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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补充侦查制度研究

摘要第1-8页
引言第8-9页
第一章 补充侦查制度概论第9-14页
 一、补充侦查的概念第9页
 二、补充侦查的特点第9-10页
  (一) 补充侦查在本质上仍是侦查第9-10页
  (二) 补充侦查的法定启动机关是检查机关第10页
  (三) 补充侦查是诉讼程序的逆向运行,是非常态的诉讼程序第10页
  (四) 补充侦查具有弥补原有缺陷或纠正错误的特性第10页
 三、补充侦查与相关概念第10-11页
  (一) 补充侦查与原侦查的区别第10-11页
  (二) 补充侦查与重新侦查的区别第11页
 四、补充侦查的分类第11-14页
  (一) 不同诉讼阶段的补充侦查第11-13页
  (二) 依照补充侦查不同主体分类第13-14页
第二章 国外、国内的补充侦查制度的相关立法第14-18页
 一、国外补充侦查制度的相关立法第14-16页
  (一) 大陆法系补充侦查制度第14-15页
  (二) 英美法系的补充侦查制度第15-16页
  (三) 俄罗斯:检察长启动补充侦查程序为主,刑事诉讼参加人建议为辅的启动模式第16页
 二、我国补充侦查制度的立法演变第16-18页
第三章 补充侦查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18-22页
 一、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数量逐渐增加,退补率过高,补充侦查制度成为刑事司法流程中的常态第18页
 二、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质量仍然不高,重复补侦的案件占很大比重,退而不查的现象比较严重第18-19页
 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办案时间不足的情况下,利用补充侦查“借”办案时间,从而导致超期羁押第19-20页
 四、检察机关退补提纲过于简单,退补理由较为单薄第20-21页
 五、司法机关忽视“疑罪从无”的现代刑事诉讼价值理念,法院默认甚至督促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甚少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的无罪判决第21页
 六、庭审阶段的补充侦查制度与当前的庭审改革不协调第21-22页
第四章 补充侦查存在问题的原因第22-26页
 一、我国在证明标准上采用客观真实论,是导致补充侦查有非常态转变为常态的一个重要原因第22-23页
 二、检警关系不顺畅或者过于亲密是造成补充侦查质量不高,相互利用补充侦查借时间的重要原因第23-24页
 三、侦查、检察、审判部门对批准、起诉、定罪的证据标准有不同的理解第24-26页
第五章 完善补充侦查制度的若干建议第26-31页
 一、补充侦查的宏观制度构建第26-28页
  (一) 改革我国现行的刑事证据标准,制定科学统一的逮捕证据标准,公诉标准和审判标准第26-27页
  (二) 改革检警关系,建立检察指导侦查的检警模式第27-28页
 二、补充侦查制度的具体构建第28-31页
  (一) 进一步合理规范补充侦查的程序第28页
  (二) 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应构建合理的补充侦查监督机制第28-29页
  (三) 在补充侦查阶段,应注重保护诉讼参与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权利第29-30页
  (四) 取消庭审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第30-31页
结语第31-32页
参考文献第32-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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