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4-6页 |
Abstract | 第6-8页 |
引言 | 第10-11页 |
一、 国际司法尚未形成国际环境损害的事后救济机制 | 第11-17页 |
(一) 特雷尔冶炼厂案及其赔偿方面的局限性 | 第11-13页 |
(二) 国际司法实践倾向于国际环境预防制度的构筑 | 第13-15页 |
(三) 小结 | 第15-17页 |
二、 环境影响评价已基本成为国际环境损害的司法事前救济机制 | 第17-24页 |
(一) 确立环评为国际义务的纸浆厂案 | 第17-20页 |
(二) 临时措施作为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补充:海洋法法庭的实践 | 第20-23页 |
(三) 小结 | 第23-24页 |
三、 临时措施已基本成为国际环境损害的司法事前救济机制 | 第24-38页 |
(一) 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案:国际法院对临时措施的最新发展 | 第24-34页 |
(二) 蓝鳍金枪鱼案:临时措施与风险预防原则的共同适用 | 第34-37页 |
(三) 小结 | 第37-38页 |
四、 风险预防原则有望发展为国际环境损害的司法事前救济机制 | 第38-46页 |
(一) 盖巴斯科夫-拉基马诺大坝案:国际法院对风险预防原则的态度 | 第39-44页 |
(二) 小结 | 第44-46页 |
结论 | 第46-49页 |
(一) 国际环境法的司法事前救济机制正在逐渐形成 | 第46-47页 |
(二) 国际司法造法的优势与局限 | 第47页 |
(三) 可供中国借鉴的方面 | 第47-49页 |
参考文献 | 第49-59页 |
个人简介 | 第59-60页 |
后记 | 第6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