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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的法律救济

摘要第1-5页
ABSTRACT第5-8页
引言第8-9页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第9-11页
 (一) 中止的概念第9-10页
  1. 保险合同中止的概念第9页
  2. 保险合同中止与保险合同终止的概念区分第9-10页
 (二) 中止的法律特征第10-11页
  1. 保险合同的中止具有不确定性第10页
  2. 保险合同中止后保险人具有免责性第10-11页
二、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前期救济——宽限期条款第11-14页
 (一) 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中宽限期的规定第11-12页
 (二) 宽限期与催告制度第12-14页
三、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后期救济-复效条款第14-21页
 (一) 复效的概念第14-15页
 (二) 复效的构成要件第15-17页
  1. 投保人需向保险人提出恢复合同效力的申请第15页
  2. 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恢复合同效力的申请第15页
  3. 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符合投保条件第15-16页
  4. 投保人需要补交保险费以及利息第16-17页
  5. 投保人和保险人要达成复效协议第17页
 (三) 复效的效力第17-21页
  1. 自杀条款及自杀期间的重新计算第18-19页
  2. 不可抗辩期间的重新计算第19-21页
四、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前期、后期救济的法律价值第21-23页
 (一) 对保险人的价值第21页
 (二) 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价值第21-22页
 (三) 对社会的价值第22-23页
五、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救济制度的法律现状以及立法完善第23-29页
 (一) 中止与复效制度的法律现状第23-24页
 (二) 中止复效制度的适用范围第24页
 (三) 现有立法规定中的缺陷第24-26页
  1. 催告制度的缺失第24-25页
  2. 复效制度适用范围不够明确第25页
  3. 申请复效的主体过于单一第25页
  4. 申请复效的条件有违保险法律精神第25页
  5. 中止与复效后相关期限的规定不够明确第25-26页
 (四) 中止与复效制度完善建议第26-27页
 (五) 关于复效制度的进一步思考第27-29页
  1. 效力中止期间能否解除合同第27-28页
  2. 投保人申请复效是否必须在复效申请的保留期内第28-29页
结语第29-30页
参考文献第30-32页
致谢第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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