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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的立法保障

内容摘要第1-4页
Abstract第4-8页
前言第8-9页
第一章 解读综合配套改革的原因及其法律意义第9-16页
 一、探析综合配套改革的原因第9-11页
  (一) “综合配套”产生的主要原因第9-10页
  (二) “中央向地方放权”产生的主要原因第10页
  (三) “先行先试”产生的主要原因第10-11页
  (四) “试错”产生的主要原因第11页
 二、综合配套改革的立法意义第11-16页
  (一) “综合配套”的立法意义第12-13页
  (二) “中央向地方放权”的立法意义第13页
  (三) “先行先试”的立法意义第13-14页
  (四) “试错”的立法意义第14-16页
第二章 立法保障是推进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的客观需要第16-21页
 一、从理论层面看——法治是经济改革最重要的手段第16-17页
  (一) 从制度领域看法治的作用第16页
  (二) 从精神领域看法治观念的作用第16-17页
 二、从历史沿革层面看——市场经济离不开立法保第17-18页
 三、从相关城市的改革看——立法优势将是经济改革最大的优势第18-19页
 四、从天津滨海新区实际看——立法保障是客观需要第19-21页
  (一) 从综合配套改革的经济背景来看第20页
  (二) 从综合配套改革的法律背景来看第20-21页
第三章 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存在的法律问题第21-33页
 一、存在法律空白地带、有很多法律盲点第25-26页
  (一) 产业投资基金方面第25-26页
  (二) 开展金融企业综合经营试点方面第26页
 二、有相关法律规定,但立法滞后第26-29页
  (一)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方面第27-28页
  (二) 口岸管理体制改革方面第28页
  (三) 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方面第28-29页
 三、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但不完善,存在模糊地带第29-31页
  (一) 多种所有制金融企业改革方面第29-30页
  (二) 离岸金融业务改革方面第30页
  (三) 建立就业促进机制改革方面第30-31页
 四、与国际惯例不协调,不能适应国际通行做法第31-33页
  (一) 建设东疆保税港区方面第31页
  (二) 创业风险投资方面第31-33页
第四章 对加强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立法保障的思考第33-45页
 一、加强天津滨海新区地方立法的必要性第33-35页
  (一) 进行全国性立法条件不成熟第33-34页
  (二) 加强地方立法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要求第34页
  (三) 加强地方立法有利于鼓励和规范改革创新第34-35页
 二、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应坚持的法律原则第35-38页
  (一) 总结实践与科学预见相结合的原则——体现先行性第35-36页
  (二) 法律优先原则——体现法制统一性第36页
  (三) 协调统一原则——体现综合性第36-37页
  (四) 对经济发展有利原则——体现全局性第37页
  (五) 国际化原则——体现兼容性第37-38页
 三、对加强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立法保障的思考第38-45页
  (一) 加强职权立法第38-39页
  (二) 争取授权立法权第39-40页
  (三) 修改、完善现有法律规范第40-41页
  (四) 实行立法听证,规范立法程序第41-42页
  (五) 建立立法后评估制度第42-43页
  (六) 建立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制度第43-44页
  (七) 建议建立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制度第44-45页
结语第45-46页
参考文献第46-52页
后记第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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