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8页 |
引言 | 第8-9页 |
第一章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形式理论 | 第9-20页 |
第一节 网状责任制和统一责任制之优缺点比较 | 第10-13页 |
一、网状责任制 | 第10-11页 |
二、统一责任制 | 第11页 |
三、修正的网状责任制和修正的统一责任制 | 第11-13页 |
第二节 国际多式联运国际统一规范及对责任形式的规定 | 第13-20页 |
一、《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 第15-17页 |
二、1973 年《国际商会单证统一规则》 | 第17-18页 |
三、1992 年联合国贸发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 | 第18-20页 |
第二章 欧洲与美国对国际多式联运法律规范之比较 | 第20-37页 |
第一节 选择欧洲和美国比较的经济分析 | 第20-22页 |
第二节 现有法律框架的比较 | 第22-24页 |
一、海上运输的责任认定核心均为提单内容 | 第22-23页 |
二、内陆运输的责任认定核心不同 | 第23页 |
三、责任认定方法的总结 | 第23-24页 |
第三节 经营人责任形式适用的比较 | 第24-37页 |
一、欧洲的网状责任制 | 第24-27页 |
二、美国的统一责任制 | 第27-34页 |
三、对两种责任制比较的思考 | 第34-37页 |
第三章 多式联运统一规范的新实践——鹿特丹规则 | 第37-44页 |
第一节 鹿特丹规则对责任形式的规定 | 第38-39页 |
一、公约草案中对责任形式的规定 | 第38页 |
二、公约正式版本中对责任形式的条文规定 | 第38-39页 |
第二节 对责任形式条款具体适用的解析 | 第39-42页 |
一、公约第26 条的适用 | 第39-41页 |
二、公约第82 条的适用 | 第41-42页 |
第三节 对鹿特丹规则中责任形式规范的评析 | 第42-44页 |
一、“有限的网状责任制”体现对大国利益的平衡 | 第42页 |
二、“有限的网状责任制”适用条件严格 | 第42-43页 |
三、“有限的网状责任制”的积极意义 | 第43-44页 |
第四章 我国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形式的规范 | 第44-49页 |
第一节 我国的航运现状 | 第44-45页 |
第二节 我国关于国际多式联运责任形式的规范 | 第45-48页 |
一、《海商法》关于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规定 | 第45-46页 |
二、《合同法》关于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规定 | 第46-47页 |
三、我国多式联运责任形式规范存在的问题 | 第47-48页 |
第三节 我国多式联运责任形式规范的借鉴和完善 | 第48-49页 |
结论 | 第49-50页 |
参考文献 | 第50-5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