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 第1-8页 |
第一章 提单持有人的定义及其法律地位 | 第8-13页 |
第一节 提单持有人必须是合法或者善意地占有提单的人 | 第8-9页 |
第二节 提单持有人是持有可转让提单的人 | 第9-11页 |
第三节 提单持有人是对提单上载明的货物享有控制权的人 | 第11-13页 |
第二章 提单持有人所享有的权利 | 第13-29页 |
第一节 提单持有人有提取货物的权利 | 第13-14页 |
第二节 提单持有人有控制提单下货物的权利 | 第14-18页 |
一、“UNCITRAL运输法草案”中关于货物控制权(right of control of goods by sea)的规定 | 第14-15页 |
二、规定货物控制权的实际意义 | 第15-18页 |
三、控制方和控制权的转让 | 第18页 |
第三节 货物损坏、灭失或延迟交付时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 | 第18-22页 |
一、关于货物损坏或者灭失的索赔 | 第18-20页 |
二、关于货物延迟交付的索赔 | 第20-22页 |
第四节 提单持有人对承运人的无单放货有索赔权 | 第22-26页 |
一、无单放货产生的原因 | 第22-23页 |
二、无单放货行为的责任属性 | 第23-25页 |
三、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损害赔偿范围 | 第25-26页 |
第五节 提单持有人有将提单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 第26-28页 |
一、提单转让的条件 | 第26-27页 |
二、提单转让是否是运输合同的转让 | 第27-28页 |
第六节 向非法占有货物的人主张返还货物及索赔由此遭受的损失的权利 | 第28-29页 |
第三章 提单持有人应负有的义务 | 第29-32页 |
第一节 向承运人支付运费的义务 | 第29-30页 |
一、有关运费支付的规定 | 第29-30页 |
二、提单持有人承担支付运费及其相关费用的义务的条件 | 第30页 |
第二节 承担亏舱费、滞期费以及与装卸有关的费用的义务 | 第30-31页 |
第三节 提取货物的义务 | 第31-32页 |
第四章 提单持有人对承运人的具体责任 | 第32-33页 |
第一节 因行使对货物的控制权而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 第32页 |
第二节 因拒绝或延迟提取货物给承运人带来的额外费用的偿付责任 | 第32-33页 |
结论 | 第33-35页 |
致谢 | 第35-36页 |
参考文献 | 第36-3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