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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难救助的客体

引言第1-14页
第一篇 海难救助客体总论第14-57页
 第一章 海难救助客体的概念第14-25页
  第一节 客体的概念第14-16页
  第二节 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第16-19页
  第三节 海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第19-21页
  第四节 海难救助客体的概念第21-25页
 第二章 从海难救助的性质和概念看海难救助的客体第25-57页
  第一节从海难救助的性质看海难救助客体第25-39页
   一、关于海难救助性质的学说第25-28页
   二、学者反思和新思考第28-31页
   三、笔者的的反思第31-38页
   四、小结第38-39页
  第二节 从海难救助的概念看海难救助客体第39-57页
   一、英国法中海难救助的概念第39-44页
    (一) 英国法中的民事海难救助第39-40页
    (二) 英国法中的军事海难救助第40-42页
    (三) 英国法中的环境救助和公共当局控制的救助第42-44页
    (四) 小结第44页
   二、美国法对海难救助的概念第44-51页
    (一) 美国法中的民事海难救助第44-50页
    (二) 美国法中公共当局控制的海难救助第50-51页
    (三) 小结第51页
   三、大陆法系海难救助的概念第51-52页
   四、我国法律和学理中海难救助的概念第52-55页
   五、小结第55-57页
第二篇 两大法系海难救助客体比较研究第57-148页
 第三章 英国法中海难救助的客体第57-99页
  第一节 英国法中作为海难救助客体的船舶第57-77页
   一、英国学者的论述第57-59页
   二、Steedman v. Schotfield and Firth 案第59-68页
    (一) 基本案情第59-60页
    (二) 高等法院法官Sheen 爵士的判决第60-66页
    (三) 小结第66-68页
   三、对废弃船、沉船和其它构造物的认定第68-73页
   四、对拖船和被拖轮的认定第73页
   五、对漂流海上的弃船的认定第73-75页
   六、总结第75-77页
  第二节 英国法海难救助客体中其他海上财产第77-91页
   一、其他海上财产的含义第77-78页
   二、海上平台和钻井装置可成为海难救助的客体第78-79页
   三、船用补给品、船上用具等均属于海上救助客体第79-80页
   四、对货物的认定第80页
   五、运费作为属于海难救助客体的认定第80-87页
    (一) 有风险的预付运费第82-84页
    (二) 租赁船舶之运费第84-87页
   六、失事船、漂流在海上的弃船及其货物第87-89页
   七、jetsam、flotsam 和lagan 属于海难救助的财产第89-91页
  第三节 英国法的海上人命救助第91-99页
   一、传统制度中人命构成海难救助客体的条件第91-92页
    (一) 人命必须存在人身安全的危险和实质性危险担忧第91页
    (二) 人命救助获酬必须有财产同时获救第91-92页
   二、判例法中人命作为海难救助客体的判例和原则第92-93页
   三、成文法关于人命作为海难救助客体的规定和发展第93-99页
    (一) 成文法中海上人命救助及报酬的规定第93-95页
    (二) 判例对成文法规定的适用和对传统人命救助规则的发展第95-99页
 第四章 美国法中海难救助的客体第99-133页
  第一节 美国法海难救助客体的范围第99-107页
   一、成为海难救助客体应具备的条件第99页
   二、美国法中海难救助客体的具体范围第99-107页
    (一) 船舶作为海难救助客体范围的认定第100-103页
    (二) 货物等财产构成海难救助的客体的认定第103-104页
    (二) 作为海难救助客体的运费第104页
    (四) 海难救助客体的其他财产第104-107页
  第二节 HENER 案体现的理念第107-116页
   一、基本案情第107页
   二、联邦地区法院法官Sofaer 的判词第107-112页
    (一) 关于管辖权第108页
    (二) 所适用的指导性法律原则第108-112页
   三、小结第112-116页
  第三节 美国法中的海上人命救助第116-130页
   一、成文法关于海上人命救助的规定第116-120页
    (一) 提供救助服务的时间和报酬的关系第117-118页
    (二) 延迟救助的救助者的救助报酬第118页
    (三) 通知人有权请求救助报酬第118页
    (四) 救助报酬的分配第118-119页
    (五) 人命救助人无救助报酬优先请求权第119页
    (六) 人命救助的诉讼程序和时效第119-120页
   二、Peninsular 案体现的法理和趋势第120-130页
    (一) 基本案情第120-123页
    (二) 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第123-125页
    (三) 小结第125-130页
  第四节 对美国法中海难救助客体的梳理第130-133页
   一、海难救助客体是因救助直接获益的标的第130-131页
   二、作为海难救助客体船舶的范围第131页
