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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为能力丧失对要约效力的影响

摘要第4-6页
abstract第6-7页
引言第9-10页
一、在我国行为能力丧失对要约效力的影响第10-16页
    (一)立法上的规定第10-11页
    (二)理论中的探讨第11-15页
    (三)小结第15-16页
二、丧失行为能力对要约效力影响的比较法研究第16-25页
    (一)大陆法系国家对合同订立过程中主体缺失问题的规定第16-21页
    (二)英美法系国家对合同订立过程中主体缺失问题的规定第21-24页
    (三)小结第24-25页
三、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时影响要约效力的因素第25-29页
    (一)“合同必须由本人履行”标准第25-26页
    (二)“要约中明示或者可得推测地表示了相反的意思”标准第26-27页
    (三)“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标准第27页
    (四)“受要约人知道要约人丧失行为能力”标准第27-28页
    (五)“受要约人在做出承诺之前死亡”标准第28-29页
四、对我国《合同法》增设相应规定的建议第29-33页
    (一)我国应采用要约存续规则作为一般规则第29-31页
    (二)要约存续规则的例外第31-32页
    (三)相关人通知义务的规定第32-33页
参考文献第33-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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