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 第1-5页 |
Abstract | 第5-8页 |
引言 | 第8-9页 |
一、UCP500修改的背景 | 第9-11页 |
(一) UCP500的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 第9页 |
(二) UCP500本身的缺陷日益危及信用证在国际结算中的地位 | 第9-10页 |
(三) UCP500与国际商会出台的一系列有关信用证的文件不协调 | 第10-11页 |
二、UCP600主要修改内容及其适用 | 第11-25页 |
(一) 审核单据的标准趋向宽松化 | 第11-15页 |
(二) 审核单据的时间更加确定 | 第15-17页 |
(三) 放松了对单据中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的要求 | 第17-19页 |
(四) 明确了"议付"即对汇票及/或单据的购买 | 第19-21页 |
(五) 远期信用证下指定行被赋予了贴现的权利 | 第21-23页 |
(六) 单据在传送途中遗失时开证行也可能承担付款责任 | 第23-24页 |
(七) 银行拒付后对不符单据的处理方式增加了两种选择 | 第24-25页 |
三、UCP600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 第25-29页 |
(一) UCP600放松了对单据的要求,加大了对受益人利益的保护 | 第26页 |
(二) UCP600澄清了与信用证相关的重要概念的含义,有利于减少贸易纠纷 | 第26-27页 |
(三) UCP600强化了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便利了国际贸易融资 | 第27-28页 |
(四) UCP600增加了更切合国际贸易实务发展需要的规定,提升了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生命力 | 第28-29页 |
参考文献 | 第29-32页 |
致谢 | 第32-33页 |
法律硕士论文评阅特别提示 | 第33-34页 |
法律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参考标准 | 第34页 |