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4页 |
ABSTRACT | 第4-10页 |
第一章 破产管理人的历史沿革和法律地位 | 第10-15页 |
第一节 破产管理人的历史沿革 | 第10-11页 |
第二节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学说 | 第11-14页 |
一、国外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学说 | 第12页 |
二、国内有关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学说 | 第12-14页 |
第三节 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 第14-15页 |
一、现行破产法律制度下,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 第14-15页 |
二、我国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发展趋势分析 | 第15页 |
第二章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和解任 | 第15-26页 |
第一节 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 第15-17页 |
一、国外法律关于破产管理人任职资格的规定 | 第15-16页 |
二、我国法律关于破产管理人任职资格的规定 | 第16-17页 |
第二节 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编制 | 第17-18页 |
一、我国法律对管理人名册编制的要求 | 第17-18页 |
二、管理人名册编制机制的完善 | 第18页 |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 | 第18-22页 |
一、国外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 | 第18-20页 |
1、法院选任 | 第19页 |
2、债权人会议选任 | 第19-20页 |
3、以债权人会议和法院等机构的选任相结合,即双轨制 | 第20页 |
二、我国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 | 第20页 |
三、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方式的规范与完善 | 第20-22页 |
第四节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时间 | 第22-24页 |
一、国外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时间 | 第22-23页 |
1、破产受理主义 | 第22-23页 |
2、破产宣告主义 | 第23页 |
二、我国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时间 | 第23-24页 |
第五节 破产管理人的更换 | 第24-26页 |
一、破产管理人的解任权主体 | 第25页 |
二、破产管理入的更换 | 第25-26页 |
1、破产管理人的解任 | 第25页 |
2、破产管理人的辞任 | 第25-26页 |
第三章 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 第26-34页 |
第一节 破产管理人的权利 | 第26-30页 |
一、获得报酬的权利 | 第26-30页 |
1、破产管理人报酬的决定机关 | 第26-27页 |
2、管理人报酬的来源 | 第27-28页 |
3、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计算方法 | 第28-30页 |
二、工作人员聘任权 | 第30页 |
第二节 破产管理人的义务 | 第30-34页 |
一、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和忠实义务 | 第30-31页 |
二、诚实信用义务 | 第31-32页 |
三、接受监督的义务 | 第32-34页 |
第四章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 第34-37页 |
第一节 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 | 第34-36页 |
第二节 破产管理人的刑事责任 | 第36-37页 |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的行政责任 | 第37页 |
第五章 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 | 第37-46页 |
第一节 国外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 | 第38-39页 |
一、法院的监督 | 第38页 |
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 第38-39页 |
三、专设行政机构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监督 | 第39页 |
第二节 我国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 | 第39-40页 |
第三节 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完善 | 第40-46页 |
一、完善法院的监督作用 | 第41-42页 |
二、发挥检察院的监督作用 | 第42-44页 |
1、检察院具有专任性、职业性、权威性 | 第42页 |
2、检察院参与破产监督,可以防止行政不当干预企业破产 | 第42页 |
3、有利于破产程序的公正价值目标的实现 | 第42-43页 |
4、有助于预防破产犯罪的发生 | 第43页 |
5、由人民检察院作为专门的破产监督人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础 | 第43-44页 |
三、完善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机制 | 第44-45页 |
四、建立行业协会监督机制 | 第45-46页 |
结论 | 第46-47页 |
参考文献 | 第47-4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