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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旅游合作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第3-4页
ABSTRACT第4-5页
1 引言第8-9页
2 中国与 GMS 国家旅游合作的一般分析第9-12页
    2.1 中国与 GMS 国家旅游合作背景第9-10页
    2.2 旅游合作法律构建的必要性分析第10-12页
3 中国与 GMS 国家旅游合作法律调整现状第12-18页
    3.1 GATS 对旅游合作的法律调整第12-13页
    3.2 CAFTA《服务贸易协议》中 GMS 各国对旅游服务的承诺第13-15页
    3.3 GMS 国家经济合作中旅游合作协议第15-16页
    3.4 中国与 GMS 各国旅游立法现状第16-18页
4 中国与 GMS 国家旅游合作法律调整存在问题分析第18-22页
    4.1 法律法规不健全第18-19页
    4.2 尚未建立完善的旅游合作机构第19页
    4.3 政府执法效率低下第19-20页
    4.4 没有独立的争端解决机制第20页
    4.5 旅游资源没有得到有效开发和保护第20-21页
    4.6 旅游者合法权益缺乏保障第21-22页
5 中国与 GMS 国家旅游合作法律问题对策分析第22-30页
    5.1 立法保障第22-25页
        5.1.1 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第22-23页
        5.1.2 促进旅游便利化发展第23-25页
    5.2 建立区域旅游合作机构第25页
    5.3 加大政府监管力度第25-26页
        5.3.1 创建服务型政府第26页
        5.3.2 严格规范旅游经营者第26页
    5.4 构建独立的争端解决机制第26-27页
    5.5 合作开发与保护旅游资源第27-28页
    5.6 保障旅游者权益第28-30页
6 结语第30-31页
致谢第31-32页
参考文献第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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