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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原因之“恶意串通”研究

内容提要第4-6页
引言第6-7页
一、司法实践引发的理论问题第7-17页
    (一)建立在《合同法》第52条第二款之上的制度体系第7-12页
    (二)《合同法》第52条第二款在司法实践中引发的问题第12-17页
二、现有立法纾解实践问题的栏栅第17-25页
    (一)恶意串通主观恶意难以证明第17-19页
    (二)国家利益与集体利益概念的不周延第19-22页
    (三)第三人利益区分不明确第22-23页
    (四)违反《合同法》第52条第二款的效力规定不彻底第23-25页
三、解决问题的可能途径第25-37页
    (一)将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不特定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并入损害公共利益第25-28页
    (二)将恶意串通损害特定第三人利益制度改为通谋虚伪表示制度第28-37页
结论第37-38页
参考文献第38-42页
论文摘要第42-44页
Abstract第44-46页
后记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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