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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的判定--以法释〔2015〕18号第11条的适用为中心

内容摘要第4-6页
abstract第6-7页
引言第9-11页
一、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的司法变迁第11-14页
    (一)否定合同效力,惩戒借贷双方第11-12页
    (二)否定合同效力,淡化惩戒措施第12-13页
    (三)出现肯定判决,并未形成主流第13页
    (四)有效认定为主,仍然存有反复第13-14页
二、对法释〔2015〕18 号第11条的内容分析第14-21页
    (一)主体限制第15-17页
    (二)行为限制第17-19页
    (三)目的限制第19页
    (四)兜底限制第19-21页
三、法释〔2015〕18 号第11条颁布后实务中存在的问题第21-28页
    (一)效力审查与否态度不一第21-25页
    (二)效力认定思路标准各异第25-28页
四、“生产经营所需”的含义分析第28-33页
    (一)“生产经营所需”应仅限于借方目的第29-30页
    (二)“生产经营所需”应做广义理解第30页
    (三)“生产经营所需”的判断方法第30-32页
    (四)“生产经营所需”的举证责任第32-33页
五、企业间借贷效力判定中的其他标准之检讨第33-47页
    (一)关于“借款是否系自有资金”的辨析第33-35页
    (二)关于“企业是否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的辨析第35-47页
六、结语第47-50页
参考文献第50-55页
附录一 样本案例统计表第55-196页
致谢第1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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