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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没有社会危害性的“假药”如何定性--以“倪某生产、销售假药案”为例

内容摘要第6-7页
Abstract第7-8页
引言第10-12页
一、 案件的基本情况第12-15页
    (一) 案由第12页
    (二) 案情介绍第12-13页
    (三) 分歧意见第13-14页
    (四) 本案的焦点第14-15页
二、 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第15-37页
    (一) 关于假药的认定标准问题第15-22页
    (二)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因果关系认定问题第22-29页
    (三) 非法行医行为的认定第29-32页
    (四) 《刑法》第 13 条的“但书”条款与犯罪的关系第32-37页
三、 本案的分析与结论第37-39页
    (一) 倪某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第37-38页
    (二) 倪某的行为不是非法行医的行为第38页
    (三)倪某的行为不应定为犯罪第38-39页
四、 本案研究启示第39-41页
参考文献第41-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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