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14页 |
导论 | 第14-20页 |
一、研究缘起 | 第14-15页 |
二、文献综述 | 第15-17页 |
三、论文框架 | 第17页 |
四、研究方法 | 第17-18页 |
五、创新尝试 | 第18-20页 |
第一章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责任制度的建构与发展 | 第20-34页 |
第一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统一责任体制的诞生 | 第20-23页 |
一、《华沙公约》的产生背景 | 第20-21页 |
二、《华沙公约》确立的主要货物运输规则 | 第21-23页 |
第二节 华沙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责任制度的缺陷 | 第23-26页 |
一、《华沙公约》的历次修订 | 第23-25页 |
(一)1955 年海牙议定书 | 第23-24页 |
(二)1961 年《瓜达拉哈拉公约》 | 第24-25页 |
(三)1975 年《蒙特利尔第 4 号议定书》 | 第25页 |
二、华沙体系的分裂危机 | 第25-26页 |
第三节《蒙特利尔公约》对航空货物运输责任制度一体化的发展 | 第26-29页 |
一、《蒙特利尔公约》的产生背景 | 第26-28页 |
(一)华沙公约体系的条约法困境 | 第26页 |
(二)责任限额的社会经济学分析 | 第26-28页 |
二、《蒙特利尔公约》对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责任的发展 | 第28-29页 |
第四节《蒙特利尔公约》实施十周年的检视与反思 | 第29-34页 |
一、《蒙特利尔公约》的局限 | 第29-30页 |
二、《蒙特利尔公约》货物运输规则面临的问题 | 第30-34页 |
(一)航空货运代理人的责任 | 第30-31页 |
(二)航空承运人的延误责任 | 第31-34页 |
第二章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的法律适用 | 第34-74页 |
第一节 国际航空运输公约在货运领域的适用 | 第34-43页 |
一、航空运输公约调整的事项 | 第34-39页 |
(一)国际运输 | 第34-36页 |
(二)连续运输 | 第36-38页 |
(三)货物运输 | 第38-39页 |
二、航空运输公约调整的责任主体 | 第39-42页 |
(一)缔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 | 第39-40页 |
(二)货运代理人 | 第40-42页 |
三、航空运输公约调整的实体法问题 | 第42页 |
四、航空运输公约的强制适用性 | 第42-43页 |
第二节 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冲突与协调 | 第43-62页 |
一、航空运输公约冲突问题的提出 | 第43-45页 |
二、航空运输公约冲突的类型 | 第45-54页 |
(一)华沙体系内部的冲突 | 第45-48页 |
(二)华沙体系与《蒙特利尔公约》的关系 | 第48-49页 |
(三)航空运输公约与其他单一运输公约的冲突 | 第49-53页 |
(四)航空运输公约与多式联运公约的冲突 | 第53-54页 |
三、航空运输公约冲突的性质 | 第54-56页 |
(一)航空运输公约规则差异与冲突的关系 | 第54-55页 |
(二)航空运输公约的冲突属于条约冲突范畴 | 第55-56页 |
四、航空运输公约冲突的协调 | 第56-62页 |
(一)条约冲突的深层次原因与协调困境 | 第56-58页 |
(二)解决条约冲突的成文法依据 | 第58页 |
(三)条约解释规则的运用 | 第58-59页 |
(四)冲突条款的运用 | 第59-60页 |
(五)《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0 条第 3、4 款的运用 | 第60-61页 |
(六)航空货运公约消极冲突的解决 | 第61-62页 |
第三节 航空运输公约的空白与航空冲突法的适用 | 第62-74页 |
一、航空冲突法的繁荣与沉寂 | 第63-65页 |
二、航空冲突法的功能与价值 | 第65-66页 |
三、航空冲突法的适用空间 | 第66-67页 |
(一)非公约定义的国际运输 | 第66页 |
(二)公约授权、排除或回避的法律问题 | 第66-67页 |
四、公约的排他性争议引发的冲突法适用问题 | 第67-74页 |
(一)原告的资格之辨 | 第68-71页 |
(二)被告的资格之辨 | 第71-74页 |
第三章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规则及判例发展 | 第74-105页 |
第一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构成 | 第75-86页 |
一、发生航空事件(event) | 第75-77页 |
二、造成货物损失 | 第77-84页 |
(一)毁灭(destruction) | 第77-78页 |
(二)遗失(loss) | 第78-79页 |
(三)损坏(damage) | 第79-80页 |
(四)毁灭、遗失和损坏的区别 | 第80-82页 |
(五)延误(delay) | 第82-83页 |
(六)货物损失引起的精神损害问题 | 第83-84页 |
三、事件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causation) | 第84页 |
四、货物被接收时处于良好状态 | 第84-85页 |
五、《华沙公约》对承运人过错的规定 | 第85-86页 |
第二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基础 | 第86-88页 |
一、《华沙公约》采用推定过错责任制度 | 第86-87页 |
二、《蒙特利尔公约》引入严格责任制度 | 第87-88页 |
第三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期间 | 第88-93页 |
一、从“双要素”发展到“单要素”标准 | 第88-90页 |
二、保管、接收与交付的含义与辨析 | 第90-92页 |
(一)货物的保管(in charge of) | 第90-91页 |
(二)货物的接收(acceptance) | 第91页 |
(三)货物的交付(delivery) | 第91-92页 |
三、辅助运输与替代运输期间 | 第92-93页 |
第四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限额 | 第93-99页 |
一、承运人责任限额的比较 | 第93-95页 |
二、承运人责任限额的计算 | 第95页 |
三、承运人责任限额的突破 | 第95-99页 |
(一)航空货运单不完整 | 第96-98页 |
(二)承运人存在“有意的不良行为” | 第98-99页 |
第五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免除 | 第99-105页 |
一、《华沙公约》创设了三项免责事由 | 第99-101页 |
(一)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出异议 | 第99-100页 |
(二)原告存在共同过失(contributory negligence) | 第100页 |
(三)承运人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失发生 | 第100-101页 |
二、《蒙特利尔公约》对免责事由的新发展 | 第101-105页 |
(一)《蒙特利尔公约》吸收了普通法的免责事由 | 第101-102页 |
(二)《蒙特利尔公约》保留了共同过失免责 | 第102-103页 |
(三)《蒙特利尔公约》延长了通知义务的履行时间 | 第103-105页 |
第四章 我国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完善 | 第105-120页 |
第一节 我国航空货物运输立法的现状与困惑 | 第105-110页 |
一、《民用航空法》亟待修订 | 第105-107页 |
二、民航规章的效力考量 | 第107-108页 |
三、航空运输公约的适用困扰 | 第108-109页 |
四、我国运输法制的双轨问题 | 第109-110页 |
第二节 借鉴并发展《蒙特利尔公约》的货运规则 | 第110-115页 |
一、《民用航空法》与《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则比较 | 第110-115页 |
(一)采用相同的归责原则 | 第111-112页 |
(二)责任限额低于公约标准 | 第112页 |
(三)责任期间落后于公约规定 | 第112-113页 |
(四)免责条件比公约更加严格 | 第113-115页 |
二、《蒙特利尔公约》遗留的法律问题 | 第115页 |
第三节 航空运输公约在我国适用制度的完善 | 第115-120页 |
一、国际私法条约在国内法院适用的理论与实践 | 第115-117页 |
(一)国际私法条约的接受方法 | 第115-116页 |
(二)国际私法条约在我国的效力 | 第116-117页 |
二、航空运输公约在适用方面的特殊性 | 第117-120页 |
结论 | 第120-122页 |
参考文献 | 第122-129页 |
作者简介及在读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第129-130页 |
后记 | 第13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