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 第1-12页 |
一、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体系的建构 | 第12-25页 |
(一) 普遍语用学--交往理论的切入点 | 第12-16页 |
(二) 合法性来自于合法律性的悖论--与韦伯商榷 | 第16-19页 |
(三) 法律、生活世界和系统的关系 | 第19-25页 |
1. 生活世界与系统 | 第19-22页 |
2. 法律、生活世界、系统之间的关系 | 第22-25页 |
二、法律与交往理性的关系 | 第25-31页 |
(一) 为什么交往理论为法的商谈论提供了合适的语境 | 第25-28页 |
1. 实践理性的概念 | 第25-26页 |
2. 实践理性与交往理性之对比 | 第26-27页 |
3. 哈贝马斯另避蹊径的理论意义 | 第27-28页 |
(二) 为什么法律范畴在交往理论中获得了中心地位 | 第28-31页 |
1. 作为社会整合的理性法传统开始动摇 | 第28-29页 |
2. 现实主义模式取代理想主义模式 | 第29-31页 |
三、在商谈论的视角下对法律系统的规范内容进行重构 | 第31-43页 |
(一) 法律重构思路的两个视角 | 第31-35页 |
1. 外在视角:法律的客观主义解魅与重构 | 第31-34页 |
2. 正义哲学的内在视角--以罗尔斯提出的法律概念为例 | 第34-35页 |
3. 哈贝马斯从内外两个视角来看待法律 | 第35页 |
(二) 从商谈论的角度分析权利体系 | 第35-43页 |
1. 权利为出发点来重构法律 | 第36-37页 |
2. 现代实证法的合法性根据 | 第37-38页 |
3. 实证法何以不能置于自然法或道德法之下 | 第38-39页 |
4. 借助于商谈论来论证书权利体系 | 第39-43页 |
结语 | 第43-44页 |
参考文献 | 第44-4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