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1-7页 |
详细目录 | 第7-15页 |
提要 | 第15-17页 |
缩写词 | 第17-19页 |
引言 | 第19-21页 |
第一章 严格相符原则在信用证法律制度诸原则中的重要性 | 第21-27页 |
第一节 构成信用证机制基石的两条黄金原则 | 第21-24页 |
一、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和抽象性原则 | 第21-22页 |
二、单据表面严格相符原则 | 第22页 |
三、严格相符原则与独立性原则的关联 | 第22-24页 |
第二节 与信用证单据表面严格相符原则有关的其他基本原则 | 第24-26页 |
一、付款的迅疾性原则(promptness) | 第24-25页 |
二、保持信用证机制的高效和低成本原则(efficiency) | 第25-26页 |
三、尽可能减少诉讼或司法干预的可能(minimum justice inference) | 第26页 |
小结 | 第26-27页 |
第二章 严格相符原则带来的弊端和需解决的问题 | 第27-38页 |
第一节 严格相符原则带来的实务上的严重问题 | 第27-35页 |
一、问题之一:受益人第一次交单的拒付率奇高 | 第27-30页 |
二、问题之二:开证行的尴尬角色和其面临的复杂利益冲突 | 第30-31页 |
三、问题之三:不同国家法院在实际案例中适用严格相符原则的差异 | 第31-32页 |
四、问题之四:不当适用严格相符原则导致诉讼案件显著增加 | 第32-33页 |
五、问题之五:国际商会的“统一惯例”的“不统一” | 第33-34页 |
六、问题之六:严格相符原则容易被滥用 | 第34-35页 |
第二节 适用严格相符原则的理论争议 | 第35-37页 |
一、适用严格相符原则还是实质相符原则 | 第35页 |
二、关于单据之间必须保持一致问题的争论 | 第35-36页 |
三、关于适用严格相符原则时应适用具体操作标准 | 第36页 |
四、交单人和交单地以及交单时间等非单据条款是否也要严格相符 | 第36页 |
五、开证行拒绝单据的时间\说明拒绝理由\退单以及为交单人持有单据的说明是否也要严格相符 | 第36-37页 |
小结 | 第37-38页 |
第三章 严格相符原则下产生不同审单标准 | 第38-49页 |
第一节 第一个标准:严格相符标准(strict comply standard) | 第38-41页 |
一、各国绝大多数司法实务坚持严格相符标准 | 第38页 |
二、最新美国成文法主张适用严格相符原则而不是实质相符原则 | 第38-39页 |
三、银行在审单中应跟随“严厉的反直觉的严格相符原则”而非商业常识 | 第39页 |
四、字面或镜象标准(a literal,mirror image of the credit) | 第39-40页 |
五、似真还假的词句镜象标准 | 第40-41页 |
六、法院重新界定的镜象标准 | 第41页 |
第二节 第二个标准:实质相符标准(substantially comply standard) | 第41-44页 |
一、实质相符是严格相符原则在衡平法上的例外 | 第41-42页 |
二、法院基于公平原则对严格相符原则的修正 | 第42-43页 |
三、美国适用实质相符的重点判例 | 第43-44页 |
第三节 严格相符和实质相符之争 | 第44-45页 |
一、法院判例承认审单标准有时存在激烈争论 | 第44-45页 |
二、大量有份量的判例仍坚持适用严格相符原则 | 第45页 |
三、实质相符原则最终被成文法排除适用 | 第45页 |
第四节 第三个标准:中间标准(bifurcated standard) | 第45-47页 |
一、中间标准或双重标准 | 第45-46页 |
二、经济严格一致标准 | 第46页 |
三、“由申请人承担风险方式分析单据”标准 | 第46页 |
四、判例主张应该在所有的信用证交易中适用同一审单标准 | 第46-47页 |
第五节 各国判例对第二种标准和第三种标准的否定 | 第47-48页 |
小结 | 第48-49页 |
第四章 关于严格相符原则的成文法和国际惯例 | 第49-59页 |
第一节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 | 第49-53页 |
一、UCP500的条文规定 | 第50页 |
二、国际商会对相符原则的实务上的解释 | 第50-51页 |
三、国际商会关于“非单据条款”的规定和意见 | 第51页 |
四、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的答复意见 | 第51-52页 |
五、eUCP | 第52页 |
六、ISBP | 第52-53页 |
