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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作为义务的来源中行为的范围及条件

摘要第1-8页
引言第8-10页
第一章 不作为犯罪理论概说第10-17页
 第一节 我国不作为犯罪的概念及评价第10-12页
  一、不作为犯罪概念中作为义务的界定第10-11页
  二、不作为犯罪概念中行为的界定第11页
  三、不作为与不作为犯罪第11页
  四、本文的观点第11-12页
 第二节 不作为犯罪的分类第12-14页
  一、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同进行分类第12-13页
  二、根据是否导致一定结果进行分类第13页
  三、根据通常情况下犯罪的形态来区分第13-14页
 第三节 作为义务形式来源的学说及评价第14-17页
  一、三来源说第14页
  二、四来源说第14-15页
  三、五来源说第15-17页
第二章 法律行为第17-25页
 第一节 对于法律行为构成作为义务来源的合理性的讨论第17-20页
  一、部门法之间关系错位第17-18页
  二、民法中的合同行为与刑法中的作为义务之关系问题第18页
  三、对义务界定产生困难第18-20页
 第二节 合同行为及其范围第20-23页
  一、是否限于书面合同第21页
  二、是否限于有效合同第21-22页
  三、合同行为是否限于实际履行第22-23页
 第三节 自愿行为及其范围第23-25页
  一、自愿行为的界定第23页
  二、自愿行为产生作为义务的原因第23-25页
第三章 先行行为第25-32页
 第一节 先行行为是否限于违法行为第25-29页
  一、理论界的不同观点第25-27页
  二、本文的观点第27-29页
 第二节 先行行为是否限于作为第29-30页
 第三节 先行行为是否限于有责行为第30-32页
第四章 行为构成作为义务来源的条件第32-43页
 第一节 先行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共同条件第32-34页
  一、必须是本人行为第32页
  二、必须存在现实的、紧迫的危险状态第32-34页
  三、必须对法益有排他的支配地位第34页
 第二节 先行行为与法律行为的不同条件第34-38页
  一、先行行为与危险状态有直接因果关系第34-37页
  二、法律行为必须是自愿的行为第37-38页
 第三节 对交通肇事罪的思考第38-43页
  一、交通肇事后未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第40-41页
  二、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第41-43页
结论第43-44页
参考文献第44-46页
后记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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