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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地方审判制度

论文摘要第4-6页
Abstract第6-7页
引言第10-11页
第1章 曹魏时期的地方审判制度第11-18页
    1.1 简述曹魏时期的州、郡、县第11页
    1.2 州、郡、县司法长官的职权范围第11-13页
        1.2.1 县令(长)的职权第11-12页
        1.2.2 郡守的职权第12页
        1.2.3 州刺史的职权第12-13页
    1.3 三级审判机构之间的关系第13-14页
        1.3.1 级别管辖的问题第13页
        1.3.2 曹魏时期法官的独立审判权第13-14页
    1.4 常用的审案方法第14-15页
    1.5 特殊案件的处理第15-18页
        1.5.1 死刑案件的管辖权第15-16页
        1.5.2 复仇的问题第16-18页
第2章 两晋时期的地方审判制度第18-24页
    2.1 简述两晋时期的州、郡、县第18-19页
    2.2 与曹魏时期相比两晋时地方长官的职权第19-21页
        2.2.1 县令(长)的职权第19页
        2.2.2 郡守成为地方上的行政重心第19-20页
        2.2.3 州刺史主要职责转变为监察第20-21页
    2.3 地方司法官员的审案原则第21-22页
    2.4 关于复仇的赦免问题第22-24页
第3章 南朝的地方审判制度第24-31页
    3.1 督邮监督审判制度的变革第25-26页
    3.2 屈法申情,纵囚探亲第26-27页
    3.3 教化凌驾于法律之上导致的判刑畸轻畸重第27-28页
    3.4 测立拷罚制度第28-29页
    3.5 跨地域审理案件第29-31页
第4章 北朝的地方审判制度第31-39页
    4.1 简述北朝的地方行政机构第31-32页
    4.2 北朝各级地方审判机构的职权范围第32-37页
        4.2.1 行台的职权范围第32-34页
        4.2.2 州、郡、县长官的职权范围第34-37页
        4.2.3 郡守对于属县行政的控制权第37页
    4.3 北朝时地方官员的审判原则第37-39页
结论第39-40页
参考文献第40-42页
致谢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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