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 第1-13页 |
一、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概述 | 第13-17页 |
(一)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定义 | 第13-14页 |
(二)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特征 | 第14-15页 |
(三)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目标 | 第15-16页 |
(四) 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必要性 | 第16-17页 |
二、世界主要国家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法律规定及其启示 | 第17-26页 |
(一) 英国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法律规定 | 第18-20页 |
1. 《谅解备忘录》对英格兰银行、FSA和财政部三方职责的划分 | 第18-19页 |
2. 《谅解备忘录》对英格兰银行、FSA和财政部之间协调与合作的安排 | 第19-20页 |
3. 其他方面的协调 | 第20页 |
(二) 美国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法律规定 | 第20-22页 |
(三) 德国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法律规定 | 第22-23页 |
(四) 日本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法律规定 | 第23-24页 |
1. 《日本银行法》对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局职能的划分 | 第24页 |
2. 金融监督厅与中央银行之间的协调机制 | 第24页 |
(五) 对我国的启示 | 第24-26页 |
1. 中央银行与监管当局对金融体系的稳定负有共同责任 | 第25页 |
2. 监管体系的设立应考虑监管成本 | 第25页 |
3. 通过建立由各方组成的常设协调机构及时交流意见和沟通信息 | 第25-26页 |
三、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方面存在的问题 | 第26-32页 |
(一) 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缺乏协调制约协调机制的有效运行 | 第26-27页 |
(二) 以机构监管为基础的协调不符合功能监管的发展趋势 | 第27-29页 |
(三) 现有的协调机制对混业经营不能进行有效监管 | 第29-30页 |
(四) 联席会议和《备忘录》存在缺陷 | 第30-32页 |
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法律建议 | 第32-43页 |
(一) 协调的主体 | 第32-37页 |
1. 我国理论界对协调的主体的不同观点 | 第32-33页 |
2. 我国应建立两个层次的协调机制 | 第33-35页 |
3. 协调的主体的职责与权限 | 第35-37页 |
(二) 协调的内容 | 第37-43页 |
1. 建立金融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 | 第37-38页 |
2. 建立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 第38-40页 |
3. 建立紧急磋商机制 | 第40页 |
4. 建立政策协调机制 | 第40-41页 |
5. 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和签署备忘录制度 | 第41页 |
6. 对监管者进行监管 | 第41-43页 |
结论 | 第43-45页 |
参考文献 | 第45-47页 |
发表文章目录 | 第47-48页 |
致谢 | 第48-49页 |
个人简历及联系方式 | 第49-50页 |
承诺 | 第5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