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当代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基础 | 第1-15页 |
一、大发展的潮流 | 第10-11页 |
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和仲裁的独特优势 | 第11-12页 |
三、仲裁的核心价值-当事人协议自治权 | 第12-13页 |
四、仲裁协议制度-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础 | 第13-15页 |
第一章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制度的历史发展 | 第15-41页 |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制度的由来与发展 | 第15-19页 |
一、古代的非讼传统和近代的契约自由精神 | 第15-17页 |
二、“公权”对“私权”的限制 | 第17-19页 |
三、国际贸易领域中“公权”对“私权”的宽容 | 第19页 |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统一法运动 | 第19-31页 |
一、日内瓦条约的贡献 | 第20-21页 |
二、《纽约公约》奠定了仲裁统一法的基础 | 第21-23页 |
三、《纽约公约》构建的仲裁协议制度框架 | 第23-24页 |
四、《纽约公约》留下的制度空白和填补办法 | 第24-25页 |
五、《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 第25-28页 |
六、《示范法》的特殊历史作用 | 第28-30页 |
七、《示范法》之后仲裁制度的发展 | 第30-31页 |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制度在中国的形成和发展 | 第31-41页 |
一、20 世纪50 年代初建阶段的成就 | 第31-32页 |
二、改革开放历史时期中的立法进程 | 第32-34页 |
三、司法经验对制度发展的作用 | 第34-36页 |
四、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 第36-41页 |
第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概念 | 第41-60页 |
第一节 仲裁协议分析 | 第41-48页 |
一、仲裁协议的定义 | 第41-43页 |
二、仲裁协议的特性 | 第43-45页 |
三、仲裁协议的类型 | 第45-46页 |
四、仲裁协议的功能 | 第46-48页 |
第二节“国际”的概念 | 第48-54页 |
一、“国际”概念的意义 | 第48-50页 |
二、“国际概念”的定义标准 | 第50-54页 |
第三节“商事”的概念 | 第54-60页 |
一、“商事”概念的意义 | 第54-55页 |
二、“商事”概念的定义标准 | 第55-60页 |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 | 第60-81页 |
第一节 仲裁(事项)范围的选择 | 第61-63页 |
第二节 仲裁方式的选择 | 第63-65页 |
第三节 仲裁地点的选择 | 第65-70页 |
第四节 仲裁适用法律的选择 | 第70-72页 |
第五节 仲裁庭组成方式的选择 | 第72-78页 |
第六节 仲裁语言的选择 | 第78-81页 |
第四章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 第81-111页 |
第一节 当事人约定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 | 第82-86页 |
第二节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 第86-96页 |
第三节 仲裁地法的适用 | 第96-102页 |
第四节 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依其他原则所确定的法律适用 | 第102-111页 |
一、合同准据法 | 第102-103页 |
二、冲突规范 | 第103页 |
三、法院地法 | 第103-106页 |
四、最密切联系原则 | 第106-111页 |
第五章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形式要求 | 第111-129页 |
第一节 仲裁协议有效性形式要求的法律意义 | 第111-113页 |
第二节 纽约公约》书面形式定义和各国法院的解释 | 第113-116页 |
一、单独书面文件和往来函电 | 第113页 |
二、签署的不同要求 | 第113-114页 |
三、诚信原则的作用 | 第114-115页 |
四、对书面形式要求的实质精神解释 | 第115-116页 |
第三节 对《纽约公约》书面形式规定的发展 | 第116-123页 |
一、书面形式定义的扩大 | 第116-117页 |
二、E-Commerce 条件下的仲裁协议形式 | 第117-118页 |
三、以仲裁文件交换方式达成的书面协议 | 第118-119页 |
四、以“援引”方式达成的书面协议 | 第119-123页 |
第四节 以默示接受达成协议是对书面形式要求的突破 | 第123-129页 |
第六章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实质性条件 | 第129-152页 |
第一节 当事人是否存在仲裁的真实意思表示 | 第130-135页 |
一、“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后果 | 第130-132页 |
二、约定对仲裁裁决可以上诉的后果 | 第132-135页 |
第二节 签署人应具备行为能力 | 第135-141页 |
一、本人签署 | 第135-136页 |
二、代理人签署 | 第136-141页 |
第三节 仲裁协议的可实施性 | 第141-147页 |
一、仲裁事项约定必须明确 | 第141-143页 |
二、确定仲裁地点或仲裁机构 | 第143-147页 |
第四节 临时仲裁协议的效力 | 第147-152页 |
第七章 仲裁协议约定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 | 第152-169页 |
第一节 可仲裁性的法律意义 | 第152-155页 |
一、可仲裁性的概念 | 第152-153页 |
二、可仲裁性的法律适用 | 第153-154页 |
三、争议可仲裁性的性质 | 第154-155页 |
第二节 不可仲裁事项的界定 | 第155-169页 |
一、反垄断和竞争法事项 | 第156-158页 |
二、知识产权争议 | 第158-160页 |
三、劳动争议 | 第160-163页 |
四、证券交易争议 | 第163-164页 |
五、与欺诈有关的侵权争议 | 第164-166页 |
六、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 第166-169页 |
总结: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制度发展规律的探讨 | 第169-182页 |
一、贸易自由化和当事人协议仲裁自治权 | 第170-173页 |
二、商业社会的自治水平和仲裁协议制度的发展 | 第173-175页 |
三、立法统一化和各国法律实践的差异 | 第175-178页 |
四、制度革新和“仲裁市场”竞争力 | 第178-182页 |
参考文献 | 第182-194页 |
后记 | 第19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