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4-5页 |
英文摘要 | 第5页 |
序言 | 第9-21页 |
第一章 《史密斯-蒙特法》出台的背景 | 第21-46页 |
第一节 二战前美国对外信息、教育与文化交流(1917-1937) | 第21-31页 |
一、美国第一个文化事务机构——公共信息委员会(1917—1919) | 第21-26页 |
二、美国文化处的建立及其历史变迁 | 第26-29页 |
三、美国文化关系处的建立及其历史变迁 | 第29-31页 |
第二节 美国与拉美国家的教育与文化交流(1938-1944) | 第31-38页 |
一、美国与拉丁美洲国家合作关系简史回顾 | 第31-32页 |
二、1938年建立的美国与拉美国家合作的机构及其教育与文化活动 | 第32-34页 |
三、1940-1945年间美国与拉美国家的文化交流 | 第34-38页 |
第三节 二战期间美国对外信息、教育与文化交流(1941-1945) | 第38-42页 |
一、信息协调局及其对外信息、教育与文化活动 | 第38-39页 |
二、战时信息处及其对外信息、教育与文化活动 | 第39-41页 |
三、战略情报局和战略情报团参与教育和文化活动 | 第41-42页 |
第四节 冷战初期美国对外信息与教育交流的形势及相关机构的建立(1945-1947) | 第42-46页 |
一、国际教育局及其信息与教育交流 | 第42-43页 |
二、国际文化与教育关系局及其信息与教育交流活动 | 第43-44页 |
三、中央情报局参与教育和文化活动 | 第44-46页 |
第二章 《史密斯-蒙特法》的出台过程 | 第46-63页 |
第一节 1945-1947年国会讨论立法的过程 | 第46-52页 |
一、1945-1946年索尔·布鲁姆法案 | 第46-50页 |
二、1946年威廉·富布赖特法案 | 第50-51页 |
三、1947年亚历山大·史密斯法案 | 第51-52页 |
第二节 1947-1948年国会批准立法的过程 | 第52-59页 |
一、1947年卡尔·蒙特法案 | 第52-54页 |
二、1947年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附属委员会法案 | 第54页 |
三、1948年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报告 | 第54-56页 |
四、1948年史密斯法案 | 第56-59页 |
第三节 《史密斯-蒙特法》的内容与分析 | 第59-63页 |
一、关于立法目标 | 第60页 |
二、关于授权国务卿权力 | 第60页 |
三、对外信息、教育与文化活动的途径与手段 | 第60页 |
四、建立两个咨询委员会 | 第60-61页 |
五、鼓励私人机构参与政府对外信息、教育与文化活动 | 第61页 |
六、《史密斯-蒙特法》内容分析 | 第61-63页 |
第三章 《史密斯-蒙特法》修正案 | 第63-84页 |
第一节 《史密斯-蒙特法》修正案出台的背景 | 第63-68页 |
一、1953年艾森豪威尔就任美国总统 | 第63-64页 |
二、新闻署的建立及其职能 | 第64-67页 |
三、国务院教育与文化事务局的建立及其职能 | 第67页 |
四、新闻署与教育与文化事务局的关系 | 第67-68页 |
第二节 1956年的3个修正案 | 第68-73页 |
一、沃尔特·H·贾德修正案 | 第68-71页 |
二、曼斯菲尔德修正案 | 第71-72页 |
三、第555号公法 | 第72-73页 |
第三节 《1961年教育与文化相互交流法》 | 第73-79页 |
一、1961年6月14日富布赖特法案 | 第73-75页 |
二、1961年8月31日海斯法案 | 第75-76页 |
三、1961年9月15日海斯法案 | 第76-77页 |
四、《富布赖特-海斯法》的出台及其主要内容分析 | 第77-79页 |
第四节 1972.1985、1990、2012年的4次修正案 | 第79-84页 |
一、《1972年对外关系授权法》 | 第79-80页 |
二、《1986-1987财年对外关系授权法》 | 第80-81页 |
三、《1990-1991财年对外关系授权法》 | 第81-82页 |
四、《2012年史密斯-蒙特现代化法》 | 第82-84页 |
第四章 《史密斯-蒙特法》及其修正案认识与评价 | 第84-127页 |
第一节 法律反映了美国公共外交从国务卿到总统、从反共到反恐的变化 | 第84-92页 |
一、授权国务卿到授权总统的变化 | 第84-88页 |
二、从反共到反恐的外交行动目标的变化 | 第88-90页 |
三、美国公共外交及其特点分析 | 第90-92页 |
第二节 法律确立了教育与文化交流是美国公共外交的主流 | 第92-102页 |
一、美国政府对教育与文化从不重视到重视的转变 | 第92-93页 |
二、1948年以后信息与教育交流成为美国公共外交的主要内容 | 第93-95页 |
三、信息与教育和文化交流的分离 | 第95-100页 |
四、教育与文化交流是美国公共外交的主要途径和手段 | 第100-102页 |
第三节 《史密斯-蒙特法》及其修正案做出了公民参与国家文化外交的规定 | 第102-112页 |
一、《史密斯-蒙特法》立法前私人在美国对外文化事务中的主导作用 | 第102-106页 |
二、美国政府和私营组织与公民个人之间的相互支持 | 第106-108页 |
三、《史密斯-蒙特法》对公民参与国家公共外交的规定及其影响 | 第108-109页 |
四、《史密斯-蒙特法》对教育交流项目的规定及其效果 | 第109-112页 |
第四节 《史密斯-蒙特法》建立的咨询委员会及其历史变迁 | 第112-121页 |
一、信息咨询委员会 | 第112-115页 |
二、教育交流咨询委员会 | 第115页 |
三、国际教育与文化事务咨询委员会 | 第115-116页 |
四、国际交流、文化与教育事务咨询委员会 | 第116-117页 |
五、公共外交咨询委员会 | 第117-121页 |
第五节 《史密斯-蒙特法》及其修正案的价值和存在的问题 | 第121-127页 |
一、《史密斯-蒙特法》及其修正案的法律价值和现实意义 | 第121-122页 |
二、关于禁止向美国国内宣传在外国宣传的信息问题 | 第122-124页 |
三、《史密斯-蒙特法》存在的问题 | 第124-127页 |
结语 | 第127-129页 |
附录 | 第129-147页 |
参考文献 | 第147-162页 |
后记 | 第162-163页 |
在学期间发表论文及著作情况 | 第16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