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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政协的法律地位

一、 前言第1页
二、 人民政协法律地位的历史演变第4-8页
 (一) 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1949年9月——1954年9月)第4-5页
 (二) 作为统战、协商机关(1954年9月——1966年8月)第5-6页
 (三) 名存实亡阶段(1966年9月——1978年2月)第6页
 (四) 作为协商、监督、议政机关(1978年2月——)第6-8页
三、 人民政协不是社会团体第8-10页
 (一) 社会团体释义、特征及分类第8-10页
 (二) 人民政协与社会团体的区别第10页
四、 人民政协是国家机关第10-15页
 (一) “国家机关 诠释第10-12页
 (二) 人民政协以协商方式产生第12-13页
 (三) 人民政协的权能来自于宪法惯例第13-14页
 (四) 套用国家行政级别,并由人事部门定编第14页
 (五) 领取财政工资,并靠财政经费维持运转第14-15页
五、 人民政协是国家咨询、监督、建议机关第15-22页
 (一) 人民政协不同于国家立法机关第15-16页
 (二) 人民政协不同于其它国家职能机关第16-17页
 (三) 人民政协是国家咨询、监督、建议机关第17-22页
六、 完善人民政协法律地位的思考第22-26页
 (一) 确立、完善人民政协法律地位的指导思想第22-24页
 (二) 人民政协存在的问题及制度设计构想第24-25页
 (三) 上述构想的意义第25-26页
参考文献第26-28页
后记第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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