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 第1-14页 |
第一篇 海难救助客体总论 | 第14-57页 |
第一章 海难救助客体的概念 | 第14-25页 |
第一节 客体的概念 | 第14-16页 |
第二节 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 第16-19页 |
第三节 海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 第19-21页 |
第四节 海难救助客体的概念 | 第21-25页 |
第二章 从海难救助的性质和概念看海难救助的客体 | 第25-57页 |
第一节从海难救助的性质看海难救助客体 | 第25-39页 |
一、关于海难救助性质的学说 | 第25-28页 |
二、学者反思和新思考 | 第28-31页 |
三、笔者的的反思 | 第31-38页 |
四、小结 | 第38-39页 |
第二节 从海难救助的概念看海难救助客体 | 第39-57页 |
一、英国法中海难救助的概念 | 第39-44页 |
(一) 英国法中的民事海难救助 | 第39-40页 |
(二) 英国法中的军事海难救助 | 第40-42页 |
(三) 英国法中的环境救助和公共当局控制的救助 | 第42-44页 |
(四) 小结 | 第44页 |
二、美国法对海难救助的概念 | 第44-51页 |
(一) 美国法中的民事海难救助 | 第44-50页 |
(二) 美国法中公共当局控制的海难救助 | 第50-51页 |
(三) 小结 | 第51页 |
三、大陆法系海难救助的概念 | 第51-52页 |
四、我国法律和学理中海难救助的概念 | 第52-55页 |
五、小结 | 第55-57页 |
第二篇 两大法系海难救助客体比较研究 | 第57-148页 |
第三章 英国法中海难救助的客体 | 第57-99页 |
第一节 英国法中作为海难救助客体的船舶 | 第57-77页 |
一、英国学者的论述 | 第57-59页 |
二、Steedman v. Schotfield and Firth 案 | 第59-68页 |
(一) 基本案情 | 第59-60页 |
(二) 高等法院法官Sheen 爵士的判决 | 第60-66页 |
(三) 小结 | 第66-68页 |
三、对废弃船、沉船和其它构造物的认定 | 第68-73页 |
四、对拖船和被拖轮的认定 | 第73页 |
五、对漂流海上的弃船的认定 | 第73-75页 |
六、总结 | 第75-77页 |
第二节 英国法海难救助客体中其他海上财产 | 第77-91页 |
一、其他海上财产的含义 | 第77-78页 |
二、海上平台和钻井装置可成为海难救助的客体 | 第78-79页 |
三、船用补给品、船上用具等均属于海上救助客体 | 第79-80页 |
四、对货物的认定 | 第80页 |
五、运费作为属于海难救助客体的认定 | 第80-87页 |
(一) 有风险的预付运费 | 第82-84页 |
(二) 租赁船舶之运费 | 第84-87页 |
六、失事船、漂流在海上的弃船及其货物 | 第87-89页 |
七、jetsam、flotsam 和lagan 属于海难救助的财产 | 第89-91页 |
第三节 英国法的海上人命救助 | 第91-99页 |
一、传统制度中人命构成海难救助客体的条件 | 第91-92页 |
(一) 人命必须存在人身安全的危险和实质性危险担忧 | 第91页 |
(二) 人命救助获酬必须有财产同时获救 | 第91-92页 |
二、判例法中人命作为海难救助客体的判例和原则 | 第92-93页 |
三、成文法关于人命作为海难救助客体的规定和发展 | 第93-99页 |
(一) 成文法中海上人命救助及报酬的规定 | 第93-95页 |
(二) 判例对成文法规定的适用和对传统人命救助规则的发展 | 第95-99页 |
第四章 美国法中海难救助的客体 | 第99-133页 |
第一节 美国法海难救助客体的范围 | 第99-107页 |
一、成为海难救助客体应具备的条件 | 第99页 |
二、美国法中海难救助客体的具体范围 | 第99-107页 |
(一) 船舶作为海难救助客体范围的认定 | 第100-103页 |
(二) 货物等财产构成海难救助的客体的认定 | 第103-104页 |
(二) 作为海难救助客体的运费 | 第104页 |
(四) 海难救助客体的其他财产 | 第104-107页 |
第二节 HENER 案体现的理念 | 第107-116页 |
一、基本案情 | 第107页 |
二、联邦地区法院法官Sofaer 的判词 | 第107-112页 |
(一) 关于管辖权 | 第108页 |
(二) 所适用的指导性法律原则 | 第108-112页 |
三、小结 | 第112-116页 |
第三节 美国法中的海上人命救助 | 第116-130页 |
一、成文法关于海上人命救助的规定 | 第116-120页 |
(一) 提供救助服务的时间和报酬的关系 | 第117-118页 |
(二) 延迟救助的救助者的救助报酬 | 第118页 |
(三) 通知人有权请求救助报酬 | 第118页 |
(四) 救助报酬的分配 | 第118-119页 |
(五) 人命救助人无救助报酬优先请求权 | 第119页 |
(六) 人命救助的诉讼程序和时效 | 第119-120页 |
二、Peninsular 案体现的法理和趋势 | 第120-130页 |
(一) 基本案情 | 第120-123页 |
(二) 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 | 第123-125页 |
(三) 小结 | 第125-130页 |
第四节 对美国法中海难救助客体的梳理 | 第130-133页 |
一、海难救助客体是因救助直接获益的标的 | 第130-131页 |
二、作为海难救助客体船舶的范围 | 第131页 |
三、海难救助的客体应是海上财产 | 第131页 |
