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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以国际准则为标准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

前言第1-12页
第一部分 国际准则关于辩护制度的内容第12-27页
 一、 被追诉者享有辩护权第12-17页
  (一) 被追诉者享有知情权第12-13页
  (二) 被追诉者享有自行辩护和选任律师辩护权第13-14页
  (三) 主管当局负有告知义务第14-15页
  (四) 被追诉者有权及时选任辩护律师第15-16页
  (五) 被追诉者有与律师会见联络的权利第16-17页
 二、 要求各国实行法律援助制度第17-20页
  (一) 被追诉者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在司法利益需要时有权获得法律援助第18页
  (二) 被追诉者如无力支付费用,则不要求其本人付费第18-19页
  (三) 法律援助适用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第19页
  (四) 要求各国建立迅捷而有效的法律援助机制和程序第19-20页
  (五) 各国政府应确保法律援助资金的来源第20页
 三、 对律师的执业要求第20-22页
  (一) 律师执业要接受过相应的培训并具备资格第21页
  (二) 律师的责任和义务第21-22页
 四、 要求各国确立保证律师履行职责的措施第22-27页
  (一) 保障律师执业的人身安全第22页
  (二) 赋予辩护律师民事、刑事责任豁免权第22-24页
  (三) 律师享有阅卷权第24页
  (四) 要求确立律师保守职业秘密原则第24-26页
  (五) 要求各国建立律师纪律诉讼的机制和公正的程序第26-27页
第二部分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立法状况及存在的问题第27-42页
 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辩护权第28-31页
  (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自行辩护及选任律师辩护权第28页
  (二)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获得法律帮助第28-30页
  (三) 公诉案件自审查起诉时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第30-31页
 二、 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第31-34页
  (一) 刑事法律援助开始于侦查阶段第31页
  (二) 刑事法律援助适用的案件范围特定第31-32页
  (三) 法律援助实施方式特定第32页
  (四) 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主体特定第32页
  (五) 刑事法律援助具有无偿性第32-33页
  (六) 法律援助机构第33页
  (七) 提供法律援助的程序第33页
  (八) 国家是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第33-34页
 三、 对律师的执业要求第34-36页
  (一) 律师的资格与培训第35页
  (二)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义务和责任第35-36页
 四、 保证律师履行职责的措施方面第36-42页
  (一) 律师的人身安全受到保障第37页
  (二) 关于律师刑事辩护的豁免权第37-38页
  (三) 辩护人享有阅卷权第38-39页
  (四) 辩护律师享有调查、收集证据权第39-40页
  (五) 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没有发表辩护意见的场所第40页
  (六) 确立了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原则第40页
  (七) 中国律师纪律诉讼立法状况第40-42页
第三部分 以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为标准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第42-55页
 一、 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第42-44页
  (一) 立法应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知情权第42页
  (二) 立法应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第42-43页
  (三) 规定侦查机关讯问时,嫌疑人有要求律师在场权第43-44页
  (四) 立法要加强犯罪嫌疑人与辩护律师会见联络权第44页
 二、 完善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第44-47页
  (一) 扩大法律援助指定范围第44-45页
  (二) 增加指定机关第45-46页
  (三) 政府要对法律援助提供充足的财政拨款第46页
  (四) 采用诊所式法律教育为法律援助服务第46-47页
 三、 完善对律师的执业要求第47-50页
  (一) 完善取得执业资格制度第47页
  (二) 完善辩护人的责任制度第47-50页
 四、 完善保证律师履行职责的措施第50-55页
  (一) 赋予辩护律师民事、刑事豁免权,加强保障律师的人身安全第50-51页
  (二) 明确律师阅卷的时间、地点和范围第51-52页
  (三) 减少对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权的限制第52页
  (四) 立法要明确规定律师发表辩论观点的场所第52页
  (五) 立法要明确律师保守职务秘密的原则第52-53页
  (六) 完善我国律师纪律诉讼的机制和公正程序第53-55页
结语第55-56页
参考书目第56-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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