第二节 美国商法典(UCC)第五篇相关规定 | 第53-57页 |
一、UCC1974年版本第5-109条的规定 | 第53页 |
二、UCC第五篇1995年修订版本第5—108条的规定 | 第53-54页 |
三、1995年修改后第5—108条官方评论中值得注意的几点 | 第54-57页 |
第三节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 | 第57-58页 |
小结 | 第58-59页 |
第五章 严格相符原则在各国判例中的适用 | 第59-89页 |
第一节 严格相符原则在普通法国家法院的适用 | 第59-68页 |
一、对美国判例的总结 | 第59-62页 |
二、对英国判例的总结 | 第62-67页 |
三、加拿大:适用严格相符原则但是对细小差异或非实质性不符点留有余地 | 第67-68页 |
四、新加坡法院的判例:单据和信用证条款之间非常细小的以及无害的差异不能被当作不符点 | 第68页 |
小结 | 第68页 |
第二节 严格相符原则在大陆法国家判例中的适用 | 第68-78页 |
一、德国判例明确适用严格相符原则 | 第68-74页 |
二、瑞士判例总结 | 第74-76页 |
三、法国的学理和判例 | 第76-77页 |
四、日本和韩国的判例 | 第77-78页 |
小结 | 第78页 |
第三节 严格相符原则在中国法院判例中的适用 | 第78-89页 |
一、最高法院的较早判例:信用证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单证严格相符 | 第78-79页 |
二、最高法院纽科案判决:严格相符原则要求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 第79页 |
三、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的判例:单据之间的不一致构成不符 | 第79页 |
四、最高法院“潮连案”判决: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值得注意 | 第79-80页 |
五、中国部分地方法院的判例 | 第80-87页 |
六、中国判例的初步总结 | 第87-88页 |
小结 | 第88-89页 |
第六章 适用严格相符原则所产生单据不符的类型 | 第89-109页 |
第一节 信用证单证不符点类型的总结 | 第89-90页 |
一、极其微小的不符点(de minimis) | 第89页 |
二、微小的不符点(minor) | 第89页 |
三、重大的不符点(major) | 第89-90页 |
第二节 信用证条文中本身有具体的严格的文本要求或文字要求的,要严格按照信用证文本出具单据,否则可能被判决存在不符。 | 第90-92页 |
一、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以及单据中文字表述已经事先发给受益人 | 第90-91页 |
二、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中已经规定好了词句 | 第91页 |
三、信用证要求的索款函已经事先告知文本 | 第91页 |
四、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已经有词句要求,但是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中词句有出入 | 第91-92页 |
五、信用证要求指定人签名,但是单据是受让人签名的 | 第92页 |
六、信用证要求明确的词句,但是词句有出入,签名人也有出入 | 第92页 |
第三节 不符点不可能误导审单人或开证人 | 第92-94页 |
一、受益人提交单据中的词句和信用证中所要求单据中的词句增加了几个词 | 第92页 |
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中门牌号和地址和信用证规定有出入 | 第92-93页 |
三、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中词句表述基础合同项下款项未用于信用证规定的用途 | 第93页 |
四、信用证项下要求汇票所跟随的单据中词句和信用证要求的词句不一致 | 第93-94页 |
第四节 不符点是打字错误或抄写错误 | 第94-96页 |
一、信用证要求汇票注明信用证号码“86—122—S”,但是汇票打成“86—122—5” | 第94页 |
二、受益人提交的发票中将拖车数量打成“TRLR#65024 SEAL #4389”,而提单打成“TRLR#650524 SEAL# 04389” | 第94页 |
