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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研究

引言第1-11页
第一章 自认制度概述第11-24页
 一、自认的基本含义第11-16页
  (一) 自认的定义第11-13页
  (二) 自认的属性第13-16页
 二、自认的构成要件第16-18页
  (一) 自认必须是适格自认人在诉讼中的意思表示第16页
  (二) 自认的对象必须是具体事实第16-17页
  (三) 自认必须与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一致第17页
  (四) 自认是一种于己不利的陈述第17-18页
 三、自认的分类第18-21页
  (一) 当事人的自认和代理人的自认第19页
  (二) 先行自认和后行自认第19页
  (三) 完全自认和限制自认第19-20页
  (四) 明示自认和默示自认第20-21页
 四、自认的效力问题第21-24页
  (一) 自认对法院的效力第21页
  (二) 自认对当事人的效力第21-22页
  (三) 自认效力之限制第22-24页
第二章 自认制度的法理分析第24-29页
 一、自认制度的理论基础第24-26页
  (一) 辩论主义第24-25页
  (二) 诚实信用原则第25页
  (三) 诉讼效率原则第25-26页
 二、自认制度涉及的两个理论矛盾第26-29页
  (一) 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选择第26-27页
  (二) 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追求第27-29页
第三章 自认制度的比较法考察第29-35页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自认制度第29-31页
  (一) 英国法第29-30页
  (二) 美国法第30-31页
 二、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的自认制度第31-33页
  (一) 法国法第31-32页
  (二) 德国法第32页
  (三) 日本法第32-33页
  (四) 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第33页
 三、两大法系的比较与分析第33-35页
第四章 我国自认制度的现状与缺陷性分析第35-40页
 一、我国自认制度的立法和司法情况第35-36页
 二、我国自认制度存在的缺陷第36-37页
  (一) 自认属性的误解第36页
  (二) 自认对象的混淆第36-37页
  (三) 自认效力的残缺第37页
  (四) 自认立法的凌乱第37页
 三、原因分析第37-40页
  (一) 传统观念的影响第37-38页
  (二) 诉讼模式的制约第38页
  (三) 程序价值的忽视第38-39页
  (四) 制度保障的缺失第39-40页
第五章 建立和完善我国自认制度的构想第40-47页
 一、诉讼模式的转型第40-41页
 二、法官释明权的确立第41-43页
 三、具体制度的设计第43-44页
  (一) 明确自认的效力及限制第43页
  (二) 对自认的程序进行规定第43页
  (三) 明确明示自认及撤销第43-44页
  (四) 明确默示自认及追复第44页
  (五) 对限制自认加以规定第44页
  (六) 对代理人自认详加规定第44页
 四、自认制度的程序支持第44-47页
  (一) 完善答辩失权制度第44-45页
  (二) 建立诉答制度第45-46页
  (三) 加强庭审中的程序支持第46-47页
结论第47-48页
参考文献第48-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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