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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法律问题研究

中文摘要第1-5页
Abstract第5-9页
引言第9-11页
第一章 典型案例及引发的争议第11-15页
 一、 案情重现第11-12页
  (一) 重庆“烟灰缸伤人案”第11页
  (二) 南昌“砧板伤人案”第11页
  (三) 济南“旧菜板伤人案”第11-12页
  (四) 深圳“好来居高空抛物案”第12页
 二、 案件争议焦点第12-15页
  (一)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问题第12-13页
  (二)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问题第13页
  (三)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举证责任的问题第13页
  (四)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损失赔偿问题第13-15页
第二章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法律问题的剖析第15-28页
 一、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主体问题第15-18页
  (一)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主体的相关学说第15-17页
  (二) 侵权责任法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的认定及异议第17-18页
 二、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归责原则问题第18-21页
  (一) 侵权责任法颁布前有关高空抛物案归责原则的争议第19-20页
  (二) 侵权责任法对高空抛物致害案件归责原则的选择第20-21页
 三、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举证责任的问题第21-23页
  (一) 事实自证规则的应用以及市场份额责任规则第21-22页
  (二)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举证责任规则第22-23页
 四、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损失赔偿问题第23-28页
  (一) 补偿责任与赔偿责任的区别第23-24页
  (二) 补偿范围问题第24-26页
  (三) 损失补偿最高额确定第26-28页
第三章 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现行立法的评析第28-34页
 一、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合理性分析第28页
  (一) 弥补了法律有关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规定的空白第28页
  (二) 确定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人的原则与路径第28页
  (三) 对于责任性质、免责条件提供了方向性的指导意见第28页
 二、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存在的问题第28-31页
  (一) 与《侵权责任法》内部存在矛盾第28-29页
  (二) 未区分高空抛物案件的性质,易使真正的犯罪人逍遥法外第29页
  (三) 责任主体范围不明确第29-30页
  (四) 受害人得到了救济,但是更多无辜家庭受到伤害第30页
  (五) 补偿费用不够明确第30-31页
  (六) 未起到教育和惩罚真正加害人的目的第31页
 三、 上述案例依据现行法律如何适用的问题第31-34页
第四章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救济途径新设想第34-41页
 一、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相关立法的完善第34-36页
  (一) 责任主体的确定第34-35页
  (二) 举证责任分配第35-36页
  (三) 责任承担方式与补偿限额的设置第36页
 二、 有效解决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的新途径第36-41页
  (一) 通过保险制度救济受害人第37-39页
  (二) 社会保障体系构建第39-41页
结语第41-42页
参考文献第42-46页
个人简历及研究成果第46-47页
后记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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