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地方审判制度
论文摘要 | 第4-6页 |
Abstract | 第6-7页 |
引言 | 第10-11页 |
第1章 曹魏时期的地方审判制度 | 第11-18页 |
1.1 简述曹魏时期的州、郡、县 | 第11页 |
1.2 州、郡、县司法长官的职权范围 | 第11-13页 |
1.2.1 县令(长)的职权 | 第11-12页 |
1.2.2 郡守的职权 | 第12页 |
1.2.3 州刺史的职权 | 第12-13页 |
1.3 三级审判机构之间的关系 | 第13-14页 |
1.3.1 级别管辖的问题 | 第13页 |
1.3.2 曹魏时期法官的独立审判权 | 第13-14页 |
1.4 常用的审案方法 | 第14-15页 |
1.5 特殊案件的处理 | 第15-18页 |
1.5.1 死刑案件的管辖权 | 第15-16页 |
1.5.2 复仇的问题 | 第16-18页 |
第2章 两晋时期的地方审判制度 | 第18-24页 |
2.1 简述两晋时期的州、郡、县 | 第18-19页 |
2.2 与曹魏时期相比两晋时地方长官的职权 | 第19-21页 |
2.2.1 县令(长)的职权 | 第19页 |
2.2.2 郡守成为地方上的行政重心 | 第19-20页 |
2.2.3 州刺史主要职责转变为监察 | 第20-21页 |
2.3 地方司法官员的审案原则 | 第21-22页 |
2.4 关于复仇的赦免问题 | 第22-24页 |
第3章 南朝的地方审判制度 | 第24-31页 |
3.1 督邮监督审判制度的变革 | 第25-26页 |
3.2 屈法申情,纵囚探亲 | 第26-27页 |
3.3 教化凌驾于法律之上导致的判刑畸轻畸重 | 第27-28页 |
3.4 测立拷罚制度 | 第28-29页 |
3.5 跨地域审理案件 | 第29-31页 |
第4章 北朝的地方审判制度 | 第31-39页 |
4.1 简述北朝的地方行政机构 | 第31-32页 |
4.2 北朝各级地方审判机构的职权范围 | 第32-37页 |
4.2.1 行台的职权范围 | 第32-34页 |
4.2.2 州、郡、县长官的职权范围 | 第34-37页 |
4.2.3 郡守对于属县行政的控制权 | 第37页 |
4.3 北朝时地方官员的审判原则 | 第37-39页 |
结论 | 第39-40页 |
参考文献 | 第40-42页 |
致谢 | 第4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