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1-5页 |
Abstract | 第5-10页 |
导言 | 第10页 |
第一章 贪污贿赂犯罪立法的历史考察 | 第10-15页 |
一、建国以后至1979年 | 第10页 |
二、1979年至1988年 | 第10页 |
三、1988年至1996年 | 第10-11页 |
四、1997年至今 | 第11-15页 |
第二章 贪污贿赂罪立法的缺失评析 | 第15-31页 |
第一节 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 | 第15-18页 |
一、国家工作人员范围不明确 | 第15-16页 |
二、罪名与罪名之间犯罪主体不协调 | 第16页 |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规定存在缺陷 | 第16-18页 |
第二节 关于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 | 第18-24页 |
一、贿赂犯罪的犯罪对象过于狭窄 | 第18页 |
二、"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设定不合理 | 第18-19页 |
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的设定不利于惩治行贿犯罪 | 第19-20页 |
四、对受贿罪依照贪污罪处罚显失合理 | 第20-22页 |
五、受贿罪的构成与其他犯罪存在矛盾 | 第22-24页 |
第三节 关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 第24-26页 |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要件表述不明确 | 第24-25页 |
二、挪用公款罪的表现形式界定有瑕疵 | 第25页 |
三、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不应限定为公款 | 第25-26页 |
第四节 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第26-29页 |
一、罪状表述不科学 | 第27页 |
二、法定刑偏轻 | 第27-29页 |
第五节 关于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 第29页 |
第六节 关于贪污受贿罪的数额标准 | 第29-31页 |
第三章 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 | 第31-48页 |
第一节 重构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 | 第31-36页 |
一、贪污贿赂犯罪主体应排除企事业单位人员 | 第31-33页 |
二、"国家公职人员"语义明确,方便司法操作 | 第33-34页 |
三、"国家公职人员"亦适用于其他公职犯罪 | 第34-35页 |
四、"其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的界定 | 第35页 |
五、例外情况 | 第35-36页 |
第二节 扩大贪污贿赂罪的犯罪对象 | 第36-40页 |
一、扩大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 第36页 |
二、扩大贿赂罪的犯罪对象 | 第36-39页 |
三、应当对受贿罪增设罚金刑 | 第39-40页 |
第三节 修改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 | 第40-43页 |
一、取消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限制性规定 | 第40-41页 |
二、取消行贿罪和斡旋受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 | 第41-42页 |
三、增设与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有关的受贿罪、行贿罪 | 第42-43页 |
第四节 修改挪用公款犯罪的构成要件 | 第43-44页 |
一、增设挪用公物罪 | 第43页 |
二、取消"使用"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 第43页 |
三、取消挪用的"用途"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 | 第43-44页 |
第五节 贪污贿赂犯罪的刑罚完善 | 第44-48页 |
一、贪污罪的刑罚完善 | 第44-45页 |
二、贿赂罪的刑罚完善 | 第45-47页 |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完善 | 第47-48页 |
结束语 | 第48-49页 |
参考文献 | 第49-51页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第51-5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