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3-5页 |
Abstract | 第5-7页 |
一、未成年人惯常居所地问题的提出 | 第10-17页 |
(一) 惯常居所原则的兴起 | 第10-11页 |
(二) 我国对惯常居所地的立法及研究现状 | 第11-15页 |
1. 我国属人法连接点立法上的转变 | 第11-12页 |
2. 对于惯常居所原则一般性问题的讨论 | 第12-15页 |
(三) 我国缺乏对未成年人惯常居所地的研究 | 第15-17页 |
二、未成年人惯常居所地的独立地位 | 第17-22页 |
(一) 未成年人的惯常居所地具有独立性 | 第17-18页 |
1. 未成年人惯常居所地独立的现实依据 | 第17页 |
2. 未成年人惯常居所地独立的法律依据 | 第17-18页 |
(二) 确定惯常居所地的一般方法不能适用于未成年人 | 第18-19页 |
1. 未成年人的主观方面难以捉摸 | 第18-19页 |
2. 未成年人不具有改变客观居住事实的能力 | 第19页 |
(三) 涉及未成年人惯常居所地的领域 | 第19-22页 |
1. 未成年人惯常居所地涉及领域的一般探讨 | 第19-20页 |
2. 与未成年人惯常居所地密切相关的领域 | 第20-22页 |
三、国际诱拐案件中未成年人惯常居所地的认定 | 第22-35页 |
(一) 未成年人惯常居所地在国际诱拐案件中的地位 | 第22-23页 |
(二) 英美法系国家的实践 | 第23-27页 |
1. In re Bates案——共同参考父母定居意图与儿童对环境的适应程度 | 第24页 |
2. Friedrich案——以儿童对环境的适应程度为依据 | 第24-25页 |
3. Feder v.Evans-Feder案——以父母的共同居住意图为标准 | 第25-27页 |
(三) 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 | 第27-29页 |
(四) 两大法系国家在确定儿童惯常居所地问题上的比较 | 第29-33页 |
1. 两大法系法院在确定儿童惯常居所地时的不同点 | 第29-32页 |
2. 两大法系法院在确定儿童惯常居所地时的相同点 | 第32-33页 |
(五) 我国加入《儿童诱拐公约》的必要性 | 第33-35页 |
1. 加入《儿童诱拐公约》的现实必要性 | 第33-34页 |
2. 加入《儿童诱拐公约》是法制统一的必要 | 第34-35页 |
四、跨国监护案件中未成年人惯常居所地的认定 | 第35-41页 |
(一) 未成年人的惯常居所地在跨国监护案件中的地位 | 第35-36页 |
(二) 与国际诱拐有关的监护案件 | 第36-38页 |
1. 我国审理的跨国监护案件 | 第36-37页 |
2. 外国法院审理的有关我国的跨国监护案件 | 第37-38页 |
(三) 由于父母不适宜抚养未成年人引起的跨国监护案件 | 第38-39页 |
(四) 跨国监护案件中确定未成年人惯常居所地的共同点 | 第39-41页 |
1. 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为导向 | 第39-40页 |
2. 尊重未成年人意愿 | 第40页 |
3. 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 | 第40-41页 |
五、对我国确定未成年人惯常居所地的总结和建议 | 第41-46页 |
(一) 赋予未成年人惯常居所地以独立地位 | 第41页 |
(二) 确定未成年人惯常居所地的普遍原则和方法 | 第41-43页 |
1. 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 第41-42页 |
2. 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具体化 | 第42页 |
3. 考量未成年人意愿及对环境的适应性 | 第42-43页 |
4. 适当顾及父母的共同居住意愿 | 第43页 |
(三) 特殊情形下确定未成年人惯常居所应当考虑的因素 | 第43-44页 |
1. 未成年人惯常居所地发生改变的要素 | 第43-44页 |
2. 诱拐案件中对父母共同意愿的特别注重 | 第44页 |
(四) 对我国的启示和建议 | 第44-46页 |
1. 将未成年人惯常居所地独立化 | 第44页 |
2. 关注未成年人的当前利益 | 第44-45页 |
3. 避免居住期间的僵化 | 第45-46页 |
参考文献 | 第46-50页 |
致谢 | 第50-5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