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8页 |
前言 | 第8-9页 |
第一章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比较法上的考察 | 第9-18页 |
一、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或地区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 第9-14页 |
(一) 罗马法上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 第9页 |
(二) 法国民法上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 第9-12页 |
(三) 德国民法上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 第12-13页 |
(四) 日本民法上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 第13-14页 |
(五)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上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 第14页 |
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或地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比较分析 | 第14-16页 |
(一) 英国法上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 第14-15页 |
(二) 美国法上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 第15-16页 |
(三)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上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 第16页 |
三、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或地区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启示 | 第16-18页 |
(一) 深受人权思想的影响,更加重视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 第16-17页 |
(二) 未成年人监护的社会化和公法化趋势 | 第17页 |
(三) 监护内容细化,可操作性强。 | 第17-18页 |
第二章 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现状及不足 | 第18-26页 |
一、现行法律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 | 第18-19页 |
(一) 明确了监护的种类 | 第18页 |
(二) 确定了监护人的主体范围 | 第18-19页 |
(三) 规定了监护人的职责 | 第19页 |
(四) 列举了监护变更情形 | 第19页 |
(五) 规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件 | 第19页 |
二、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 | 第19-26页 |
(一) 未区分亲权和监护 | 第19-20页 |
(二) 现有的规定过于原则简单,可操作性差 | 第20-23页 |
(三) 现有的监护规定存在一些立法上的空白 | 第23-26页 |
第三章 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构想 | 第26-39页 |
一、应当建立我国的亲权制度 | 第26-31页 |
(一) 我国建立亲权制度的依据 | 第26-27页 |
(二) 亲权和监护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 第27-29页 |
(三) 亲权制度的具体立法构想 | 第29-31页 |
二、完善监护相关规定,填补立法空白,增强可操作性 | 第31-35页 |
(一) 完备监护类型,补充意定监护形式 | 第31-33页 |
(二) 扩大提请未成年人监护的主体范围 | 第33-34页 |
(三) 细化监护人的任职资格,增强操作性 | 第34页 |
(四) 增加监护人权利和责任,使权利义务相统一 | 第34页 |
(五) 明确监护终止事由 | 第34-35页 |
三、强化公权力介入监护生活,保障监护实效 | 第35-39页 |
(一) 在监护关系的变动中要充分发挥法院作用 | 第35-36页 |
(二) 建立国家监护制度 | 第36-37页 |
(三) 设立监护监督人,增强监护实效 | 第37-39页 |
结论 | 第39-40页 |
参考文献 | 第40-4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