三、交单迟延和信用证过期是微小的不符点 | 第94-95页 |
四、单据中存在明显的句法或打字错误不是不符点 | 第95页 |
五、不符点是明显的拼写错误,但是错误会误导审单人 | 第95页 |
六、如何确定是打字错误 | 第95页 |
七、打字错误的各种类型 | 第95-96页 |
八、其他打字错误的例子 | 第96页 |
第五节 提交了信用证中所没有要求的额外的单据或文字 | 第96-100页 |
一、美国的案例 | 第96-99页 |
二、英国的案例 | 第99-100页 |
三、国际商会的立场 | 第100页 |
第六节 未能提交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 第100页 |
一、受益人无法获得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 | 第100页 |
二、受益人未能提交申请人的过错证明 | 第100页 |
第七节 只有受益人才可以提交单据,其他人不可以代替受益人提交单据要求开证行兑付,否则构成单证不符 | 第100-101页 |
一、国际商会的立场 | 第100页 |
二、美国的判例 | 第100-101页 |
第八节 提交单据正本和复印件问题 | 第101-104页 |
一、美国案例 | 第101-103页 |
二、英国判例 | 第103-104页 |
三、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的立场 | 第104页 |
第九节 单据提交的时间也需与信用证严格相符 | 第104-105页 |
一、美国判例: | 第104-105页 |
二、英国 | 第105页 |
第十节 交单时间、交单地点和交单人也需要严格相符 | 第105-108页 |
一、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时间有不符,但是开证行没有给出及时的不符点通知 | 第105-106页 |
二、受益人要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迅速交单 | 第106页 |
三、检验报告上的日前和提单日期不一致 | 第106页 |
四、开证行拒付单据的时间也需要严格相符 | 第106-107页 |
五、信用证中关于交单时间和地点的要求不属于非单据条款 | 第107页 |
六、最晚装运期的规定也必须严格相符 | 第107页 |
七、交单的最晚期限和议付的最晚期限 | 第107-108页 |
八、被指定行和议付行在向开证行交单要求偿付时是否必须要注明收到单据的时间 | 第108页 |
小结 | 第108-109页 |
第七章 严格相符原则下单单一致和单据互救问题 | 第109-118页 |
第一节 美国判例:单据之间能否相互补救? | 第109-113页 |
一、支持单据之间相互补救的判例 | 第109-111页 |
二、不支持单据相互补救的判例 | 第111-113页 |
第二节 英国:单据之间建立联系的程度 | 第113页 |
一、单据之间可以互相补救 | 第113页 |
二、单单相符应该达到的程度 | 第113页 |
三、是否应将所有的单据放在一起看? | 第113页 |
第三节 中国:是否允许单据之间互相补救 | 第113-117页 |
一、最高法院在判例中意见 | 第113-114页 |
二,地方法院的判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第114-117页 |
第四节 国际商会的立场 | 第117页 |
小结 | 第117-118页 |
第八章 合理审单人标准和审单人的合理谨慎问题 | 第118-129页 |
第一节 审单人的标准 | 第118-123页 |
一、合理的审单人 | 第118页 |
二、审单人应是一位有经验的审单人,而不是门外汉 | 第118-119页 |
三、开证行和审单人不应该被期望知晓特殊的贸易或商业惯例 | 第119页 |
四、红旗条款信用证审核 | 第119-120页 |
五、开证行审单或开证申请人审单 | 第120-121页 |
六、中国法院的判例:合理审单人标准和门外汉审单人标准 | 第121-123页 |
第二节 关于审单人的合理谨慎问题 | 第123-128页 |
一、国际商会:留给国内法解释 | 第124页 |
二、大陆法国家德国和瑞士:和民法上的善意原则关联 | 第124-126页 |
三、普通法国家美国和英国 | 第126-127页 |
四、中国 | 第127-128页 |
小结 | 第128-129页 |
第九章 审单的合理时间和拒付通知问题 | 第129-139页 |
第一节 关于开证行审单的合理时间问题 | 第129-133页 |
一、国际商会 | 第129-130页 |
二、大陆法国家 | 第130-131页 |
