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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之“严重污染环境”认定问题研究--以“两高”法释[2016]29号为中心

中文摘要第3-4页
Abstract第4-5页
引言第8-10页
第一章 “严重污染环境”的提出及现实适用矛盾第10-16页
    1.1 “严重污染环境”的提出第10-11页
    1.2 “严重污染环境”折射的司法理念变化第11-12页
        1.2.1 法益保护由单一性向多元性转变第11页
        1.2.2 犯罪认定由惩罚性思维向预防性思维转变第11-12页
    1.3 “严重污染环境”的现实适用矛盾第12-16页
        1.3.1 典型案例分析第12-14页
        1.3.2 案件统计分析第14-16页
第二章 “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理解及争议第16-24页
    2.1 “严重污染环境”的不同理解第16页
    2.2 “严重污染环境”界定分歧的原因第16-24页
        2.2.1 文义的客观变化第16-18页
        2.2.2 司法解释的学理矛盾第18-22页
        2.2.3 司法解释对界定严重污染环境标准的效力第22-24页
第三章 “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标准分析第24-35页
    3.1 “严重污染环境”的法益主张第24-27页
        3.1.1 三种不同法益观的取舍第24-26页
        3.1.2 主张一元环境法益的刑法表达第26-27页
    3.2 “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形态分析第27-31页
        3.2.1 严重污染环境是行为犯第28-29页
        3.2.2 严重污染环境扩张解释为抽象危险犯第29-30页
        3.2.3 实践中将实害犯转化成抽象危险犯的局限性第30-31页
    3.3 “严重污染环境”的罪过形式分析第31-35页
        3.3.1 过失说、混合罪过说和故意说的学理分析第31-33页
        3.3.2 严重污染环境的罪过形式是故意第33-35页
结语第35-37页
参考文献第37-39页
致谢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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