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公民代理乱象的法律规制--基于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思考
摘要 | 第4-5页 |
Abstract | 第5页 |
引言 | 第8-9页 |
第一章 民事诉讼公民代理概述 | 第9-13页 |
一、民事诉讼公民代理的含义及文本演变 | 第9-10页 |
(一)民事诉讼公民代理的概念 | 第9页 |
(二)民事诉讼公民代理的范围 | 第9页 |
(三)民事诉讼公民代理法律规定的演变 | 第9-10页 |
二、民事诉讼公民代理的比较考察 | 第10-11页 |
(一)大陆法系国家 | 第10-11页 |
(二)英美法系国家 | 第11页 |
(三)我国香港与台湾地区 | 第11页 |
三、民事诉讼公民代理的优势分析 | 第11-13页 |
(一)弥补法律服务资源不足且减轻当事人负担 | 第11-12页 |
(二)补充当事人诉讼能力不足且发挥介质功能 | 第12页 |
(三)体现意思自治原则且以充分信任为前提 | 第12-13页 |
第二章 我国民事诉讼公民代理乱象透视 | 第13-18页 |
一、民事诉讼公民代理乱象的类型 | 第13-15页 |
(一)代理收费滋生新兴职业 | 第13页 |
(二)非近亲属亲友代理屡见不鲜 | 第13-14页 |
(三)虚构身份型公民代理层出不穷 | 第14-15页 |
(四)隐形的公民代理并非个案 | 第15页 |
二、民事诉讼公民代理乱象的负面效应 | 第15-18页 |
(一)冲击正规法律服务市场 | 第15-16页 |
(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 第16页 |
(三)不利于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 | 第16-17页 |
(四)威胁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 第17页 |
(五)阻碍司法改革进程 | 第17-18页 |
第三章 我国民事诉讼公民代理乱象的成因分析 | 第18-21页 |
一、替代性法律服务形式的缺失 | 第18页 |
二、法官程序意识的偏差 | 第18-19页 |
三、意思自治原则的误解 | 第19页 |
四、法律具体规定的缺位 | 第19-21页 |
第四章 规制民事诉讼公民代理乱象的必要性论证 | 第21-23页 |
一、帮助当事人更为理性和充分地实现选择自由 | 第21-22页 |
二、促进程序公正并经此保障实体公正 | 第22页 |
三、保证司法审判的效益 | 第22-23页 |
第五章 规制民事诉讼公民代理乱象的制度建构 | 第23-32页 |
一、建立相对强制诉讼代理制度 | 第23-25页 |
(一)规定强制诉讼代理案件的范围 | 第23-24页 |
(二)增加律师及法律工作者的数量 | 第24页 |
(三)调整律师收费标准 | 第24-25页 |
(四)改革律师费用的承担方式 | 第25页 |
二、完善和细化公民代理的法律规定 | 第25-29页 |
(一)明确公民代理的资格条件 | 第25页 |
(二)细化公民代理的民事案件范围 | 第25-26页 |
(三)扩大近亲属范围 | 第26页 |
(四)规范推荐制度 | 第26-27页 |
(五)完善审查并建立登记制度 | 第27页 |
(六)确认公民代理无偿原则 | 第27-28页 |
(七)赋予对方当事人异议权 | 第28-29页 |
三、构建以底层民众需求为导向的法律服务体系 | 第29-32页 |
(一)完善基层法律服务建设 | 第29-30页 |
(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 第30-31页 |
(三)建立诉讼保险制度 | 第31-32页 |
结语 | 第32-33页 |
参考文献 | 第33-35页 |
致谢 | 第35-3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