四、人的生命是美国法中海难救助的客体 | 第131-133页 |
第五章 大陆法系海难救助的客体 | 第133-148页 |
第一节 德国法中海难救助的客体 | 第133-135页 |
一、德国商法典的规定 | 第133页 |
二、小结 | 第133-135页 |
第二节 荷兰法中海难救助的客体 | 第135-140页 |
一、荷兰商法典的规定 | 第135-136页 |
二、梳理 | 第136-140页 |
第三节 希腊法中海难救助的客体 | 第140-143页 |
一、希腊海事私法典的规定 | 第140-141页 |
二、小结 | 第141-143页 |
第四节 日本法中海难救助的客体 | 第143-144页 |
一、日本商法典的规定 | 第143页 |
二、小结 | 第143-144页 |
第五节 我国台湾海商法中海难救助的客体 | 第144-148页 |
一、台湾地区海商法的规定 | 第144页 |
二、梳理 | 第144-148页 |
第三篇 我国海难救助客体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 第148-198页 |
第六章 我国法律和学理中海难救助的客体 | 第148-166页 |
第一节 我国法律中海难救助客体的规定 | 第148-154页 |
一、我国海商法关于海难救助客体的规定 | 第148-150页 |
二、对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梳理 | 第150-152页 |
三、我国其他法律对强制救助客体的规定 | 第152-154页 |
第二节 我国学理中海难救助的客体 | 第154-166页 |
一、学者对海商法上海难救助客体的论述 | 第154-157页 |
二、学者对强制海难救助客体的阐述 | 第157-161页 |
(一) 强制救助的概念 | 第157-158页 |
(二) 强制救助实施的条件 | 第158-159页 |
(三) 强制救助的法律特性 | 第159-160页 |
(四) 强制救助的作用、存在的意义和局限性 | 第160-161页 |
三、学者们就人命是否海难救助客体的论述和争议 | 第161-166页 |
第七章 实务和司法中凸现的问题分析 | 第166-181页 |
第一节“织女星”轮案所凸现的争议分析 | 第166-170页 |
一、基本案情 | 第166-167页 |
二、“织女星”轮案所凸现的争议和评析 | 第167-170页 |
第二节“东运419”轮案,所凸显的问题和剖析 | 第170-173页 |
一、基本案情 | 第170-171页 |
二、“东运419”轮纠纷案所凸现的困惑和问题 | 第171-173页 |
第三节 “NANCY 轮案”凸现的强制救助客体立法之不足 | 第173-178页 |
一、基本案情 | 第173页 |
二、韩国船东与烟台港监就救助报酬问题的争议 | 第173-176页 |
三、NANCY 案凸现的我国《海商法》规定的不足 | 第176-178页 |
第四节 两起救助人命的实例凸现的问题和分析 | 第178-181页 |
一、“明昕”轮和“大安吉”轮人命救助案 | 第178-179页 |
二、两案所凸现的立法之不足 | 第179-181页 |
第八章 我国海难救助客体法律制度的完善 | 第181-198页 |
第一节 比较研究中提出的问题 | 第181-188页 |
一、海难救助客体的界定和理念的变迁 | 第181-182页 |
二、对作为海难救助客体的船舶应如何界定? | 第182页 |
三、作为海难救助客体的其他财产的范围是什么? | 第182-183页 |
四、运费作为海难救助的客体其范围指什么? | 第183-184页 |
五、人命是否应属于海难救助的客体? | 第184-185页 |
六、获救财产的税收和收费等是否属于海难救助的客体? | 第185-186页 |
七、环境是否属于海难救助的客体? | 第186页 |
八、强制救助物可否成为海难救助的客体? | 第186-187页 |
九、打捞物是否属于海难救助的客体? | 第187-188页 |
第二节 《海商法》就海难救助客体规定的不足 | 第188-192页 |
一、关于船舶规定的缺陷 | 第188页 |
二、关于船舶之外的其他财产规定的缺陷 | 第188-189页 |
三、关于运费规定的缺陷 | 第189页 |
四、关于人命是否海难救助客体规定的缺陷 | 第189-190页 |
五、没有将国家税收、收费等纳入海难救助客体 | 第190页 |
六、没有明确人的信心等是否海难救助的客体 | 第190页 |
七、未将强制救助和打捞之物纳入海难救助客体 | 第190-192页 |
第三节 完善海难救助客体法制的理念和建议 | 第192-198页 |
一、我国海难救助法律制度应确立的立法理念 | 第192-194页 |
(一) 从海洋对人类的重要性的高度来构建 | 第192-193页 |
(二) 从振兴中华、建立海上强国的远虑来构建 | 第193页 |
(三) 从发展海难救助事业和海洋经济的角度来考量 | 第193-194页 |
二、完善我国海难救助客体法律制度的建议 | 第194-198页 |
(一) 拓展海难救助客体的船舶之范围 | 第194-195页 |
(二) 关于其他海上财产规定的完善 | 第195-196页 |
(三) 运费作为海难救助客体规定的完善 | 第196页 |
(四) 人命属于海难救助的客体规定的完善 | 第196-197页 |
(五) 将获救财产的税收和收费纳入海难救助客体 | 第197页 |
(六) 明确人的信心等为海难救助的客体 | 第197页 |
(七) 强制救助和打捞物应是海难救助的客体 | 第197-198页 |
结语 | 第198-206页 |
参考文献 | 第206-216页 |
致谢 | 第216-217页 |
中文详细摘要 | 第217-22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