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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研究

摘要第1-5页
Abstract第5-7页
目录第7-9页
前言第9-10页
第一章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概述第10-14页
 一、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的含义第10页
 二、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的特征第10-12页
  (一) 会见权是辩护权的前提和基础第10-11页
  (二) 会见权主体的双向性第11页
  (三) 律师会见权的保障性第11-12页
 三、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的价值基础第12-14页
  (一) 保障人权第12页
  (二) 实现控辩平等第12-13页
  (三) 实现程序正义第13-14页
第二章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比较法考察第14-17页
 一、国外关于律师会见权的规定第14-15页
  (一) 英国第14页
  (二) 美国第14-15页
  (三) 日本第15页
 二、刑事司法国际准则对律师会见权的相关规定第15页
 三、与我国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的比较第15-17页
  (一) 共同点第15-16页
  (二) 不同点第16-17页
第三章 我国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现状分析第17-24页
 一、“96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的规定第17页
 二、“96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难的问题第17-20页
  (一) 会见启动难第17-18页
  (二) 会见需要经过批准第18-19页
  (三) 会见的主体、时间、次数受到限制第19-20页
  (四) 会见时受到监督第20页
 三、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难的原因剖析第20-22页
  (一) 价值观念陈旧第20-21页
  (二) 追求部门利益的影响第21页
  (三) 制度上的欠缺第21-22页
 四、新《律师法》实施后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制度存在的问题第22-24页
  (一) 新《律师法》对会见权的改进第22页
  (二) 新《律师法》实施后存在的问题第22-24页
第四章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制度的完善第24-30页
 一、“2012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的相关规定第24-25页
  (一) 明确律师对于普通案件可以凭“三证”直接会见第24页
  (二) 明确律师会见不被监听第24页
  (三) 对律师凭“三证”会见制度设置例外第24-25页
 二、“2012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的规定存在的不足之处第25页
  (一) 特殊案件会见许可的规定在实践中容易演化为普遍的“不予许可”第25页
  (二) 新的刑事诉讼法并未将会见权确立为被追诉者的权利第25页
 三、立法上的进一步完善第25-28页
  (一) 明确侦查机关的会见权告知义务第26页
  (二) 协调法律、解释、规定之间的关系第26-27页
  (三) 增加会见权救济条例第27页
  (四) 完善对会见权的合理限制第27-28页
 四、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配套制度的完善第28-30页
  (一) 改革看守所的管理和监督体制第28页
  (二) 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第28-30页
结语第30-31页
参考文献第31-33页
致谢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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