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 第4-6页 |
| abstract | 第6-7页 |
| 引言 | 第9-10页 |
| 一、在我国行为能力丧失对要约效力的影响 | 第10-16页 |
| (一)立法上的规定 | 第10-11页 |
| (二)理论中的探讨 | 第11-15页 |
| (三)小结 | 第15-16页 |
| 二、丧失行为能力对要约效力影响的比较法研究 | 第16-25页 |
| (一)大陆法系国家对合同订立过程中主体缺失问题的规定 | 第16-21页 |
| (二)英美法系国家对合同订立过程中主体缺失问题的规定 | 第21-24页 |
| (三)小结 | 第24-25页 |
| 三、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时影响要约效力的因素 | 第25-29页 |
| (一)“合同必须由本人履行”标准 | 第25-26页 |
| (二)“要约中明示或者可得推测地表示了相反的意思”标准 | 第26-27页 |
| (三)“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标准 | 第27页 |
| (四)“受要约人知道要约人丧失行为能力”标准 | 第27-28页 |
| (五)“受要约人在做出承诺之前死亡”标准 | 第28-29页 |
| 四、对我国《合同法》增设相应规定的建议 | 第29-33页 |
| (一)我国应采用要约存续规则作为一般规则 | 第29-31页 |
| (二)要约存续规则的例外 | 第31-32页 |
| (三)相关人通知义务的规定 | 第32-33页 |
| 参考文献 | 第33-3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