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5-6页 |
ABSTRACT | 第6-7页 |
前言 | 第8-9页 |
第一章 关于精神性人格权赔偿制度有限性发展的历史必然和现实必须性探讨 | 第9-20页 |
一、我国精神权益法律制度的有限发育的历史必然性 | 第9-14页 |
(一) 国外、国内人格权发展轨迹比较分析 | 第9-11页 |
(二) 中西方人格权制度的差异原因比较分析 | 第11-14页 |
1、民族传统文化的迥异 | 第11-12页 |
2、精神内涵定位的反差 | 第12页 |
3、法制发展进程的速度差距 | 第12-14页 |
二、“以人为本”与中国当代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兴起和有限性 | 第14-20页 |
(一)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物化 | 第14-15页 |
(二) “以人为本”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精神的写照 | 第15-16页 |
(三)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积极功能的有限性 | 第16-18页 |
(四) 民族社会心理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限性发展中起关键作用 | 第18-20页 |
第二章 关于精神损害范围界定的有限性分析 | 第20-33页 |
一、“精神”内涵的丰富性与法律设计的有限性冲突需要“精神权益”的具体化、类型化 | 第20-23页 |
(一) “精神”的法律定义透露出法律对其品质把握的局限性 | 第20-21页 |
(二) 开放性、包容性极强的人格权范畴给实证法表现带来技术性难题 | 第21-22页 |
(三) “精神权益”的法律陈述应该为法律的规范功能和可操作性创造条件 | 第22-23页 |
二、现代化“精神”法律权利的设定应采取有限实用原则 | 第23-28页 |
(一) 精神权益的有限设定必须考虑到国情和民族法制建设的需要 | 第23-24页 |
(二) 精神损害的有限设定基于人格权的多元化模式的需要 | 第24-26页 |
(三) “精神权益”类型化优先设定与一般人格权概念结合的优势互补结构设想 | 第26-28页 |
三、精神损害的多样性与法律认定的有限性冲突需要损害事实医学有限认定的现代化模式 | 第28-33页 |
(一) “精神”的特性与受损害形式的多样性直接影响到损害事实的认定和判断 | 第28-30页 |
(二) 借助医学确定不同的精神受损程度有效破解精神损害事实认定的无形化难题 | 第30-33页 |
第三章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量化有限性分析 | 第33-42页 |
一、赔偿诉求的多元化与责任形式的有限性冲突需要采取精神赔偿为主的责任方式 | 第33-35页 |
(一) 在责任赔偿的法律设计应构筑以非财产性的责任承担为主的责任体系 | 第33-35页 |
(二) 探索多元化的非财产性责任承担形式丰富和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内涵 | 第35页 |
二、赔偿期待心理的差异与赔偿量化的有限性冲突需要法律统一控制赔偿限额和赔偿原则 | 第35-42页 |
(一) 法律控制赔偿限额是立法和司法的双重需要 | 第36-37页 |
(二) 借助医学评估、经济学分析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额的核算标准 | 第37-39页 |
(三) 关于赔偿数额公式套算得几点建议 | 第39-41页 |
1、公式的确立要充分关注到我国不同的地域化差别 | 第39页 |
2、赔偿数额标准化计算系统的创建要求精细化、系统化 | 第39-41页 |
(四) 法官造法活动在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法定化计算过程中的影响和作用 | 第41-42页 |
结语 | 第42-43页 |
参考文献 | 第43-46页 |
致谢 | 第46-47页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第4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