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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界环境损害的事前救济研究--从国际司法的角度

摘要第4-6页
Abstract第6-8页
引言第10-11页
一、 国际司法尚未形成国际环境损害的事后救济机制第11-17页
    (一) 特雷尔冶炼厂案及其赔偿方面的局限性第11-13页
    (二) 国际司法实践倾向于国际环境预防制度的构筑第13-15页
    (三) 小结第15-17页
二、 环境影响评价已基本成为国际环境损害的司法事前救济机制第17-24页
    (一) 确立环评为国际义务的纸浆厂案第17-20页
    (二) 临时措施作为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补充:海洋法法庭的实践第20-23页
    (三) 小结第23-24页
三、 临时措施已基本成为国际环境损害的司法事前救济机制第24-38页
    (一) 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案:国际法院对临时措施的最新发展第24-34页
    (二) 蓝鳍金枪鱼案:临时措施与风险预防原则的共同适用第34-37页
    (三) 小结第37-38页
四、 风险预防原则有望发展为国际环境损害的司法事前救济机制第38-46页
    (一) 盖巴斯科夫-拉基马诺大坝案:国际法院对风险预防原则的态度第39-44页
    (二) 小结第44-46页
结论第46-49页
    (一) 国际环境法的司法事前救济机制正在逐渐形成第46-47页
    (二) 国际司法造法的优势与局限第47页
    (三) 可供中国借鉴的方面第47-49页
参考文献第49-59页
个人简介第59-60页
后记第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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