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1-11页 |
ABSTRACT | 第11-12页 |
引言 | 第12-14页 |
一、受贿行为犯罪化的比较研究 | 第14-22页 |
(一)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第14-16页 |
(二) 德国法关于受贿罪的一系列的简单规定 | 第16-18页 |
(三) 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受贿罪的一系列的简单规定 | 第18-20页 |
(四) 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 | 第20-22页 |
二、国家工作人员新的受贿行为 | 第22-38页 |
(一) 以交易的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 第22-28页 |
1、行为的表现形式 | 第23-25页 |
(1) 低价购买型的受贿 | 第23页 |
(2) 高价卖出型受贿 | 第23-24页 |
(3) 以其他交易型方式非法收受财物的 | 第24-25页 |
2、行为性质的理性分析 | 第25-28页 |
(1) 交易型受贿犯罪的价格判断"时点" | 第25-26页 |
(2) 交易型受贿犯罪"明显"的判断标准 | 第26-28页 |
(3) 交易型受贿犯罪与"优惠"的区别 | 第28页 |
(二) 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投资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 第28-33页 |
1、行为的表现形式 | 第29-30页 |
(1) 代为出资型 | 第29页 |
(2) 坐收"利润"型 | 第29-30页 |
2、行为性质的理性分析 | 第30-33页 |
(1) 如何理解由请托人垫付资金,与国家工作人员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投资的情况 | 第30-31页 |
(2) 如何理解"参与管理、经营"的问题 | 第31-32页 |
(3) 如何理解国家工作人员实际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实际参加经营而获取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利润" | 第32页 |
(4) 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投资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受贿犯罪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界限 | 第32-33页 |
(三) 收受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的行为 | 第33-38页 |
1、行为的表现形式 | 第34页 |
2、行为性质的理性分析 | 第34-38页 |
(1) 对于收受房屋、汽车等是否要求以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是既遂还是未遂的争议 | 第34-36页 |
(2) 关于收受贿赂物品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时,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 | 第36页 |
(3) 关于收受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的行为数额的问题 | 第36-38页 |
三、特定关系人的新受贿行为 | 第38-45页 |
(一) 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的行为 | 第38-43页 |
1、行为的表现形式 | 第38-39页 |
(1) 授意型 | 第38-39页 |
(2) 与特定关系人通谋型 | 第39页 |
(3) 与非特定关系人通谋共有型 | 第39页 |
2、行为性质的理性分析 | 第39-43页 |
(1) 对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 第40-41页 |
(2) 司法实践中特定关系人构成受贿罪共犯的主要情形 | 第41页 |
(3) 特定关系人能否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的实行犯 | 第41-42页 |
(4) 司法实践中特定关系人不构成受贿罪共犯的主要情形 | 第42-43页 |
(二) 特定关系人"挂名"领薪型受贿行为 | 第43-45页 |
1、行为的表现形式 | 第43-44页 |
(1) 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参加工作,但却挂名领取薪酬 | 第43-44页 |
(2) 特定关系人虽然实际参加工作,但是其所领取的薪酬明显高于该职位的正常薪酬水平 | 第44页 |
2、行为性质的理性分析 | 第44-45页 |
四、新型受贿行为犯罪化的立法构想 | 第45-53页 |
(一) 关于贿赂的范围 | 第46-47页 |
(二) 关于贿赂的主体范围 | 第47-48页 |
1、增设向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和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 | 第47页 |
2、增加职前受贿罪 | 第47-48页 |
(三) 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 | 第48-49页 |
(四) 新型受贿行为的规制 | 第49-53页 |
1、交易型受贿中去除"明显"标准 | 第49-50页 |
2、填补合作投资型受贿中形式空缺 | 第50-51页 |
3、填补收受财物未办理权属变更型受贿中计算受贿数额的问题 | 第51页 |
4、需详细规定新型犯罪中共同犯罪的情况 | 第51-53页 |
参考文献 | 第53-58页 |
致谢 | 第58-59页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第5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