三、普通法国家 | 第131-133页 |
四、中国大陆,台湾以及香港:三天到五天 | 第133页 |
第二节 关于拒付通知的问题 | 第133-138页 |
一、开证行只有一次拒付机会 | 第133-134页 |
二、合格的拒付通知 | 第134页 |
三、拒付理由一次列明 | 第134-135页 |
四、即使获得法院禁令拒付通知也必须尽速给出 | 第135页 |
五、拒付通知必须在7个银行工作日给出 | 第135-136页 |
六、只给出不符点,没有表明拒付不是合格的拒付通知 | 第136页 |
七、只给出拒付通知没有拒付理由不构成拒付 | 第136-137页 |
八、只说“不符单据”没有说具体的不符点就作出拒付不是足够的拒付通知 | 第137页 |
九、开证行拒付单据后持有单据或原单退回 | 第137页 |
十、开证行发出拒付通知的方式 | 第137-138页 |
十一、补充交单发现新的不符点 | 第138页 |
十二、信用证过效期,开证行无义务发拒付通知 | 第138页 |
十三、不符点通知须发送给转递单据的银行 | 第138页 |
小结 | 第138-139页 |
第十章 严格相符原则的否定:欺诈例外 | 第139-147页 |
第一节 美国 | 第139-141页 |
一、实质性欺诈的发生 | 第139页 |
二、严重欺诈的发生 | 第139-140页 |
三、越权 | 第140页 |
四、除非出现欺诈,否则不能越过单据看基础交易 | 第140页 |
五、单据表面相符即可,除非出现欺诈,否则即不能深究单据背后内容 | 第140-141页 |
六、单据是否严格相符不是法院去决定的事 | 第141页 |
第二节 英国和加拿大 | 第141-142页 |
一、英国:只有欺诈例外才能超越严格相符原则 | 第141-142页 |
二、加拿大:发生欺诈时严格相符原则不再起作用 | 第142页 |
第三节 受益人对单据真实性和单证相符的默示保证 | 第142-145页 |
一、美国 | 第142-143页 |
二、英国 | 第143-145页 |
三、新加坡 | 第145页 |
四、统一惯例:银行对单据真实性没有保证 | 第145页 |
小结: | 第145-147页 |
第十一章 中国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有关条文逐条分析和评论 | 第147-158页 |
第一节 对司法解释第六条的分析和评论 | 第147-152页 |
一、条文规定 | 第147页 |
二、评论:信用证单据审查的标准 | 第147-152页 |
第二节 对司法解释第七条的分析和评论 | 第152-157页 |
一、司法解释的条文规定 | 第152页 |
二、评论:开证行和申请人对不符点的决定、接受和放弃 | 第152-157页 |
小结 | 第157-158页 |
结论 | 第158-161页 |
一、如何适用严格相符原则决定信用证制度未来的存亡 | 第158页 |
二、各国法院应该严防严格相符原则被恶意滥用 | 第158页 |
三、严格相符原则的普遍接受和微小瑕疵的原谅 | 第158-159页 |
四、简单的原则和细致变化着的标准实务 | 第159页 |
五、颁布ISBP645对实务界的积极意义 | 第159页 |
六、中国实务界需掌握平衡的技巧 | 第159页 |
七、国际惯例制订中争论的继续 | 第159-160页 |
八、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公布的意义和问题 | 第160-161页 |
后记 | 第161-162页 |
参考资料 | 第162-183页 |
爱尔兰案例 | 第162页 |
澳大利亚案例 | 第162页 |
比利时案例 | 第162页 |
德国案例和法律资料 | 第162-163页 |
德国书籍和文章 | 第163-164页 |
法国案例 | 第164页 |
法国书籍文章 | 第164页 |
香港案例 | 第164页 |
国际商会出版物 | 第164-165页 |
韩国案例 | 第165-166页 |
加拿大案例 | 第166页 |
美国案例 | 第166-173页 |
美国法律 | 第173页 |
美国书籍 | 第173页 |
美国文章 | 第173-175页 |
日本案例 | 第175页 |
日本书籍文章 | 第175页 |
瑞士案例 | 第175页 |
台湾书籍文章 | 第175页 |
新加坡案例 | 第175-176页 |
新加坡书籍文章 | 第176页 |
意大利法律和书籍 | 第176页 |
英国案例 | 第176-178页 |
英国书籍 | 第178-179页 |
中国案例 | 第179-181页 |
中国法律 | 第181-182页 |
中国书籍 | 第182页 |
中国文章 | 第182-18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