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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修正案新增罪状的溯及力

摘要第1-8页
引言第8-10页
第一章 对刑法修正案的意图解读及效果评析第10-18页
 一、 对比原有罪状对修正案新增罪状进行的分类第10-12页
  (一) 全新罪名:对刑法真空地带的首次探索第10-11页
  (二) 半新半旧:对原有犯罪构成要件的增补第11-12页
  (三) 新旧不明:对适用有困惑的罪状进行细化第12页
 二、 依赖刑法修正案修法模式造成的立法混乱第12-15页
  (一) 修改刑法典总则条文的权限归属不清第13页
  (二) 新增条款与原刑法条文的协调性不足第13-14页
  (三) 运用“条”、“款”增加罪状的标准不明第14-15页
 三、 频繁对罪状进行修正引发的司法适用困扰第15-18页
  (一) 一次修正引发“一新一旧”法律的适用问题第15-16页
  (二) 多次修正引发“多新多旧”条文间的适用问题第16-18页
第二章 一次修正:罪状分类视野中的溯及力判断第18-35页
 一、 对新增罪状是否具有溯及力的理论纷争:以强迫交易罪为例第18-21页
  (一) 新增罪状是修正案新创设的构成要件,无溯及力第18-19页
  (二) 新增罪状采取对原罪明确列举的方式,有溯及力第19-20页
  (三) 新增罪状属于构成要件的形式而非实质变更,有溯及力第20-21页
 二、 新增罪状溯及力规则理解的误区及原因解读第21-26页
  (一) 有关新增罪状溯及力规则理解的误区第22-23页
  (二) 对走入误区的溯及力规则的批判第23页
  (三) 对造成溯及力规则理解误区的原因解读第23-26页
 三、 罪状分类视野中的溯及力判断第26-30页
  (一) 全新罪状的适用规则:无溯及力第26-28页
  (二) 半新半旧罪状的适用规则:“新”不溯及“旧”溯及第28页
  (三) 概括式向明确式转变的罪状:修正前已入罪,有溯及力第28-30页
 四、 罪状解释:解决新增罪状适用困扰的核心思路第30-35页
  (一) 罪状的内涵和外延界定第30-32页
  (二) 以罪状视角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第32-35页
第三章 多次修正:中间时法视野中的溯及力规则第35-41页
 一、 关于刑法溯及力规则与中间时法适用的理论纷争第35-36页
  (一) 中间时法不应纳入选择适用范围内第35-36页
  (二) 中间时法应纳入选择适用范围内第36页
 二、 中间时法的提出:多个新旧刑法之间的适用选择第36-38页
  (一) 中间时法产生的背景第37页
  (二) 中间时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尝试性适用第37-38页
 三、 最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把中间时法纳入到选择适用范围之中第38-41页
  (一) 将中间时法纳入刑法适用范围的必要性第39页
  (二) 对《刑法》第 12 条的再理解:最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第39-41页
第四章 “从旧兼从轻”溯及力原则的客观解释规则第41-47页
 一、 刑法解释论对溯及力规则的影响第41-43页
  (一) 多种刑法适用解释论之争第41-42页
  (二) 主客观解释论对刑法溯及力的影响第42-43页
 二、 客观视野中对溯及力原则的重新构建第43-47页
  (一) 客观的罪状解释方法:判断新增罪状的溯及力第43-45页
  (二) 客观最有利原则:对“从旧兼从轻”溯及力原则的双层判断第45-47页
结论第47-48页
参考文献第48-51页
后记第5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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