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5-6页 |
abstract | 第6页 |
引言 | 第7-9页 |
一、遗嘱自由与遗嘱自由限制的冲突 | 第9-13页 |
(一)“杭州小保姆受遗赠案”――遗嘱自由 | 第9-10页 |
1、基本案情 | 第9页 |
2、小保姆吴菊英获得遗产是否具有正当性 | 第9-10页 |
(二)“四川泸州二奶受遗赠案”――对遗嘱自由的限制 | 第10-11页 |
1、基本案情 | 第10页 |
2、判决黄某斌所立遗嘱无效是否正当 | 第10-11页 |
(三) 问题小结 | 第11-13页 |
二、对遗嘱自由进行限制的必要性 | 第13-22页 |
(一)遗嘱自由原则的概述 | 第13-14页 |
1、遗嘱自由的概念 | 第13页 |
2、实行遗嘱自由原则的社会意义 | 第13-14页 |
(二)我国遗嘱自由原则的内容 | 第14-17页 |
1、订立遗嘱内容的自由 | 第14-15页 |
2、自由决定遗产接受主体 | 第15页 |
3、自由确定遗产分配方法及份额 | 第15页 |
4、自由选择立遗嘱的方式 | 第15-16页 |
5、可自由变更、撤销遗嘱 | 第16-17页 |
(三) 需对遗嘱自由进行限制的必要性 | 第17-22页 |
1、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的要求 | 第17-18页 |
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秩序稳定的需要 | 第18页 |
3、市民伦理观念存在缺陷的必然要求 | 第18-19页 |
4、遗嘱自由制度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冲突矛盾要求 | 第19-22页 |
三、我国遗嘱自由限制制度的措施及不足 | 第22-27页 |
(一)我国继承法对遗嘱自由的限制措施 | 第22-24页 |
1、遗嘱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 第22页 |
2、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 | 第22页 |
3、遗嘱成立的条件需符合法律规定 | 第22-23页 |
4、遗嘱的内容不得取消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 | 第23-24页 |
(二) 我国对遗嘱自由限制的不足 | 第24-27页 |
1、适用的主体范围过窄 | 第24-25页 |
2、适用主体的界定标准过于原则且不具有有效的操作性 | 第25-26页 |
3、必要遗产份额的标准不明确 | 第26-27页 |
四、关于完善我国遗嘱自由限制制度的建议 | 第27-35页 |
(一) 我国的必留份制度与国外的特留份制度之比较 | 第27-29页 |
1、国内外的特留份制度的共同点 | 第27-28页 |
2、我国的必留份制度与国外的特留份制度的不同点 | 第28-29页 |
3、小结 | 第29页 |
(二)完善我国遗产必留份制度 | 第29-31页 |
1、增加必留份权利人的主体范围 | 第29-30页 |
2、明确“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标准 | 第30-31页 |
3、明确必留份的份额标准 | 第31页 |
(三)构建中国特色的遗产特留份制度 | 第31-33页 |
1、明确设立特留份制度 | 第31-32页 |
2、明确特留份权利主体 | 第32页 |
3、明确特留份的份额 | 第32页 |
4、明确特留份权利人的救济权 | 第32-33页 |
(四)特留份制度与必留份制度的共存适用 | 第33-35页 |
1、必留份的适用 | 第33页 |
2、特留份的适用 | 第33-34页 |
3、两者在共存过程中的适用问题 | 第34-35页 |
结语 | 第35-36页 |
参考文献 | 第36-38页 |
致谢 | 第38-3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