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4页 |
Abstract | 第4-9页 |
导言 | 第9页 |
第一章 破产财产概述 | 第9-12页 |
第一节 破产财产的涵义 | 第9页 |
第二节 破产财产的构成要件 | 第9-12页 |
第二章 破产财产构成范围的立法例 | 第12-16页 |
第一节 破产财产膨胀主义 | 第12-13页 |
一、破产财产膨胀主义的涵义及渊源 | 第12页 |
二、膨胀主义立法例理论依据 | 第12-13页 |
第二节 破产财产固定主义 | 第13-14页 |
一、破产财产固定主义的涵义及渊源 | 第13页 |
二、固定主义立法例理论依据 | 第13-14页 |
第三节 破产财产构成范围立法例的利弊 | 第14-15页 |
第四节 我国破产财产构成范围的立法例 | 第15-16页 |
第三章 破产财产的构成范围 | 第16-29页 |
第一节 破产财产的形态种类 | 第16-17页 |
一、法定破产财产 | 第16页 |
二、现有破产财产 | 第16-17页 |
三、分配破产财产 | 第17页 |
第二节 我国破产立法概况 | 第17-25页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简称《企业破产法(试行)的通过和实施 | 第17-18页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 称《若干意见》的制定 | 第18-19页 |
三、国发[1994]第59 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国发[1994]59 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简称《国发[1997]号文件》的颁布 | 第19页 |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若干规定》的颁布施行 | 第19-22页 |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企业破产法》)的颁布 | 第22-25页 |
第三节 我国破产立法对破产财产构成范围的规定 | 第25-29页 |
一、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 第25-26页 |
二、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取得的财产 | 第26-29页 |
第四章 破产财产构成范围的例外 | 第29-34页 |
第一节 破产财产构成范围例外的概述 | 第29页 |
第二节 破产财产构成范围的例外情形 | 第29-34页 |
一、存在取回权的财产 | 第29-30页 |
二、存在优先权的财产 | 第30-33页 |
三、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 第33页 |
四、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 第33页 |
五、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 第33页 |
六、破产人内部的社团(党团组织、工会等)经费及其拥有的财产 | 第33-34页 |
七、破产人依法创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的财产 | 第34页 |
第五章 有争议的破产财产 | 第34-37页 |
第一节 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 第34-35页 |
第二节 破产企业的融资租赁物 | 第35-36页 |
第三节 破产人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和福利设施 | 第36页 |
第四节 企业职工集资款 | 第36页 |
第五节 民事执行中的财产 | 第36-37页 |
一、破产法立法宗旨方面 | 第37页 |
二、法院执行本质方面 | 第37页 |
三、审判实践方面 | 第37页 |
第六章 破产财产构成范围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 第37-43页 |
第一节 破产财产构成范围存在的问题 | 第38-41页 |
一、适用范围过窄 | 第38-39页 |
二、部分债权不予申报不妥 | 第39页 |
三、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清偿不妥 | 第39-40页 |
四、管理人机制尚待完善 | 第40-41页 |
第二节 对破产财产构成范围存在问题的完善建议 | 第41-43页 |
一、扩大适用范围 | 第41页 |
二、所有债权均应该申报 | 第41-42页 |
三、尽力完善有关制度,充分保障劳动债权 | 第42页 |
四、完善管理人机制 | 第42-43页 |
第七章 小结 | 第43-45页 |
参考文献 | 第45-48页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第48-4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