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 第4-6页 |
引言 | 第6-7页 |
一、司法实践引发的理论问题 | 第7-17页 |
(一)建立在《合同法》第52条第二款之上的制度体系 | 第7-12页 |
(二)《合同法》第52条第二款在司法实践中引发的问题 | 第12-17页 |
二、现有立法纾解实践问题的栏栅 | 第17-25页 |
(一)恶意串通主观恶意难以证明 | 第17-19页 |
(二)国家利益与集体利益概念的不周延 | 第19-22页 |
(三)第三人利益区分不明确 | 第22-23页 |
(四)违反《合同法》第52条第二款的效力规定不彻底 | 第23-25页 |
三、解决问题的可能途径 | 第25-37页 |
(一)将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不特定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并入损害公共利益 | 第25-28页 |
(二)将恶意串通损害特定第三人利益制度改为通谋虚伪表示制度 | 第28-37页 |
结论 | 第37-38页 |
参考文献 | 第38-42页 |
论文摘要 | 第42-44页 |
Abstract | 第44-46页 |
后记 | 第4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