   三、海难救助的客体应是海上财产第131页
   四、人的生命是美国法中海难救助的客体第131-133页
 第五章 大陆法系海难救助的客体第133-148页
  第一节 德国法中海难救助的客体第133-135页
   一、德国商法典的规定第133页
   二、小结第133-135页
  第二节 荷兰法中海难救助的客体第135-140页
   一、荷兰商法典的规定第135-136页
   二、梳理第136-140页
  第三节 希腊法中海难救助的客体第140-143页
   一、希腊海事私法典的规定第140-141页
   二、小结第141-143页
  第四节 日本法中海难救助的客体第143-144页
   一、日本商法典的规定第143页
   二、小结第143-144页
  第五节 我国台湾海商法中海难救助的客体第144-148页
   一、台湾地区海商法的规定第144页
   二、梳理第144-148页
第三篇 我国海难救助客体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完善第148-198页
 第六章 我国法律和学理中海难救助的客体第148-166页
  第一节 我国法律中海难救助客体的规定第148-154页
   一、我国海商法关于海难救助客体的规定第148-150页
   二、对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梳理第150-152页
   三、我国其他法律对强制救助客体的规定第152-154页
  第二节 我国学理中海难救助的客体第154-166页
   一、学者对海商法上海难救助客体的论述第154-157页
   二、学者对强制海难救助客体的阐述第157-161页
    (一) 强制救助的概念第157-158页
    (二) 强制救助实施的条件第158-159页
    (三) 强制救助的法律特性第159-160页
    (四) 强制救助的作用、存在的意义和局限性第160-161页
   三、学者们就人命是否海难救助客体的论述和争议第161-166页
 第七章 实务和司法中凸现的问题分析第166-181页
  第一节“织女星”轮案所凸现的争议分析第166-170页
   一、基本案情第166-167页
   二、“织女星”轮案所凸现的争议和评析第167-170页
  第二节“东运419”轮案,所凸显的问题和剖析第170-173页
   一、基本案情第170-171页
   二、“东运419”轮纠纷案所凸现的困惑和问题第171-173页
  第三节 “NANCY 轮案”凸现的强制救助客体立法之不足第173-178页
   一、基本案情第173页
   二、韩国船东与烟台港监就救助报酬问题的争议第173-176页
   三、NANCY 案凸现的我国《海商法》规定的不足第176-178页
  第四节 两起救助人命的实例凸现的问题和分析第178-181页
   一、“明昕”轮和“大安吉”轮人命救助案第178-179页
   二、两案所凸现的立法之不足第179-181页
 第八章 我国海难救助客体法律制度的完善第181-198页
  第一节 比较研究中提出的问题第181-188页
   一、海难救助客体的界定和理念的变迁第181-182页
   二、对作为海难救助客体的船舶应如何界定?第182页
   三、作为海难救助客体的其他财产的范围是什么?第182-183页
   四、运费作为海难救助的客体其范围指什么?第183-184页
   五、人命是否应属于海难救助的客体?第184-185页
   六、获救财产的税收和收费等是否属于海难救助的客体?第185-186页
   七、环境是否属于海难救助的客体?第186页
   八、强制救助物可否成为海难救助的客体?第186-187页
   九、打捞物是否属于海难救助的客体?第187-188页
  第二节 《海商法》就海难救助客体规定的不足第188-192页
   一、关于船舶规定的缺陷第188页
   二、关于船舶之外的其他财产规定的缺陷第188-189页
   三、关于运费规定的缺陷第189页
   四、关于人命是否海难救助客体规定的缺陷第189-190页
   五、没有将国家税收、收费等纳入海难救助客体第190页
   六、没有明确人的信心等是否海难救助的客体第190页
   七、未将强制救助和打捞之物纳入海难救助客体第190-192页
  第三节 完善海难救助客体法制的理念和建议第192-198页
   一、我国海难救助法律制度应确立的立法理念第192-194页
    (一) 从海洋对人类的重要性的高度来构建第192-193页
    (二) 从振兴中华、建立海上强国的远虑来构建第193页
    (三) 从发展海难救助事业和海洋经济的角度来考量第193-194页
   二、完善我国海难救助客体法律制度的建议第194-198页
    (一) 拓展海难救助客体的船舶之范围第194-195页
    (二) 关于其他海上财产规定的完善第195-196页
    (三) 运费作为海难救助客体规定的完善第196页
    (四) 人命属于海难救助的客体规定的完善第196-197页
    (五) 将获救财产的税收和收费纳入海难救助客体第197页
    (六) 明确人的信心等为海难救助的客体第197页
    (七) 强制救助和打捞物应是海难救助的客体第197-198页
结语第198-206页
参考文献第206-216页
致谢第216-217页
中文详细摘要第217-2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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