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5页 |
Abstract | 第5-6页 |
目录 | 第6-9页 |
前言 | 第9-10页 |
第一章 破产宣告域外效力问题的概述 | 第10-16页 |
一、破产宣告域外效力问题产生的原因 | 第10-11页 |
(一) 经济原因 | 第10页 |
(二) 社会原因 | 第10页 |
(三) 法律原因 | 第10-11页 |
二、破产宣告域外效力的理论分析 | 第11-12页 |
(一) 属地主义原则理论 | 第11页 |
(二) 普遍性原则理论 | 第11-12页 |
(三) 折衷主义理论 | 第12页 |
三、我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宣告域外效力的规定 | 第12-16页 |
(一) 破产宣告域外效力概念的理论探讨 | 第12页 |
(二) 我国法院关于破产宣告域外效力问题的实践 | 第12-14页 |
(三) 《企业破产法》第五条规定评析 | 第14-16页 |
1、《企业破产法》对立法理论模式的选择 | 第14页 |
2、《企业破产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评析 | 第14页 |
3、《企业破产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评析 | 第14-16页 |
第二章 破产宣告域外效力问题法律冲突 | 第16-23页 |
一、破产宣告域外效力冲突及其统一化运动 | 第16页 |
二、与破产宣告域外效力有关的国际条约 | 第16-20页 |
(一) 欧盟理事会《破产程序规则》 | 第16-18页 |
1、《破产程序规则》立法背景 | 第16-17页 |
2、《破产程序规则》的主要内容 | 第17-18页 |
3、《破产程序规则》的意义 | 第18页 |
(二)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界破产示范法》 | 第18-20页 |
1、《跨国界破产示范法》的立法背景 | 第18页 |
2、《跨国界破产示范法》的主要内容 | 第18-20页 |
3、《跨国界破产示范法》的意义 | 第20页 |
三、港澳台地区破产宣告域外效力立法 | 第20-21页 |
(一) 香港法律关于破产宣告域外效力的规定 | 第20-21页 |
(二) 澳门法律关于破产宣告域外效力的规定 | 第21页 |
(三) 台湾法律关于破产宣告域外效力的规定 | 第21页 |
四、区际间破产宣告域外效力冲突的解决 | 第21-23页 |
第三章 与涉外破产宣告域外效力相关的实体制度研究 | 第23-29页 |
一、跨境破产财产制度 | 第23-24页 |
(一) 破产财产范围及其法律适用 | 第23页 |
(二) 与破产财产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 第23-24页 |
二、跨境破产中的破产管理人制度 | 第24-26页 |
(一) 国际上破产管理人的不同称谓 | 第24页 |
(二) 破产管理人的不同选任方式 | 第24-25页 |
(三) 指定破产管理人的时间差异 | 第25-26页 |
(四) 我国对域外破产管理人的承认及诉讼地位 | 第26页 |
三、特殊破产案件的域外效力问题 | 第26-29页 |
(一) 跨国公司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 | 第26-27页 |
(二) 金融机构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 | 第27-28页 |
(三) 域外个人破产宣告的效力承认 | 第28-29页 |
第四章 与破产宣告域外效力相关的程序制度研究 | 第29-37页 |
一、跨国破产案件的管辖权冲突 | 第29-31页 |
(一) 跨国破产案件管辖权的重要性 | 第29页 |
(二) 对跨国破产案件管辖权确定的标准 | 第29-30页 |
1、住所地管辖原则 | 第29页 |
2、长臂管辖原则 | 第29-30页 |
3“、适当法院”(Appropriate forum)理论和“充分联系”(Sufficient connection)理论 | 第30页 |
(三) 跨国破产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式 | 第30-31页 |
二、破产整顿制度域外效力的程序问题 | 第31-33页 |
(一) 破产重整制度的域外承认 | 第31-32页 |
(二) 破产和解制度的域外承认程序 | 第32-33页 |
1、本国债权人参与并同意域外和解 | 第32页 |
2、域外和解的目标不得损害我国债权人的利益 | 第32页 |
3、债务人的住所地法院对和解的承认 | 第32-33页 |
三、承认和协助域外破产宣告的执行 | 第33-37页 |
(一) 对域外破产宣告的承认方式 | 第33-34页 |
1、不开始当地程序的普通转让方法 | 第33页 |
2、辅助程序方法 | 第33页 |
3、平行程序方法 | 第33-34页 |
(二) 承认与执行域外破产宣告的程序 | 第34-35页 |
(三) 域外破产宣告的承认与协助 | 第35-37页 |
1、临时救济 | 第35页 |
2、自动救济 | 第35-36页 |
3、额外救济 | 第36页 |
4、财产分配 | 第36-37页 |
第五章 完善我国破产宣告域外效力制度的探讨 | 第37-40页 |
一、确立我国破产宣告域外效力的制度模式 | 第37-38页 |
(一) 域外破产宣告对我国境内不动产不具有效力 | 第37页 |
(二) 域外破产宣告对我国的跨国金融分支机构不具有效力 | 第37-38页 |
(三) 域外个人破产宣告可有条件地承认和协助 | 第38页 |
二、完善我国破产宣告域外效力的配套制度 | 第38-39页 |
(一) 明确确立域外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 第38页 |
(二) 完善涉外破产宣告的承认和协助程序 | 第38-39页 |
(三) 探讨建立破产宣告域外效力的辅助程序方法 | 第39页 |
三 协调我国破产宣告域外效力法律冲突的方式 | 第39-40页 |
结语 | 第40-41页 |
参考文献 | 第41-43页 |
致谢 | 第4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