二、僧俗法令和僧侣戒律 | 第465-466页 |
三、惩戒格隆道德败坏的行为 | 第466-468页 |
四、僧侣资格的取消 | 第468页 |
五、不得侮辱、殴打正当履行僧侣职责的僧人 | 第468-469页 |
第四节 《敦罗布喇什补则》中的僧侣法(二) | 第469-472页 |
一、对僧人努力学习科学的奖励 | 第469页 |
二、全体僧人须穿袈裟的义务 | 第469-470页 |
三、对俗人经宣誓后不戒斋的惩罚 | 第470页 |
四、诵念“嗡嘛呢叭咪吽”六字真言和不杀生 | 第470-471页 |
五、僧侣禁酒令及僧侣从事世俗事务时的解酒令 | 第471-472页 |
第五节 《敦罗布喇什补则》中的军事法 | 第472-476页 |
一、对大敌入侵之资讯的报告义务,出征令、军人开小差和拒绝出征罪 | 第472-475页 |
二、先遣部队擅自攻打敌人的团体犯罪 | 第475-476页 |
三、给军队供应驮畜、粮食及礼品的义务 | 第476页 |
第六节 《敦罗布喇什补则》中的刑法(一) | 第476-481页 |
一、隐容偷盗信息罪 | 第476-477页 |
二、偷盗外国、外族人之财产罪 | 第477-478页 |
三、对公开盗贼的即时处罚 | 第478页 |
四、公开盗窃者的处罚及求情免责 | 第478-479页 |
五、失主与公开偷盗者的私下和解的禁止 | 第479页 |
六、公开和解的允许 | 第479-480页 |
七、宰桑同盗贼私下和解的禁止 | 第480页 |
八、犯盗窃罪所罚财产额 | 第480-481页 |
第七节 《敦罗布喇什补则》中的刑法(二) | 第481-487页 |
一、夜宿法令 | 第481页 |
二、对借宿人偷留宿人牲畜的处罚 | 第481-482页 |
三、夜宿声明制度 | 第482页 |
四、用枪枝偷盗罪、诬告罪 | 第482-483页 |
五、抢劫罪 | 第483-484页 |
六、对盗贼追捕与否的奖赏 | 第484页 |
七、抢劫偷窃外国、外族人的财产罪 | 第484-485页 |
八、故意杀封禁地之野山羊、践踏禁地禾苗罪 | 第485-486页 |
九、犯盗窃罪的罚金和连带责任 | 第486-487页 |
第八节 《敦罗布喇什补则》中的行政法 | 第487-492页 |
一、教育行政法 | 第487-488页 |
二、对王公不当行为的行政处罚 | 第488页 |
三、不提供大车的行政处罚 | 第488-489页 |
四、抢救处于危难的牲畜的奖赏和偷窃牲畜的惩罚 | 第489页 |
五、属民必须驻牧各自得沁不得擅自离开的义务 | 第489-490页 |
六、有关发式、冠穗、女人服装的强行性规定 | 第490-491页 |
七、对宰桑行政命令的服从和拒绝 | 第491页 |
八、迷畜的送交、声明义务 | 第491-492页 |
第九节 《敦罗布喇什补则》中的诉讼法(一) | 第492-499页 |
一、诉讼法概述 | 第492页 |
二、法官应公正无私审判的原则 | 第492-493页 |
三、开庭时辩护人不得替盗贼辩护 | 第493页 |
四、对偷盗者的惩罚及相关规定 | 第493-497页 |
五、司法官雅尔奇的职责 | 第497-498页 |
六、对原告起诉的案件雅尔奇决定审理与否的程序 | 第498页 |
七、案件的审结及审判官的报酬 | 第498页 |
八、审判官审案时使用马、车的规定和有关喝酒的禁令 | 第498-499页 |
九、设誓法令 | 第499页 |
第十节 《敦罗布喇什补则》中的诉讼法(二) | 第499-505页 |
一、被告缺席审判的,判决原告胜诉 | 第500页 |
二、被告拒绝应诉的合理诉权 | 第500页 |
三、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债务履行 | 第500-501页 |
四、足迹法令 | 第501-502页 |
五、证人证言的采信 | 第502-503页 |
六、司法人员的行为准则 | 第503-504页 |
七、宰桑对辖区内的盗窃案的调解 | 第504页 |
八、其他法律渊源的参照 | 第504页 |
九、宣誓的级别管辖 | 第504-505页 |
第十一节 刑罚体系和私力救济 | 第505-508页 |
一、刑罚体系 | 第505-506页 |
二、私力救济 | 第506-508页 |
第十七章 余论:卫拉特法对后世的影响 | 第508-515页 |
第一节 卫拉特法对后世的影响 | 第508-509页 |
一、《喀尔喀·吉鲁姆法典》 | 第508页 |
二、卫拉特法对《喀尔喀·吉鲁姆法典》的影响 | 第508-509页 |
第二节 卫拉特法对土尔扈特人之法律的影响 | 第509-513页 |
一、汗权统治的终止 | 第509-510页 |
二、卫拉特法对土尔扈特人之法律的影响 | 第510-511页 |
三、津齐林会议和对周边民族、国家的影响 | 第511-513页 |
第三节 卫拉特法对清朝法律的影响 | 第513-515页 |
一、从《蒙古律书》到《蒙古律例》 | 第513-514页 |
二、卫拉特法对《理藩院则例》的影响 | 第514-515页 |
结束语:对传统循环经济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文化诠释 | 第515-519页 |
参考文献目录要览 | 第519-545页 |
后记 | 第545-549页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第549-551页 |
作者声明 | 第55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