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 第1-5页 |
ABSTRACT | 第5-12页 |
前言 | 第12-13页 |
第一章 从货物贸易原产地到服务贸易原产地 | 第13-26页 |
第一节 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概述 | 第13-17页 |
一、原产地规则概述 | 第13-14页 |
二、原产地规则——最后实质性改变标准 | 第14-17页 |
第二节 服务贸易领域引入原产地规则的必要性 | 第17-23页 |
一、基于GATS法律文本的分析 | 第17-19页 |
二、原产地的确认是GATS各种原则和制度正确适用的基础 | 第19-20页 |
三、原产地的确认是区域贸易协定顺利实施的必然要求 | 第20页 |
四、原产地的确认是服务离岸外包存在及发展的需要 | 第20-23页 |
第三节 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不能适用于服务贸易领域 | 第23-26页 |
第二章 GATS"服务"原产地规则分析 | 第26-33页 |
第一节 GATS对"服务"原产地规则的认定 | 第26-28页 |
一、"跨境提供"(Cross-border Supply)和"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 | 第26-27页 |
二、"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和"自然人移动"(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 | 第27-28页 |
第二节 评论 | 第28-33页 |
第三章 GATS"服务提供者"原产地规则分析 | 第33-45页 |
第一节 自然人服务提供者原产地规则分析 | 第33-36页 |
一、"居所"是判定自然人来源的基本连接点 | 第33-34页 |
二、"国籍(或永久居留权)"是确定自然人国别的主要依据 | 第34-36页 |
第二节 法人服务提供者原产地规则分析 | 第36-45页 |
一、确定法人国籍的主要标准 | 第36-37页 |
二、GATS对"另一成员的法人"的界定 | 第37页 |
三、确定法人国籍的"准据地法主义+实质性业务活动"分析 | 第37-39页 |
四、确定"商业存在"国籍的"资本控制说"分析 | 第39-45页 |
第四章 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有关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分析 | 第45-52页 |
第一节 概述 | 第45-48页 |
一、欧共体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 | 第46页 |
二、NAFTA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 | 第46-48页 |
第二节 CEPA有关服务提供者原产地规则分析 | 第48-52页 |
一、自然人服务提供者 | 第49页 |
二、法人服务提供者 | 第49-52页 |
结论 | 第52-54页 |
参考文献 | 第54-5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