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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研究

摘要第1-8页
Abstract第8-10页
引言第10-12页
第一章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述第12-24页
 一、缺陷产品的界定第12-16页
  (一) 缺陷产品的定义第12-13页
  (二) 缺陷产品与瑕疵产品之区分第13-15页
  (三) 产品缺陷的类型第15-16页
 二、召回的定义及特征第16-19页
  (一) 召回的定义第16-18页
  (二) 召回的特征第18-19页
 三、产品召回制度与相关制度的比较第19-21页
  (一) 产品召回制度与产品“三包”制度之比较第19-20页
  (二) 产品召回制度与产品强制收回制度之比较第20-21页
 四、缺陷产品召回的意义第21-24页
  (一) 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第21-22页
  (二) 有助于维护产品的安全,增强企业的责任感第22-23页
  (三) 有利于加强政府对产品的监管,减少潜在的危险第23页
  (四) 有利于维护我国消费者在国际上的权益第23-24页
第二章 国外关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之考察第24-33页
 一、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确立第24-27页
  (一) 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第24-26页
  (二) 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第26-27页
 二、国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对比分析第27-33页
  (一) 缺陷产品召回对象的认定标准第27-29页
  (二) 缺陷产品召回的主管部门第29页
  (三) 缺陷产品召回的方式第29-30页
  (四) 缺陷产品召回的程序第30-32页
  (五) 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责任第32-33页
第三章 我国关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第33-39页
 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规定第33-35页
  (一) 相关法律第33-34页
  (二) 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第34页
  (三) 地方法规与地方规章第34-35页
 二、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第35-39页
  (一) 现行规定立法层次过低第35页
  (二) 缺乏分工明确的主管部门第35-36页
  (三) 召回标准模糊第36-37页
  (四) 召回主体不明确第37-38页
  (五) 处罚缺乏威慑力第38-39页
第四章 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具体构想第39-51页
 一、明确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的原则与立法模式第39-41页
  (一) 立法原则第39-40页
  (二) 构建合理的立法模式第40-41页
 二、缺陷产品召回的标准和方式第41-43页
  (一) 明确制定缺陷产品的标准第41-43页
  (二) 缺陷产品召回的方式第43页
 三、完善缺陷产品召回的程序第43-45页
  (一) 明确产品召回的等级第43-44页
  (二) 明确召回时限第44-45页
  (三) 设立产品召回的简易程序第45页
 四、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第45-48页
  (一) 明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第45-46页
  (二) 确立惩罚性赔偿应考虑的因素第46-48页
 五、建立有效的配套制度第48-51页
  (一) 建立全国性的信息管理系统第48-49页
  (二) 建立统一、权威的检测系统第49-51页
参考文献第51-55页
致谢第55-56页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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