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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异议制度研究

摘要第1-10页
Abstract第10-12页
引言第12-13页
一 管辖权异议制度概述第13-16页
 (一) 管辖权异议的概念第13页
 (二) 管辖权异议的主体第13-14页
 (三)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第14-15页
 (四)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限和形式第15页
 (五) 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第15-16页
二、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价值分析和当下意义第16-24页
 (一)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微观维度价值分析第16-18页
  1. 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第16-17页
  2. 避免了因非正当管辖导致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加第17页
  3. 有利于实现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第17页
  4. 有利于提高法院公信力第17-18页
  5. 有利于实现法院正当行使管辖权第18页
 (二)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宏观维度价值分析第18-20页
  1. 从宪政角度看,管辖异议制度有利于实现人民法院在宪法赋予的权限和职能范围内正当行使权力第18-19页
  2. 从立法角度看,管辖异议制度体现了对立法者进行社会资源分配的尊重与维护第19页
  3. 从司法角度看,管辖异议制度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第19-20页
 (三)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当下意义第20-24页
  1. 给予立法者的启示第20页
  2. 给予司法者的启示第20-21页
  3. 管辖异议制度有利于克服和避免原告起诉时“规避管辖权”的行为,实现当事人诚信诉讼第21-24页
三、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缺陷第24-27页
 (一) 管辖权异议的主体范围狭窄第24页
 (二)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范围狭窄第24-25页
 (三)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不合理第25页
 (四) 管辖权异议审理机制欠缺科学合理性第25-26页
 (五) 默示协议管辖制度缺失第26-27页
四、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完善第27-34页
 (一) 对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范围进一步拓宽并明确第27-29页
  1. 原告应当成为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第27页
  2.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应当可以成为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第27-28页
  3. 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后来参加诉讼的原告也应当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第28页
  4. 在特定情况下法院本身也可以成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第28-29页
 (二) 增加管辖权异议的客体范围第29-30页
 (三) 合理确定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期限第30页
 (四) 完善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第30-32页
 (五) 对滥用管辖异议权的当事人进行惩戒第32-33页
  1. 降低滥用管辖异议权者的可期待利益第32页
  2. 设立程序性处罚制度第32页
  3. 设立侵权赔偿责任制度第32页
  4. 确立罚金制度第32-33页
  5. 确立诉讼释明机制,倡导诚信诉讼第33页
 (六) 确立应诉管辖制度第33-34页
结语第34-35页
参考文献第35-36页
致谢第36-37页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第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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