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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私合作中的法律关系--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为中心

摘要第4-5页
Abstract第5页
1 引言第7-8页
2 公私合作的内涵及公共基础设施的界定第8-15页
    2.1 公私合作的概念第8-10页
    2.2 公私合作类型第10-12页
    2.3 公共基础设施的界定第12-15页
3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公私合作之理论与实践第15-32页
    3.1 公私合作的一般理论依据第15-16页
    3.2 行政行为形式选择自由理论对公私合作法律关系的形塑第16-22页
        3.2.1 传统行政法律关系第18页
        3.2.2 契约关系第18-20页
        3.2.3 多重法律关系第20-22页
    3.3 德国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公私合作的经验第22-25页
        3.3.1 将公私合作纳入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之改革构想第22-24页
        3.3.2 德国现行法律对公私合作法律关系的形塑第24-25页
    3.4 台湾地区“促参法”下公私合作实践之经验第25-32页
        3.4.1 台湾地区公私合作行为的范围第25-26页
        3.4.2“双阶理论”对台湾地区公私合作司法实践的影响第26-32页
4 我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公私合作中的法律关系第32-45页
    4.1 我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公私合作发展之现状第32页
    4.2 我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公私合作法律关系的定性第32-36页
    4.3 构建我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公私合作法律关系的建议第36-45页
        4.3.1 中标决定应视为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第36-38页
        4.3.2 应明确中标决定和合作契约之间的关系第38-42页
        4.3.3 建立招投标中其他参与人的权利保障机制第42-45页
参考文献第45-47页
致谢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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