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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情事变更原则的比较考察及借鉴

一、 引言第1-12页
二、 从比较法看“情事变更”第12-20页
 (一) “情事不变条款”理论的沿革第12-14页
  1. “情事不变条款”理论第12页
  2. “前提假设论”及其争论第12-13页
  3.19-20世纪之交时期的状况第13-14页
 (二) 德国的“法律行为基础”理论的发展第14-16页
  1. “经济不能”理论第14页
  2. 奥特曼的行为基础丧失理论第14-15页
  3. 判例的展开与学说的批判第15页
  4. 拉伦茨的行为基础丧失理论第15-16页
 (三) 法国的“不预见理论”第16-17页
 (四) 我国的情况第17-20页
  1. 案例及裁判见解第17-19页
   (1) “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违约纠纷案”第17页
   (2) “长春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诉长春市朝阳房地产开发公司购销房屋因情势变更而引起的价款纠纷案第17-18页
   (3) “徐俊利诉墩台村经济联合社果树承包合同纠纷案”第18-19页
   (4)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9页
  2. 立法第19页
   (1) 合同法草案中的规定第19页
   (2) 立法过程中的争论第19页
   (3) 最终的审议结论第19页
  3.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债编修正第19-20页
三、 我国法引入“情事变更原则”的障碍及其排除第20-23页
 (一) 理论方面第20-22页
  1. 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第20-22页
  2. 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第22页
 (二) 操作方面第22-23页
四、 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要件第23-27页
 (一) 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第23-26页
  1. 情事变更的类型化第23-25页
   (1) “主观行为基础”与情事第24页
   (2) “客观行为基础”与情事第24-25页
  2. 对“情事变更”的时间要求第25页
  3. “情事变更”的不可预见性第25-26页
  4. “情事变更”之风险非当事人所应当承担第26页
 (二) 情事的变更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第26页
 (三) 维持原有合同效力显失公平或有悖于诚实信用第26-27页
五、 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效果第27-30页
 (一) 比较法考察第27页
  1. 奥特曼法律行为基础理论中的法律效果第27页
  2. 日本的情况第27页
 (二) 实体法上的效果第27-30页
  1. 再交涉义务第27-29页
   (l)“再交涉义务”的由来及表现第28页
   (2) 我国法上应否引入”再交涉义务”第28页
   (3) 再交涉义务的法律效果第28-29页
  2. 合同的解除第29页
  3. 合同的变更或改订第29-30页
 (三) 程序法上的效果第30页
六、 结论第30-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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